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湖北政府网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全面推进“净土保卫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周红玲

发布时间:2022-09-30 15:04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全面推进“净土保卫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周红玲

发布时间:2022-09-30 15:04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全面推进“净土保卫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周红玲

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全面推进“净土保卫战”

——学习《土壤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周红玲)

2022年9月1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集中研学,结合当前工作全面解读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亮点和主要内容,总结出“6+6+6”综合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职责任务和工作重点,对我们继续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启示良多。

一是要保持力度,由“末端治理”回归“源头预防”。《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进行监管,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按照企业生产的不同类型针对性地规定不同的预防措施,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土壤风险隐患排查,要求企业实施自行监测,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监测,加强了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从源头做好污染防治。要求加强耕地土壤的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粮食安全保护工作。要坚持源头预防,全程管控,变被动为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把握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事项,抓好存量污染的治理,杜绝增量污染源头。

二是要延伸深度,强化“风险管控”促“分类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农用地进行分类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而不是简单化“一刀切”。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污染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应对措施、管理手段和管理要求,分类实施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规划、标准、监测、管控措施以及资金保障等工作要求,对于地块可能存在污染风险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创新性的关注已有环境的状况可能对拟建项目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土地的类型特征和用地规划设置了不同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标准,设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项目评审、风险评估等方式,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控土壤污染风险

三是要拓宽广度,从“单项治理”走向“系统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水土一体化防治,土壤与水污染治理的联动性决定了不能“就土谈土”、“单项治理”,要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土壤和地下水密不可分,在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的同时,也要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在法律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必须包含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土壤风险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地下水污染范围和健康风险的内容。对于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水源安全的,也要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包括对农用灌溉水的水质标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以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只有坚持“水土一家”、“水土共治”,从系统出发,一体推进,才能保护好土壤环境质量,确保土壤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四是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提升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包含了13类责任主体,按照政府部门主导,污染企业担责,社会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科学、合理的配置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三者之间的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治理责任,解决了土壤污染无人担责和污染防治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是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的重要抓手,是开展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要坚持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以实干笃定前行,种好“责任田”,守好“自留地”,充分运用《土壤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