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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基本法重要内涵 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 —— ​宜昌监测中心(宜昌三峡库区环境监测站) 叶琴

发布时间:2023-05-31 14:44 来源:宜昌监测中心(宜昌三峡库区环境监测站)

深刻领会基本法重要内涵 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 —— ​宜昌监测中心(宜昌三峡库区环境监测站) 叶琴

发布时间:2023-05-31 14:44 来源:宜昌监测中心(宜昌三峡库区环境监测站)

深刻领会基本法重要内涵 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 —— ​宜昌监测中心(宜昌三峡库区环境监测站) 叶琴

深刻领会基本法重要内涵

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

宜昌监测中心(宜昌三峡库区环境监测站) 叶琴

5月20日上午,省厅组织开展“一月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专题学习,省生态环境厅流域处负责同志对法条进行了全面讲解,宜昌分会场安排宜昌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市生态环保综合执法支队两名同志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具体解析。通过本次学习,让我从立法背景、具体规定、责任界定、处罚限度等多个维度,对《长江保护法》有了全面理解,学习体会如下:

一、“共”是关键字,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

《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步流域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的基本法则,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了全流域合作推进“共治、共护、共管”的具体要求。为破解长江保护管理体制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多方责任等问题,《长江保护法》聚焦“共”字,明确国家建立实施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科学合理划定各方职责边界,其中明确关于政府职责60余条,占条文的65%,全面理顺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有力破解了长江“九龙治水”困境。

二、“立”是大前提,进一步强化了系统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长江保护法》依次为遵循,为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立下了“铁规矩”。如《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法律作如此细致严厉的规定,这些“铁规矩”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打牢了基底。

三、“严”是最强音,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长江保护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明确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法责部分做到了“能规定尽规定,能对应尽对应,能明确尽明确,能具体尽具体”,充分体现了责任更大更重,违法处罚更严更厉的原则,全面体现了长江流域保护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法责第八十九条对长江流域涉磷企业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含磷水污染物行为,明确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法责还增加了对造成违法行为个人的责任追究,法责第八十九条中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些细节都体现了《长江保护法》的“严之更严”。

四、“范”是新期待,进一步坚定了发展方向

宜昌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立规之地,生态优势明显,绿色动能强劲,2022年,省委对宜昌提出了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殷切期望,势必要有新作为,加快创建新“典范”。一是学好用好《长江保护法》。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着力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长江保护法》等铁律,挖掘一批典型案例,抓好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二是扎实推动流域综合治理。强力推进长江、清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立争提前完成整治目标。推动实施流域分区综合治理,严守水环境安全底线,确保河湖水质不恶化,河湖水质优良率占比不降低。三是推动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成势见效。严格落实《宜昌市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围绕高水平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高品质建设美丽滨江山水城市、高质量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高标准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等四大任务,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实施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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