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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47)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05 10:0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47)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05 10:0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47)整改情况的公示

省生态环境厅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47)已完成整改,并通过省级验收。按照《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的具体措施(试行)》及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现就我厅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船舶污染防治仍需加强。多个地市对船舶垃圾、污水、含油废水量底数不清,即使工作起步较早的宜昌市目前每年接收处理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废水量也不足产生量的5%,不到处理能力的10%。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仍需加快推进,2020年全省岸电累计使用368万度,货运码头用电仅占全省岸电总电量的6.1%。

二、整改目标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三、整改措施

(一)将全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工作范畴,加强督办,开展日常监察。

(二)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纳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制定《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

(三)推进宜昌等地开展针对水上船舶所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试点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印发《关于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盯办工作的通知》《关于统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通知》,常态化开展全口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周盯办、月调度、双月交账工作,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整改工作按计划推进。

(二)印发《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纳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明确目标任务。印发全省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2022年及2023年重点工作清单,强化工作推进落实,强化宣传和信息报送,强化工作机制保障。按照《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评估办法》,全面评估各项行动推进和履职尽责情况,确保工作措施落地见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三)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22〕53号),打通全省包括修造船、船舶港口码头在内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各市按方案要求,有序推进了试点工作。宜昌市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省试点方案相关要求,遴选是宜昌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昌七朵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宜昌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参与试点。2023年11月印发《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巩固、提升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成效。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函〔2022〕140号),督促指导各地加强船舶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核实辖区港口、码头接收船舶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单位清单的函》,对接“船E行”系统有关企业数据,建立了全省102家港口、码头接收船舶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单位的清单,落实船舶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闭环管理要求。

(四)印发《关于印发<长江船舶修造、拆解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执法〔2022〕68号),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发现并解决一批环境问题。截至2023年12月,全省已依法查处涉及修造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18起,其中实施查封扣押3起,实施行政处罚15起,处罚金额共计210.496万元。同时,将相关企业纳入双随机执法抽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开展督察监察,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23日,共10个工作日)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联系人:钱美,联系电话:027-87168161,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6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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