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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心得体会——荆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玲

发布时间:2024-03-29 09:07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环评法心得体会——荆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玲

发布时间:2024-03-29 09:07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环评法心得体会——荆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玲

环保红线牢守卫,法有所依事可为

——学习新《环评法》心得体会

荆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玲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我国正在逐步推进和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环境保护部出台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整改要求和目标措施,新《环评法》应运而生。新的《环评法》是根据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实践,在平衡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内容层面,既概念、标准和制度上都有所变化;在实施层面,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处罚标准和监督机制。

一、意义目的

(一)其所定义的环境影响评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制定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后续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其立法目的,是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就综合考虑到环境保护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在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动工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避免和减轻环境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健康的、可持续的轨道上进行,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愿景。当前,我们要顺应新时代的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发展而服务。

二、修订亮点分析

(一)简化即优化,重在提效能

修改前的《环评法》将行政审批作为强制手段,意在改善项目环境质量,而实践表明,环评成为建设项目或规划草案获得行政准许的工具,逐渐演变为“通过审批”即可的“敲门砖”,造假事件偶有发生,环评体系遭受信誉损坏。修订后的《环评法》取消了环评资质行政许可,弱化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这一改变,看似压缩了环评审批的空间,实则是弱化事前,强化始中和事后监管,对企业要求更高,同时也提升了行政管理效能。

(二)权责明晰,奖惩有度

加大处罚力度,无疑是对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从源头上得以遏制。日前上映的环保题材电视连续剧《江河日上》,讲述的一个现象就是2016年企业暗管排污被发现后只问环保部门要罚多少钱,这就是违法成本低养成的低级环保意识。对比此前“未批先建”违法企业仅仅是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至多20W的处罚力度来说,修改后《环评法》提出对“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5%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意味着想要用老思路投机取巧、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不再可行,违法企业甚至要付出前期投入“打水漂”的代价,这对企业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也促进了社会竞争的公理公正。

(三) 加强规划互动,提升环评质效

此前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此外,环境影响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对规划环评研究不深入,造成环评的结论和建议难以实质性的被采纳,有些意见在实践中有很难落实。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规划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这一修改增强了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环评中的参与度,提高了规划环评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202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夯实了主体责任、推进了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衔接、强化了规划环评与入园建设项目的互动、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

修订后的《环评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具有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了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要求,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科学、统一的管理要求。当然,要使环评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建议强化公众参与,使公众了解规划或建设项目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重大的、潜在的环境问题,增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综合和长远效益,同时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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