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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心得体会——宜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肖婧

发布时间:2024-03-29 09:1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心得体会——宜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肖婧

发布时间:2024-03-29 09:1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心得体会——宜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肖婧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心得体会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宜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肖婧

2024年3月16日,我参加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法>集中研学活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获得以下几点深刻的体会。

一、环评法的立法背景和实施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源于当前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在此背景下,制定了这部法律,其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减轻企业投产后的污染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以及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该法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范围,以及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二、环评法的两次修订

(一)2016年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两次修订,分别体现了我国在不同阶段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深入理解和积极应对。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环评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三十七条。修正后的《环评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它明显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具体表现为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这意味着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不再需要先通过环评审批才能进行后续工作。同时,环评审批权的空间也得到了压缩,例如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等。这种弱化事前环评审批、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做法,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其次,新修订的《环评法》增加了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划的编制机关必须对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这确保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环境因素,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二是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这进一步体现了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提高了环评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修订的《环评法》加强了监管执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2018年第二次修订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对《环评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首先,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的行政许可。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其次,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单位调整为建设单位,并实施建设单位和人员“双罚制”。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最后,对环评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强化信用联合惩戒。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三、环评法配套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除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本身,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文件,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实施。我学习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下面重点介绍我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学习的理解。

(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行为的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责任。这包括确保公众参与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对结果负责。这一举措有助于防止过去一些建设单位将环评责任推给环评机构的情况,从而提高了环评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其次,细化了环评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通过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这大大拓宽了公众的监督渠道,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通过让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到环评过程中,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后,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主管部门需要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和公众参与程序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这一规定使得环评审查更为精细化,也突显了公众参与在环评中的重要性。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该名录经过几次修订后,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在于明确了评价范围和原则。该名录清晰地界定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并强调了“名录之外无环评”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有助于避免环评工作的泛化和过度。同时,对于新兴产业项目等特殊情况,名录也提供了明确的纳入环评的途径,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其次,体现在优化环评流程和提高管理效率。名录加强了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对于部分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行业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不再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这一举措简化了环评流程,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名录还降低了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例如将一些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的评价报告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登记表,进一步提高了管理效率。

最后,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促进绿色发展。通过修订名录,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了环评分类管理,优化了营商环境,推动了中小微企业的绿色发展。这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环保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也符合当前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

作为一名环境监测人员,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迈入了一个全新的学习领域,了解了环境评价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也深知我目前从事的环境监测工作对于环评法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支持,还能够为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提供有力依据。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宜昌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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