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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关于《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2-05-16 10:17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政策问答:关于《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2-05-16 10:17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政策问答:关于《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

一、修订《基准规定》的背景与过程是什么?

答: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生态环境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19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基准规定》。《基准规定》在指导各地规范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统一全省行政处罚尺度,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的情况看,旧版的《基准规定》部分内容缺乏操作性,个别标准制定过细又缺乏灵活性,部分裁量幅度的设定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不够。同时,由于近两年来多部法律法规相继修改或出台,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等,造成了旧版《基准规定》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需作及时修订。

自2021年5月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基准规定》修订工作。先后赴武汉、荆州、襄阳、十堰等市州开展调研,并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

二、《基准规定》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10部)、行政法规(12部)、部门规章(7部)、地方性法规(6部) ,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 [2019] 4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 [2021] 1号)文件。

三、《基准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包括三个部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 《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及附件。《适用规则》 共有20个条款和4个总表,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从轻、减轻、从重及免予处罚情形设定,裁量方式,处罚要求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范。《基准表》 分8个部分,以158张表格的形式,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行了细化和量化。

四、《基准规定》的重点问题有哪些?

答:1.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修改的《固体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长江保护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化学物质管理登记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消耗臭 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同时删除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等已失效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

2.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从轻、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进步明确了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幅度,细化了免予处罚的情形。

3.关于赋予市州一定自主权

由于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避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刀切”,提高基层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定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在本《基准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出现下列两种情形时,可自行裁量:一是《基准规定》未纳入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因法律法规“立改废”而《基准规定》尚未随之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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