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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5)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2 10:43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5)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2 10:43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5)整改情况的公示

省生态环境厅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25)已完成整改,并通过省级验收。按照《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的具体措施(试行)》和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的要求,现就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近年来,湖北省在调整沿江化工企业布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优化布局仍然任重道远。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要求优化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但湖北省一些地方仍引进一些污染较重的化工项目。依法严厉查处沿江化工企业或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二、整改目标

严把化工项目环境准入关,加强沿江化工企业或项目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优化。

三、整改措施

严格化工项目环境准入,持续推进日常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严格化工项目环境准入

1.严格执行《环评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等有关要求,未审批合规园区外的化工项目,严把化工项目环境准入关,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2.督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化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环评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等有关要求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二)严格长江干流排污口设置管理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严格规范审批要求。对非合规园区和园区外的化工企业排污口设置一律不接受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严格控制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的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

(三)加强沿江化工企业或项目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2022年3月,省厅印发《关于2022年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暨大练兵要点、执法计划、市州重点项目清单及年度评分指标清单的通知》(鄂环办〔2022〕12号),将涉水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法检查纳入执法计划主要任务进行统一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涉水工业企业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3月,省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鄂环执法〔2022〕12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数据、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手段,通过上级转办交办、其它部门移交移送、舆情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摸排问题企业,收集问题线索,科学、快速、精准地发现环境违法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涉水环境违法企业。截至9月30日,全省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80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7起,有力打击了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了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

(四)调度督办全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省长江办关于开展2022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点任务调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单月调度全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调度掌握情况,结合化工园区认定等工作要求,于8月持续高温期间组织开展了全省化工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调研帮扶,调研园区基本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印发《关于全省化工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调研帮扶情况的提示函》,提醒地方迅速组织整改,积极推进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6日,共10个工作日)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联系人:陈志权;联系电话:027-87167115;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6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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