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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贯中强化工作寓实践中升华研学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周程

发布时间:2022-12-02 14:17 来源: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在宣贯中强化工作寓实践中升华研学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周程

发布时间:2022-12-02 14:17 来源: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在宣贯中强化工作寓实践中升华研学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周程

在宣贯中强化工作寓实践中升华研学

——学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周程)

新修订的《固废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抓手,是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制保障。通过学习主要体会如下:

一、在学习宣贯中提升了“两个”意识

主要体现在提升了监管部门法监管的“法规意识”和以企业为主的被监管对象的“守法意识”。一是约束提升了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管能力202091日新修订出台的《固废法》实施以来,我局组织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市直有关部门、县乡政府负责人积极参加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题辅导学习,解读《固废法》的法律条款,同时发放固废法读本和释义600余册。为深入宣贯新法,我局采取专题研讨、心得交流等方式提升了与会者对新法出台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对自己职责的了解。特别是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日常业务工作研讨中,通过对固体废物监管要求和执法检查中遇到的疑惑进行法律条款的答疑解析,使他们明白了各自的工作有法可依、管理有据,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纠正了一些不当行为。结合近两年我市的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看,新法的宣贯不但让政府监管部门理顺了各自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也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提升了监管能力。二是强化提升了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为落实企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和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在新《固废法》宣贯中,我们集中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处置单位开展了多轮次的业务知识培训。分别采取分类答疑解惑、发放法律知识读本和宣传册、现场指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指标体系和制度等形式,明确企业在监管中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通过宣讲环境污染犯罪案例,警示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在明责知责中强化企业对法律的敬畏感,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从而提升了环保认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二、在实际运用中强化了具体工作

新《固废法》实施后,我局结合我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实际,加强了对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工业固废的监管,在新法的运用中提升了管理能力。

(一)强化医疗废物处理。在及时应对新冠疫情中做到:加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场所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全过程监管和指导。制定出台《十堰市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工作细则》。二是加强医废应急处置能力准备。依托医废处置单位,及时检修装备应急备用焚烧炉,调整压减其他危废处置量,使处置能力由疫情发生前9/日提升到23/日,确保了疫情医疗废物处置需要。三是加强疫情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对18个空气自动站、6个水质自动站进行故障应急维护,对神定河、泗河等污水处理厂和市太和医院等6家定点医院开展余氯专项监测,确保了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稳定运行和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二)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我市危险废物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1大类,年产生各类危险废物约4.8万吨。在监管中我们主要做到:一是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清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和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114家,重点监管单位38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5家。将危险废物种类、生产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资料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纳入申报登记工作,强化日常管理,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能力。二是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组织开展全市危废经营单位、重点产废、上年度考核不达标和基本达标及涉重等单位抽查考核。2021年督查考核69家单位,达标63家,基本达标6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为97.5%,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为100%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抽查考核,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逐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严格危险废物许可证审批和管理。按管理要求,审批医废集中处置经营许可HW08、HW09、HW34、HW35、HW36危废经营许可证等6类经营许可权限全市共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5家,其中省级发证8家,市级发证7家。从发证类型看,收集、贮存4家,收集、贮存、处置利用11家。做到按需求发放许可,按防治要求严格管理,15家危废经营单位运行正常。

(三)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主要体现在强化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监管。我市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80万吨,主要以粉煤灰、冶炼废渣、尾矿、炉渣、废铸造砂、脱硫石膏这几类固体废物为主,综合利用量约64吨,占80%;安全处置量约16吨,占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粉煤灰为建筑材料的添加剂辅材,综合利用率100%;冶炼废渣作为再生金属的原料,综合利用率约50%,其余50%送废渣库安全处置;炉渣的综合利用率约80%,主要为破碎粉磨后制作免烧砖或其他建材;废铸造砂的综合利用率约50%,一是铸造砂再生公司回收生产新的铸造砂、覆膜砂等,二是建材企业做辅材用于制砖,其余50%堆放于铸造砂库;脱硫石膏综合利用100%,做建筑材料的辅材利用;废钢、废纸、废木质包装材料等综合利用率100%,由本地或外地的再生资源公司做原材料生产成新的产品。

三、在工作实践中亟待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新《固废法》实施两年来,极大地促进了固体废物的监管,特别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固废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现有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整体架构和技术手段难以满足新固废法提出的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的要求。尤其是危险废物在运输环节中的执法监管手段还比较薄弱,各地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未实现对接和共享,未现全过程、信息化可追溯的监管要求。建议尽快出台固体废物监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明确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做到跨部门、跨区域信息互通,外部做到跨部门、层级信息共享,让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做到监管无死角。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需要进一步明确。《固废法》第八十八条对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后的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退役前由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渗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专门用于退役使用,但如何提取和使用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建议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退役费的提取和管理办法,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项目的环评中明确其退役的污染防治费用并列于项目固定投资,指定部门代为监管,防止因运营单位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退役而无资金进行污染治理的情况。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有相关制度支撑。《固废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事上述环节工作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污染环境风险,但无具体的保险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污染防治责任限额等规定。建议尽快出台危险废物险,明确相关单位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应承担的防范责任、防治责任及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费用,做到环境污染治理和应急处置有资金保障。

(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未有效科学统筹规划。目前我国地区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很不均衡,跨省、跨地区转移危现象屡见不鲜,这样既不利于安全管理,又牵扯监管部门工作精力。建议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妥善处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固废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实现固体废物监管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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