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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09:41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09:41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

学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

2024年1月27日,我分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一月一法”集中研学活动,学习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学习心得体会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2021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改革方案》;为深入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落实责任、规范行为,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三条。“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规定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部门职责、主体责任、基本要求、信息安全等内容;“披露主体”章节明确了聚焦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披露内容和时限”章节规定了披露形式和披露时限,披露形式分为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披露相关信息;“监督管理”章节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和报送、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罚则”章节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相应罚则。

三、贯彻落实《办法》的保障措施

(一)企业自律

企业作为污染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企业发挥主动性、做好信息披露意义重大:从环境治理角度来看,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是污染前端治理的重要方式,有助于从源头减排治污;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对自身有着长远的积极影响,比如吸引投资、获得信贷,同时塑造良好社会形象,倒逼企业绿色转型,实现企业绿色发展。

(二)政府监管

不断提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管能力,加大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频次,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及“双随机”监管的检查范围,还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对纳入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名单的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帮助企业解决信息披露时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企业填报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企业及时高效完成系统填报工作。

(三)社会监督

环境治理需要社会公众的内在认同与积极参与,要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治理的知情权,围绕公众、社会和市场关心的信息,直观细致地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治理情况,不断激发群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加强群众监督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力,构建企业、政府、社会共同发力的环境多元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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