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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心得体会 ——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胡 钊

发布时间:2023-05-31 14:46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心得体会 ——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胡 钊

发布时间:2023-05-31 14:46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心得体会 ——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胡 钊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心得体会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胡 钊)

《长江保护法》对长江经济带建设“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加以引领和固化,保证给自然生态以必要的人文关怀和时间空间,统筹考虑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以及不同地区、行业、部门的各种利益关系,对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意义重大。

通过本次一月一法学习活动,我对《长江保护法》的特点、主要内容、适用的几个问题以及统筹推进长江大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有了系统性的认识。

通过专家对当前《长江保护法》的讲解,我认识到该法:第一体现了长江大保护的法律综合性。首先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治理法律,该法以水要素为核心,流域水生态保护为优先,统筹资源环境保护,系统解决与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关系最密切的涉水突出问题的。其次是针对长江流域自身的特点而制定的法律,全面反映长江流域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域岸线保护以及长江保护有关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第二体现了长江大保护的制度系统性。首先《长江保护法》严格化管理制度,具体表现在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确定了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其次是细致化区域划分,具体表现在设置生态环境敏感区保护,理顺了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区管理体制、加强重要生物栖息地和自然环境条件的保护等等。最后是规范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体现在制定程序、制定权限、明确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情况和省级职能等方面。第三体现了长江大保护的范围全面性。首先是覆盖面广,具体体现在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其次是法律法规体系更加系统完备,具体体现在适应性更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衔接。最后是立法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完善,具体体现在高法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和现有法律结合。第四体现了长江大保护的治理适用性。首先提出水体治理预防大于治理,如提前修建排污系统,确定河流污染治理规划,让污水与垃圾不再注入水体,事前规划成本远远小于后期治理成本。其次是破解流域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坚决实施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流域水质污染,直接原因是总磷排放量超出水体纳污能力,根本原因就是流域矿山企业非法排污、超标排污,问题症结就在管理体制机制上。最后是多举措并用才能打好污染治理攻坚战,如浙江的清三河、剿灭劣五类水、创建“美丽河湖”和完善机制污染治理体系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湖北是长江大保护的先锋,我们水环境监测是支撑,我们的监测工作也要立足《长江保护法》,一是坚持高站位,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流域安全,共抓大保护,强化监测在长江大保护的支撑力。二是坚持高质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持续抓好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建立运维质量责任体系。持续推进“采测分离”工作高质量运行。三是坚持真实效,做好常规水质监测基础上,着力拓展水生生物监测、水生态监测以及预警预测。

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制定《长江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最严法治观”的最有效措施,制定《长江保护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确保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因此我们也要立足本职、奋发有为,努力为新时代我省环境监测工作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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