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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30 15:54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30 15:54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202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2月13日反馈了督察报告。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针对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依据《湖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研究制定并上报了《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现按要求予以公开。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为目标,以长江大保护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支撑,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湖北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目标:通过督察整改,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厅的13项整改任务全面整改、高质量整改。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浓度不高于3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6.0%;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4.7%,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结合具体督察整改工作,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整改方案》列出了整改措施清单。对每项整改任务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在坚决完成督察整改任务的同时,举一反三,制定了3个方面的强化措施:一是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积极推进武汉市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大气联防联控,构建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共治”,推动流域整体治理和系统修复。做好地下水、土壤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二是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巩固提升长江大保护标志性战役成果,开展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稳步提升长江岸线生态功能。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落实《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到2025年底,新产生的磷石膏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实现产、消(磷石膏综合利用及安全堆存)动态平衡。动态管理“绿盾”问题台账,建立完善整改销号长效机制。三是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加强省控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地方编制或完善省控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涉磷化工园区、磷石膏堆场的环境监管。完善环境监测能力,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3个方面的组织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厅主要领导总负责,每项整改任务至少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为责任领导,确定一个牵头处室,厅机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责任人,具体负责督察整改工作。二是加强跟踪问效。厅领导领衔对督察报告涉及我厅的13项整改任务跟踪督办,落实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实行台账式、销号式管理,定期调度、交账。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和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大力宣传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正能量、凝聚整改合力、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感恩奋进,勇于担当,一丝不苟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坚定不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湖北贡献。

附件: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


一、一些领导干部对湖北独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高水平保护的紧迫性缺乏足够认识,抓生态环境保护“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一些地方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不够,“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明显。有的领导干部强调客观多、检视主观少,比如,认为湖泊水质改善未达目标,主要是由于国家考核目标设定过高;认为河流污染主要原因是先天环境容量不足,而不考虑减污控污。(省序号1)

责任领导:厅主要领导

分管督察办厅领导

责任单位:督察办、法规处、宣教处、机关党委、环科院、宣教中心(排序第一的处室为牵头处室,下同)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增强战略定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格局,全省“一盘棋”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整改措施:

(一)全面系统的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厅党组理论中心组每年专题组织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政策制度2次以上(其中集中学习1次,专题研学1次),坚定不移把“两个确立”真正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紧紧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湖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上学思践悟,切实肩负起全面改善湖北生态环境质量的神圣使命。

(二)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采取“1+N”模式,即围绕1个主题进行专题研学,列N个方面内容进行自学或延伸拓展学习;学习方式采取自学+研学+交流讨论+集中(扩大)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学习成效,切实做到入脑入心。

(三)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展现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实践、工作进展和突出成效,展示湖北生态环保铁军敢于担当、吃苦奉献的精神风貌,着力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抓好长江大保护、“加快建设美丽湖北、率先实现绿色崛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夯实深厚社会基础。

(四)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构建“1+1+1+N”整改体系(一个省级整改方案、一套省级任务清单、一个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实施方案、“N”个市州和省直部门整改方案)。待我省整改方案得到批准后,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攻坚,并按时上报全省整改工作情况。

(五)开展清单化调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日常监察等活动,加强督查督办,压实各地各部门或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推进反馈问题整改,确保整改交账任务不反弹,确保其他整改任务达到序时进度,确保整改任务经得起检验。

二、对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省序号2)

责任领导:分管流域处厅领导

责任单位:流域处、水处、土处、固体处、执法局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目标: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在“十四五”时期实现“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月底前,制定《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成立攻坚提升行动省指挥部和省专项指挥部。每年会同相关牵头部门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调度,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深入实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评审评定、工作进度提醒、组织现场推进、典型示范引领五项工作机制,2021年底前完成溯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制定,2022年底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推进解决一批问题,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整治工作,再利用2年时间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三)编制印发《湖北省总磷污染控制方案》。

(四)“根据《长江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着力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缺乏应有认识。(省序号4)

责任领导:分管生态处厅领导

责任单位:生态处、环评处、监测处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提高认识,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监管和监测评价。对不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开展“绿盾2022”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

(二)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不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三)指导地方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工作,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将监测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

四、对自然保护地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不力。(省序号6)

责任领导:分管生态处厅领导

责任单位:生态处、环评处、环科院、执法局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目标: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督促各地加大自然保护地内小水电整改力度,按国家小水电整治要求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一)每年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至少开展一次卫星遥感监测,及时了解自然保护地内人类活动变化情况。

(二)加强与省水利部门对接,完善自然保护地内的小水电问题台账,定期组织现场核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三)按职责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小水电问题整改销号工作。

五、湖北省近年来致力于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但“十四五”期间湖北省仍计划上马大量“两高”项目,节能降碳面临较大压力。截至督察进驻前,全省“十四五”期间拟投产达产的“两高”项目共60个,新增能耗2053万吨标准煤,超出湖北省1690万吨标准煤的“十四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被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橙色预警。全省上报清单内在建或投产的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6个“两高”项目中,有30个手续不全便开工建设,占83.3%,未批先建问题突出。(省序号9)

责任领导:分管环评处厅领导

责任单位:环评处、水处、大气处,执法局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严格两高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加强两高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严格“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对不符合《环评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等有关要求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督促30个开工建设项目中环评手续不全的项目完善环评手续。

(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随机抽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省级审批建设项目开展抽查帮扶,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双随机执法抽查,严厉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六、湖北省一些部门对部分重点领域工作统筹谋划不力,相关工作进展滞后。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但湖北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缺少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省级层面既未系统研究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也未对相关地市磷石膏综合利用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和2020年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为21%和29%,远低于国家要求。(省序号16)

责任领导:分管固体处厅领导

责任单位:固体处、财务处、科合处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

整改目标:按职责分工,配合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等单位完成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征收范围;将磷石膏纳入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充分发挥环保科研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服务保障作用,加大“三磷”整治特别是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研究,努力为磷石膏降增量、减存量提供技术服务。

整改措施:

(一)积极开展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的调研工作,配合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等单位完成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征收范围的有关立法前期工作。

(二) 将磷石膏综合利用纳入省级环保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持续开展针对性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我省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

七、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信访投诉重视不够,办理不及时,导致问题长期存在。(省序号21)

责任领导:分管应急信访处厅领导

责任单位:应急信访处,督察办、执法局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2年7月底前

整改目标:通过整改,树立全面办信的理念,形成“领导包案、全员办案、执法查案、信访督案”的工作格局,依法认真办理上级交办或转办的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进信访工作责任压得更实,信访事项办理更加规范,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质效更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整改措施:

(一)强化政治站位,完善办信制度,强化信访督办,坚持分析研判,完善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完善信访公开制度。

(二)对领导批示、上级交办或转办的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严格处理,建立闭环管理机制,通过规范受理、移交、处置、办结、归档销号程序,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提升信访投诉问题办理质量。

(三)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件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对尚未办结的问题,实行双向交办(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长期难以解决、涉及重大民生的突出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办理;组织力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信访问题“回头看”工作,对办理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八、近年来,湖北省在调整沿江化工企业布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优化布局仍然任重道远。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要求优化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但湖北省一些地方仍引进一些污染较重的化工项目。 (省序号25)

责任领导:分管环评处厅领导

责任单位:环评处、水处、流域处、大气处,执法局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把化工项目环境准入关,加强沿江化工企业或项目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优化。

整改措施:

(一)严格化工项目环境准入。督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化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环评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等有关要求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二)严格长江干流排污口设置管理,对审批权限范围内不符合《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化工项目新建、扩建排污口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三)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沿江化工等工业企业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沿江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抽查计划,加强日常执法监管。

(四)跟踪调度全省合规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九、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将化工园区确认工作交市州政府,但有的市州又把园区审查责任推给县区,造成个别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把关不严。(省序号28)

责任领导:分管环评处厅领导

责任单位:环评处、水处、流域处、大气处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按照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管理要求,依职责严格做好化工园区确认和认定相关工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积极配合省经信厅制定我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二)严格落实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管理有关要求,依职责积极配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开展我省化工园区确认和认定相关工作。

十、全省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达12480个,溯源和整治任务繁重。(省序号32)

责任领导:分管执法局厅领导

责任单位:执法局,流域处、监测处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目标: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在“十四五”时期实现“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制定印发排污口整治专项整治方案。为入河排污口溯源和整治工作提供监测技术支撑。

整改措施:

(一)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纳入长江高水平保护攻坚提升行动,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2021年底前督促各地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完成一批立行立改整治任务。

(二)分年度制定工作任务清单,深入实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评审评定、工作进度提醒、组织现场推进、典型示范引领五项工作机制,2022年底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推进解决一批问题,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整治工作,再利用2年时间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三)制定《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2022年1月底前)

十一、湖北省磷石膏库(含在用、闭库和停用)共37座,磷石膏累计堆存量达2.96亿吨,其中有18座距长江和汉江干流不足5公里,对长江水环境安全构成较大风险隐患。部分磷石膏库由于管理不到位已发生渗漏,污染周边水体。(省序号37)

责任领导:分管固体处厅领导

责任单位:固体处、水处、土处,执法局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对磷石膏库的环境监管、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查处磷石膏库违法排污突出环境问题。督促企业做好磷石膏库的地下水污染治理。

整改措施:

(一)加强水环境监测预警,强化磷石膏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问题整改落实,防范化解环境风险。

(二)继续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将“三磷”(含磷石膏库)执法工作列入年度执法要点,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全省长江干流现有合法修造船企业49家,还有一些无手续企业非法营业。这些企业普遍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直排,也没有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长江生态和水质安全构成威胁。(省序号42)

责任领导:分管督察办厅领导

责任单位:督察办、环评处、固体处,执法局、固防中心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

整改目标:为符合环保要求的长江干流有关修造船企业,完善相关环评手续。依法严厉查处长江干流修造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向牵头部门了解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造船企业情况,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完善环评手续,并做好相关跟踪调度工作。(2022年6月底前)

(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长江干流修造船企业纳入日常随机抽查计划,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三)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修造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调研,督促地方和企业规范和强化危废环境管理。

十三、船舶污染防治仍需加强。多个地市对船舶垃圾、污水、含油废水量底数不清,即使工作起步较早的宜昌市目前每年接收处理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废水量也不足产生量的5%,不到处理能力的10%。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仍需加快推进,2020年全省岸电累计使用368万度,货运码头用电仅占全省岸电总电量的6.1%。(省序号47)

责任领导:分管督察办厅领导

责任单位:督察办、流域处、固体处,执法局

责 任 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整改措施:

(一)将全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工作范畴,加强督办,开展日常监察。

(二)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纳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制定《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2022年6月底前)

(三)推进宜昌等地开展针对照水上船舶所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试点工作。(2022年12月底前)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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