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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2-23894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
发文日期
2022-07-01 14:50
文号
鄂环发〔2022〕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19:03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19:03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湖 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北  省  水  利  厅

湖 北 省 乡 村 振 兴 局

文  件

鄂环发〔2022〕17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乡村振兴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1日

附件

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和我省有关贯彻落实若干措施,加快解决我省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突出短板,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坚持美好生活共同缔造,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健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助推乡村生态振兴,着力建设美丽湖北,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到2025年,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著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新增完成35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农膜回收率达到8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突出污水治理重点。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覆盖水平。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维。重点治理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优先治理位于重点流域(长江、汉江、清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区域、三峡库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与农村改厕衔接。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在水冲式厕所改造中积极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出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方式。按照平原、山地、丘陵、缺水和生态敏感区等典型地区,分类完善治理模式,科学合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合理选择排水体制和收集系统建设方式,确保污水有效收集。位于城镇边缘区、具备纳管条件、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考虑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居住偏远分散、缺水的非环境敏感区、人口较少的规划保留村庄,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采用分散处理为主的简单治理方式。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鼓励居住分散地区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可通过黑灰水分类收集处理、与畜禽粪污协同治理、建设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污水,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后,用于庭院美化、村庄绿化等。2023年底前,重点围绕污水集中式处理、分散式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进一步筛选完善适合我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健全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实施《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督促地市完成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制定改造方案,有序完成整改,提高设施正常运行率。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级组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的资金投入分担机制,明确设施产权归属和运维责任主体,完善依效付费制度。支持各地争取国开行绿色金融项目支持,建立属地管护、第三方管护、设施建设运行一体化等管护模式,鼓励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相关设施建设与运行一体化推进,推广“专业化运维+村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施租赁等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在不便于集中收集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的地区,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完善日常巡检机制,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黑臭水体沿岸随意倾倒、填埋垃圾行为。到2025年,进一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快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有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易腐烂垃圾和煤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纳、生产经营性及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全面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明确整治重点。建立并动态调整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对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鼓励治理任务较重、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市,积极申报国家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水利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系统施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将治理对象、目标、时序协同一致,确保治理成效。对垃圾坑、粪污塘、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对清淤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季节性断流、干涸水体,慎用浮水、沉水植物进行生态修复。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健全管护机制。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实现农村黑臭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通过县级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在所在村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稳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实施精准施肥,分区域、分作物制定化肥施用限量标准和减量方案,制定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等氮肥推荐定额用量,落实化肥使用总量控制。抓好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作物施肥方案,在关键农时发布施肥指导意见,指导农民科学选用施用配方肥。加大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先进施肥技术推广力度,引导农户应用缓控释肥、水溶性料等新型肥料品种。探索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促进粪肥就近还田利用,推进秸秆肥料化还田、绿肥翻压还田。到2025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持续推进农药减量控害。在粮食主产区和园艺作物重点区域,集成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沿长江流域,办好省级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创建全国绿色防控示范县,集成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理化诱控、蜜蜂授粉等化学农药替代技术。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有效提升病虫害防治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构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一批智能化、自动化田间监测网点,提高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5年,全省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推进农膜回收与秸秆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管理。积极探索推广环境友好生物可降解地膜。培育专业化农膜回收主体,发展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建设农膜储存加工场点。建立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监测评估。推广普及标准地膜,强化市场监管,禁止企业生产、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到2025年,力争农膜回收处理率在85%以上,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深入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立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体系。打造秸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推进农业机械化由主要作物耕种收环节向秸秆处理等全过程延伸。到2025年,全省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依法合理施用畜禽粪肥。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持续实施绿色种养循环试点项目,构建种养结合科学路径,因地制宜探索畜禽粪肥还田运行服务模式。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动粪污处理达到无害化基本要求,满足肥料化利用基本条件,促进就地就近还田。到2025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水平明显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2022年底,畜牧大县率先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促进区域畜牧产业布局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基本匹配,推进种养循环、农牧结合。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指导规模化养殖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或者进行排污登记,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巩固江河湖库自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取缔成果。加快渔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大力推广设施渔业、循环水利用、大水面生态增养殖、虾稻共作和稻渔种养等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着力实施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工程,积极推动平原湖区连片500亩以上、丘岗山区连片200亩以上的池塘尾水达标排放。探索建立养殖池塘尾水处理管理和维护长效机制。力争到2025年,水产养殖主产区连片池塘尾水治理工程取得成效,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制定省级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调查评估。以市州为整体,以县为单元,通过统计部门统计调查信息、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等,摸清农药化肥使用、畜禽和水产养殖等农业源污染物排放底数;通过实地调研、农户入户调查和养殖厂户台账抽查、智能终端采集等方式,探索科学机制,开展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抽查核查。在洪湖、石首、秭归等10个地域特征明显的县市,总结长江经济带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实施经验,探索和推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结合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和绩效评估,充分运用农业源调查核查结果、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结果,科学评估农业源污染入河湖库等水体负荷,确定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治理区域清单,监督指导各地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长效绩效评估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启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在钟祥市率先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负荷评估、污染治理和绩效评估等试点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地区同步开展先行先试,启动农业面源污染全过程跟踪监测评估,科学测算化肥农药、畜禽粪污和池塘养殖尾水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探索科学评估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机制,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围绕种植、养殖业污染控制,进行系统设计、整体布局,形成易复制、可推广的综合治理措施,同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探索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科学路径。(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钟祥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实施农业减排固碳

加大农业机械节能减排,逐步淘汰高能耗农业机械装备,加快新能源农机装备的研发应用,推广农用电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节油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大力开展湿地和农田林网的建设与保护。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保持农田土壤生态系统的长期固碳能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有效减少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大力推进农业生态技术、绿色技术和增汇型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因地制宜筛选推广一批高捕碳、高固碳作物种类,增强农业固碳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夯实乡村发展绿色底盘

积极开展“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探索“两山”转化路径和制度,支持十堰市打造“两山”实践创新先行区,支持恩施州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到2025年,力争新增5个“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加大“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监管和宣传力度,总结凝练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两山”转化模式,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益借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 强化“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攻坚战。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按季度报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按年度总结推进。(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落实支持政策

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土地出让收入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供水保障等方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落实用地审批。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涉及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环节的绿色联动审批通道,合理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用地和运维经费保障支持政策,切实减轻设施运行成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

健全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发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政策引导效应,加强绩效管理,支持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将全省农村污染防治任务量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因素。地方各级财政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支出责任,保障重点任务实施。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绿色金融,探索建立多元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扩大对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项目的金融支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监测监控

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人口集中区、主要养殖区和种植区等,加密布设水体质量监测点位,基本实现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持续推进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对国家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组织市(州)监测部门开展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3项指标监督性监测,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1次。对10万亩及以上灌区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开展监督监测,监督指导规模化以上养殖场(畜禽、水产)开展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湖北长江及汉江流域干流、丹江口水库、江汉平原、四湖流域等区域农区为重点,选择边界清晰农业生产单元或典型小流域农区,结合已有监测网点,加密布设监测点位,持续开展农田氮磷流失试点监测、区域农区农业面源污染在线监测,有序推进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全链条监测,逐步构建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一张网”。(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监督考核

将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指标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纳入全省生态示范创建和考核;纳入全省市县乡村振兴考核。在2025年底,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

“十四五”农村环境整治目标

序号

地市州

行政村总数(个)

2020年底前累计完成环境整治的行政村数(个)

“十四五”新增完成环境整治的行政村数(个)

2025年底前完成环境整治行政村数(个)

2020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2025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十四五”治理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数(条)

1

武汉市

1742

1180

189

1369

27.8

42

34

2

黄石市

785

174

152

326

8.4

35

1

3

十堰市

1801

1633

53

1686

25.83

45

0

4

襄阳市

2265

495

405

900

32.2

40

5

5

宜昌市

1321

568

196

764

23.06

40

14

6

荆州市

1486

920

142

1062

23.92

38

72

7

荆门市

1346

370

289

659

47.27

50

25

8

鄂州市

305

244

26

270

35.38

50

1

9

孝感市

1983

587

357

944

8.2

26

57

10

黄冈市

3879

945

675

1620

18.55

33

26

11

咸宁市

884

235

175

410

14.69

29

24

12

随州市

848

110

175

285

5.47

20

0

13

恩施州

2304

843

389

1232

10.84

25

1

14

仙桃市

654

377

82

459

15.2

30

13

15

天门市

528

86

111

197

20.14

35

14

16

潜江市

334

79

85

164

23.85

38

27

17

神农架林区

67

67

0

67

2021年已达100%

0

全省合计

22532

8913

3500

12413

20.8

35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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