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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执法“两性”  保障执法“两度”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 王璐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2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

增强执法“两性”  保障执法“两度”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 王璐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2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

增强执法“两性”  保障执法“两度”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 王璐

增强执法“两性”  保障执法“两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 王璐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时隔13年,在新行政处罚法施行两年后,这部执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法实践工作的法律正如及时雨,“恰逢其时”,增强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一、《处罚办法》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写照。

《处罚办法》是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 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著进展。《处罚办法》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作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二、《处罚办法》是“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

《处罚办法》不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保护伞”、“金钟罩”。为何这样说?众所周知,在行政法领域,现阶段缺少行政程序法,如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如何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法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维权意识、社会监督越发强烈,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有了新突破,但权力如何在阳光下更好地运行,更好地发挥权力的效力又是新的命题。简言之,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行政机关合法用权、有效用权。

《处罚办法》以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基础,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同时,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分为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等七个具体环节,针对上述各具体环节,又从条件、期限、材料、措施等方面予以更为具体的规定,还细化了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将生态环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做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合法、有效运行。

三、《处罚办法》是“平衡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健全行政执法形式”的优化举措。

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领域,常以威慑性的刚性执法为主,优化执法方法、丰富执法形式一直作为提升执法水平、推动行政执法改革的抓手性工作在推。我们制发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实施意见》《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贯彻执行以柔性执法方式帮企业关上违法风险的“阀门”,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监督与帮扶并举,保障了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处罚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些规定,效力层级高,是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的上位法保障;更释放出积极信号,是‘人性化’‘包容性’生态环境执法的充分体现,是监管方式的一大创新,是以最严执法倒逼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以最优服务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演绎。在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同时,还增加了教育方面和加重处罚的内容。这些规定实事求是,不仅可以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也会促进市场主体更加自觉地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接下来,我们的工作很明确,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学懂悟深《处罚办法》是最基础工作,要将《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且长期任务来抓,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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