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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夏污水处理厂(二期)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19 14:3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夏污水处理厂(二期)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19 14:3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夏污水处理厂(二期)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鄂环审〔2019〕333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夏污水处理厂(二期)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中信清水入江(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江夏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组织专家对《江夏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专家意见,同意修改后的《论证报告》作为排污口设置的技术依据。主要审查意见如下:

一、江夏污水处理厂位于青郑高速、107国道、邢远长街西延(规划道路)与臣子山合围地块,服务范围包括纸坊街、五里界街、大桥新区、庙山开发区及郑店街等,主要处理居民生活污水。江夏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15万立方米/天)紧邻一期工程,共用一期排污口。排污口位于长江右岸的武汉市江夏区金口镇江段,距武汉军山大桥下游约2km,具体坐标为东经114°09’41.74’、北纬30°23’02.85’。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由DN1800尾水排江管输送至老海口泵站处,汛期利用老海口泵站抽排入江,非汛期时自流入江。排污口性质为市政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排入水体为长江嘉鱼、武汉保留区。《论证报告》对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排水方式、入河排放总量、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污水排放对国考断面、水功能区、第三者、水生态的影响进行了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要求。

二、江夏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后,一、二期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30万立方米/天(含一期15万立方米/天),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CODcr≤25mg/L、BOD5≤10mg/L、SS≤10mg/L、NH3-N≤2.5mg/L、TN≤15mg/L、TP年均考核浓度≤0.3mg/L(每日TP浓度≤0.5mg/L)。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cr年排放量≤2737.5吨,NH3-N年排放量≤273.75吨,TP年排放量≤32.85吨。

三、《论证报告》根据沌口断面水质实测数据,采用水质数学模型模拟分析了污水排放对所在江段水质的影响。在枯水期正常排放情况下,COD和NH3-N未出现超Ⅱ类水质标准的污染带;TP超Ⅱ类水质标准的污染带长4467米、宽219米。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水排放对附近江段长江干流水体质量影响较小,

四、《论证报告》分析在枯水期事故工况下,COD超Ⅱ类、达到Ⅲ水质标准的污染带范围长918米、宽103米;氨氮超Ⅱ类、达到Ⅲ水质标准的污染带范围长1330米、宽100米沌口国控断面位于排污口下游约8.5km处,COD和氨氮污染带不会扩散至沌口断面。TP超Ⅱ类水质标准的污染带范围长8500米、宽634米,TP污染带虽扩散至沌口断面,但水质仍维持现状Ⅲ类不变。金口水厂取水口位于排污口上游约3km,沌口水厂取水口在排污口对岸下游约9.6km,白沙洲水厂取水口在排污口对岸同下游约13.4km,排污口设置不会对相关水厂取水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污水处理厂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排放对沌口断面影响。

五、排污口所在长江河段为长江嘉鱼、武汉保留区,功能区起于洪湖新滩口,止于武汉沌口断面,总长58km,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排污口设置水域分区为一般限制区。长江嘉鱼、武汉保留区COD纳污能力为6196.75吨/年、NH3-N 纳污能力为475.29吨/年、TP纳污能力为101.52吨/年。江夏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投入使用后,长江嘉鱼、武汉保留区COD、氨氮、TP污染物负荷量分别为6112.00吨/年、474.41吨/年、66.60吨/年,污染物排放量可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管理要求。

六、《论证报告》提出的管理措施基本可行。你公司要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严格落实事故池等防护措施,制定并落实事故状态下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和雨季溢流控制措施,避免事故排放。

七、你公司应要求江夏污水处理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志牌,安装在线流量计、COD、氨氮、TP、TN等实时监测设备,按规定开展污水水质水量实时监测。投入运行后,应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我厅报送入河排污口中监测及相关统计信息,并接受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监管。

八、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材料报我厅备案。

九、入河排污口设施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十、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水处理工艺发生较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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