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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24 14:4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24 14:4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鄂环审〔2021〕75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厅组织专家对《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按修改后的《论证报告》设置排污口。主要审查意见如下:

一、黄浦路污水处理厂位于武汉汉口江滩三期,长江二桥下游约200m左岸,主要处理城市生活污水。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后使用原污水处理厂一期排污口(1999年5月建设运行),地理坐标为北纬30°36′41.35″,东经114°18′55.34″。排污口所在一级水功能区为长江武汉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为长江武汉江岸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排污口类型为市政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当长江水位低时自排入江,当长江水位超过18.55米时,尾水抽排入江。《论证报告》对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排水方式、入河排放总量、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污水排放对国考断面、水功能区、第三者、水生态的影响进行了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要求。

二、黄浦路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处理规模为10万吨/日,本次升级改造后设计处理规模仍为10万吨/日,但出水水质标准提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为:CODcr浓度≤50mg/L,BOD5浓度≤10mg/L,SS浓度≤10mg/L,NH3-N浓度≤5mg/L,TN浓度≤15mg/L,TP浓度≤0.5mg/L。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Cr排放量≤1825.0 吨/年、氨氮排放量≤182.5 吨/年、总磷排放量≤18.3 吨/年。

三、《论证报告》模拟分析了排水对所在江段水质的影响,长江来流量为枯水期90%保证率最枯月均流量情况下,黄浦路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情况下, COD污染带浓度超出Ш类水质标准范围长20m,宽10m;NH3-N污染带浓度超出Ш类水质标准范围长80m,宽20m;TP超过Ш类水质标准浓度污染带范围长1820m,宽100m。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废污水排放会影响排污口下游局部水域的水质,但不会改变功能区水域的水质类别,对河段所在水功能区的整体水质影响较小。

四、黄浦路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较近的取水口为堤角水厂取水口(下游3.2km、左岸),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之外。污水处理厂正常排放条件下,超Ш类水质标准的影响范围较小,水厂取水口处污染物浓度基本恢复至背景浓度,对取水口水质基本无影响。你公司应征求堤角水厂意见,制定联合调度机制(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发生事故排放,确保堤角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五、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一级水功能区划为长江武汉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为长江武汉江岸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现状水质Ⅱ~Ⅲ类。功能区COD纳污能力为2368.5t/a,NH3-N纳污能力为295.2t/a。经分析,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后尾水排放能够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管理要求。

六、《论证报告》对污水处理厂事故风险源进行了识别,提出了初步的事故应急预案。报告提出的管理措施基本可行。你公司要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避免事故排放。当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停运时,你公司关闭本入河排污口,废污水应通过其他排口合法排放。

七、你公司应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志牌,安装在线流量计、COD、氨氮、TP、TN等实时监测设备,按规定开展污水水质水量实时监测,并将有关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投入运行后,应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我厅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及相关统计信息,并接受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监管。

八、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材料报我厅备案。

九、入河排污口设施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十、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水处理工艺发生较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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