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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0 08:30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0 08:30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鄂政发〔2008〕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根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制订本规划。

一、环境形势

“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环保专项治理,淘汰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保执法监察力度,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良好,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从总体来看,“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由于我省经济结构偏重,环保欠账过多,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较为突出,偿还环保旧账的任务十分艰巨。二是我省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加快发展还是当前的首要任务,要实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必须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城镇化率将大幅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都将大幅增加,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人口密集区和交通稠密区的空气质量改善任务更加艰巨,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更加迫切。四是长期以来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加上农业区的面源污染、土壤生态系统的退化、生物多样性单一、转基因生物的引入、外来生物物种入侵等问题,将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五是部分地方环保监管机制和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经费严重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监管能力不强,与新时期环境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推进武汉城市圈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以推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为主线,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切入点,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为抓手,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以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汉江流域、清江和梁子湖、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大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依靠科技进步,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三)规划目标。

到2010年,全省重点流域和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基本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部分地区有所好转,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

湖北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目标

指标2005年2010年一、环境质量指标1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45952地表河流省控断面达III类水质的比例(%)7257353汉江流域规划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7317564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天数超过292天的重点城市数量(个)11135重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db的比例(%)733806有健全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比例(%)90二、总量控制指标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国控指标)616258508氨氮排放量(万吨)7767379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国控指标)7170661010烟尘排放量(万吨)2999284911工业粉尘排放量(万吨)3380321112固体废物排放量(万吨)16701597三、污染防治指标13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476270001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6306000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09072001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33175001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8755895518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8591879119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率(%)8020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许可证发放率(%)100四、环境管理能力指标21县级环境监测能力达到标准化水平的比例(%)8022县级环境监察能力达到标准化水平的比例(%)70注:重点城市指17个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重点污染源指污染负荷比占65%的工业污染源。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减排,层层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措施。坚持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坚持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倡导生态文明,大力推进武汉城市圈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加快武汉市东西湖区和青山区两个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市民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推广普及绿色消费模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走出一条“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轻纺、汽车6大行业为重点,实施一批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项目,建成100家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以现有各类开发区为重点,规划、建设、改造10个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业(农业)园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积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在冶金、化工、建材、电力、轻纺、医药和畜禽养殖业、餐饮业等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应强制审核的重点污染企业要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创建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建成一批废物“零排放”企业。鼓励利用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推进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

(三)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治理。

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水、大气和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环保评审不达标、超标或超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的企业实施关停。重点治理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市污水的污染,清理全省“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皂素、医药、化工、食品、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砖瓦、平板玻璃加工等行业,优化酒精、味精、柠檬酸等产业结构。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新投资的项目。

(四)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发展规划与决策阶段,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开展重大战略决策环评试点。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审核和监管,实施污染源全面达标工程,提高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尤其是对冶金、化工、医药、电力、建材、轻纺等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重点区域,严禁兴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没有环境容量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流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准开工,在建项目环保设施不配套的一律不准投产。

(五)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认真抓好国家下达的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治理项目的实施,加强长江、汉江中下游、洪湖、梁子湖、长湖、清江、四湖等重点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在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清江、梁子湖、四湖流域等重点流域,建立跨区域综合协调机制和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在洪湖、梁子湖建立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在丹江口库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做好丹江口库区黄姜生产企业以及汉江流域、清江流域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控制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四湖流域富营养化趋势,加强流域工业、生活、畜禽养殖、农业面源等污染源的防治对策研究和治理。

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禁止污染水体的投肥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禁非法填湖,科学规划湖泊周边旅游业,严格控制船舶污染。加强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对主要入湖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推广前置库、尾水湿地处理等生态处理方法,进一步降低氮磷入湖总量。完成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格执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遏制生态恶化趋势。

根据不同生态功能区的主要生态服务功能,实行生态环境分区域控制和管理,启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加强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切实加强对水电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努力消除水电开发对水系、生态和人文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加强旅游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和监管。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维护生态安全,加强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探索生态补偿机制,重点在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研究制订生态补偿的政策和措施,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采取灌排分离等措施控制农田氮磷流失,大力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环保型农膜使用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积极防治土壤污染。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建设有机食品生产试点示范基地。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创建60个环境优美乡镇、300个文明生态村。

(八)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确保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将颗粒物特别是细颗粒物作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加快城区工业大气污染源的治理、改造、搬迁进程,重视解决油烟污染问题,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城市的扬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城市清洁能源的比例,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噪声污染控制。综合运用工程的、技术的和生态的方法,加大治理城市湖泊水环境的力度,改善湖泊水质,构建良性城市湖泊水环境生态系统,形成湖泊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和城市优美滨水景观。优化城市工业布局,改善城市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力争1-2个省辖市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

(九)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管理。

完善辐射安全资格许可制度和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扩建和改造全省放射性废物库,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管理;建立全省核与辐射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完善核辐射伤病人的救治、突发核辐射事件的现场处置,以及辐射监测、剂量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体系。

(十)加强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鼓励和引导固体废弃物重点产生行业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重点提高废弃化学品、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积极推进各种建筑废弃物及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开展废旧电子、电器的综合利用工作。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经营许可证管理为核心,继续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集中处置设施及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纳入国家规划的重点项目全部建成运营。力争2010年底前所有历史堆存的铬渣实现无害化处置。积极对简易垃圾填埋场进行综合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标准建设新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倡并积极推进垃圾资源化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强化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力度;完善城市垃圾收运网络体系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十一)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逐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和条件。按照统一、效能、标准化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监测、监控和信息传输体系。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分别达到100%、100%、80%,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分别达到100%、90%、70%;初步建成省市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健全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建成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实现在线实时监控。完善市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先进的省、市两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警系统,省级系统由监控调度、现场指挥、应急监测、辐射监测四个系统组成,具备能应对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加强县级以上环保机构建设,做到机构健全、职能完善、编制齐全,加大环保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十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分割,建立正常的环保产业生产流通秩序,构筑面向市场的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和公平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转让机制。要通过环境法规、标准、技术政策、示范工程和重点技术的实用技术等引导环保产业发展,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业优势的环保龙头企业,提高我省环保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强化环保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职责,逐步建立环境与发展相协调、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环境管理和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环境损失或者生态破坏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提高环境综合执法能力。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继续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尽快扭转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局面。

(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展览、书籍等各种媒体,加大环境警示教育力度,逐步建立有益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完善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发布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完善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环保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和公示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重大举措,公众要全过程参与监督。完善环保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

(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尤其是要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的保障和供给,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环保部门“收支两条线”问题。调整和完善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服务性收费政策,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处理费征收标准,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逐步试行排污权交易机制,将环境保护的社会成本内部化。积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开放市场和资本准入,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和经营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理场。通过独资、合资、合作、BOT、发行专项债券、引进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企业污染治理可以实行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把环境政策、法规和环境标准的研究制订,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大环境技术攻关,以及必要的环境基础研究作为重点,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力争部分领域环境保护科技水平进入全国领先行列。运用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推动环境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提高环境治理的技术含量,引导工业技术改造。协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力量,对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进行攻关,解决环境保护技术难点。扩大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国际交流活动,构建与国际社会长期交流的渠道。

(六)加强环保干部教育培训。

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环保干部队伍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新时期工作要求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改进干部培训方式,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教育、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在职教育,提高干部的领导水平、管理技能和创新能力。

五、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规划实施的重点项目;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节能减排项目;“十一五”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区域需要实施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支持等方式筹资解决,其中:自然保护区基础能力建设、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基础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基础类和公益类项目投资,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解决;工业污染治理按照“污染者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负责。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吸引社会投资、发行专项债券、引进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一)危险废物处置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咸宁市)和11个市(州)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二)燃煤电厂脱硫重点项目。大气污染治理投资重点是完成我省燃煤电厂重点治理项目15个(其中包括“十五”立项的续建项目),主要包括鄂州电厂烟气脱硫,荆门热电厂4#、5#炉烟气脱硫一体化改造,华盛铝电公司火电厂烟气除尘脱硫系统,湖北华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烟气脱硫,华能武汉阳逻电厂二期、三期脱硫,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脱硫项目,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烟气脱硫,蒲圻电厂烟气治理,襄樊电厂一期、二期脱硫,黄石西塞山电厂脱硫,荆门热电厂三期脱硫,大别山电厂脱硫等。

(三)自然保护区基础能力提高项目。形成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的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加强28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工作。

(四)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主要完成鄂西北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第一期建设任务,包括丹江口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湖北堵河源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郧县水源涵养示范工程、神农架大九湖湿地恢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神农架林区生态移民示范工程、养殖小区有机废物资源化示范工程、鄂西北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五)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工程项目。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布点与保护工作,建设10个塘堰污染生物治理净化示范工程;建设10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创建20个生态示范县(市、区)、60个环境优美乡镇和300个文明生态村,建设10个有机食品生产试点示范基地。

(六)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基础建设工程项目。1基础建设工程:湖北省核电站前沿放射性监测实验室、辐射环境管理站监测能力建设、湖北省核电安全指挥中心、湖北省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办公楼建设;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工程;加强辐射站能力建设。2污染治理工程:完成湖北省无主放射源收贮、运输与贮存;完成向国家放射源处置场转运湖北省放射性废物(源)的工作。3科学研究与监测:完善湖北省放射源数据库动态管理系统;开展湖北省放射性和电磁辐射常规监测;完成湖北省核电站选址(大畈)放射性环境本底调查。

(七)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尽快建成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和环境监控中心建设项目。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应急监测能力等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包括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加强等项目;环境监控中心建设项目包括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监察、科研、信息、宣教、应急指挥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工业及区域综合性污染防治。1废气项目:主要涉及黑色与有色冶炼、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的废气和粉尘治理项目。2废水项目:主要涉及化工、医药、食品、造纸等行业。3区域综合性污染治理重点项目:主要建设区域及综合性工业污染治理重点项目,主要涉及区域工业污染综合整治、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和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源搬迁及工业与民用天然气应用项目等。

上述重点项目的具体清单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下达。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省建设厅专项规划下达。

六、实施与考核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环境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确定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依据本规划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协调,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管、统一规范、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发改、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政策、投资建设、清洁生产以及环境行政和事业经费的支出基准、生态补偿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协调。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科技部门要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科研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力度。国土、交通、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省环保局要组织对规划的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建设目标、主要领域的环境保护任务和重点区域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进行考核,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流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在2008年12月底和2010年12月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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