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湖北政府网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生态环境标准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3-06-19 10:04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标准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3-06-19 10:04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标准政策问答

一、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构成现状是怎样的?现有多少项标准?

自1973年我国第一个生态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分步实施,我国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正式起步,近五十年来,我国已在不同的领域共发布了20余项生态环境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较为完整、有效的“两级六类”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其中两级指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六类”指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据统计,截至2021年11月,我国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已达到2202项,其中,生态环境质量标准16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183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1283项、生态环境基础标准49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669项。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登记信息,共有336项(现行272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予以备案。

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局令)和《地方环境质量机营心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部令)的整合修订。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新《标准化法》出台,国务院机构改革店职能调整,以及我部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与实施工作提出新思路,3号局令和9号部令已不适应新的环境管理需要。

三、《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办法》紧密围绕我国生态环境管理发展需求和标准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新时期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的总体思路与方向,完善了标准类别和体系划分,明确了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和制定原则及实施规则,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与备案有关新要求,更加注重标准实施及评估,将有利于指导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及实施工作的开展,对于贯彻落实环境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国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展,加强标准实施,推进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将更有力地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四、《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方面有哪些亮点?

一是明确了应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形。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改善环境质量和防控环境风险,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办法》规定了省级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五种情形,并给出制定原则,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供更为明晰的指引,有利于推动地方标准发展。

二是强调地方标准应始终保持严于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办法》明确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三是调整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备案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标准备案的范围仅限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该备案属于事后备案,不是事前审查。备案不是地方标准生效的前提条件,我部备案与否,均不影响地方标准生效执行。

五、各类污染物请勿排放标准的实施规则是什么?

针对同一排污单位,同时存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优先顺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1)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2)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3)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