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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8-22 10:1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8-22 10:1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查意见的函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鄂环审〔2022〕232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查意见的函

湖北江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报批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厅组织专家对《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同意修改后的《论证报告》作为排污口设置的技术依据。主要审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位于江陵沿江产业园招商大道与鹤庆路交汇处西南侧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在现有入河排污口基础上进行扩大,排污口位于江陵县荆江大堤左岸黄林垱段,具体坐标为东经112°20′03″、北纬30°04′17″,所在水功能区为长江荆州保留区。污水处理厂尾水经现有排放管道(DN600钢管)和新建管道(DN800钢管)抽排入江,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工业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采用明管+消力池+八字出水口排放入江。《论证报告》对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排水方式、入河排放总量、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第三者、水生态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论证,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要求。

二、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完成后全厂污水排放总量8万立方米/天,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CODcr≤50mg/L、NH3-N≤5mg/L,BOD5≤10mg/L另外总磷排放浓度≤0.4mg/L、硫酸盐≤350mg/L、氯化物≤400mg/L。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不超过1460吨/年、氨氮排放量不超过146吨/年、BOD5排放量不超过292吨/年、总磷排放量不超过11.68吨/年、硫酸盐排放量不超过10220吨/年、氯化物排放量不超过11680吨/年。

三、项目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为长江荆州保留区,依据《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该水功能区COD纳污能力6112.4吨/年、氨氮纳污能力878.54吨/年,项目实施后水功能区COD排放总量为3738.8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386.15吨/年,满足水功能区污染物限排管理要求。

四、你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园区各排污单位外排废水稳定达到滨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滨江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满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禁止超标超量排放;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及事故状态下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落实排污单位事故池等防范措施;园区综合环境事故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预案,并与江陵县及荆州市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论证报告》中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有关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入江前安装在线流量计及COD、氨氮、总磷监测仪等实时监测设备,并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置监测监管观测口、取样口和标志牌,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水量、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填写监测台账。投入运行后,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及相关统计信息,并接受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分局的日常监管。

六、做好园区排污单位污水接入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工作,园区污水通过滨江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严禁园区排污单位污水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直接排放。

七、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应及时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验收材料报我厅备案。

八、入河排污口设施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水处理工艺发生较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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