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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7 15:42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7 15:42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22〕5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22年第1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和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加快补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短板,进一步优化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动解决小微企业、非工业源产生的小量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等问题,逐步实现各类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监管的全覆盖,打造收集及时、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到2023年底,初步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制度体系,探索形成试点经验。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市州

支持“一主、两翼”中心城市(武汉、襄阳、宜昌)以及小微产废单位数量较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参与试点工作意愿较强的市州自愿申请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支持宜昌、黄冈、潜江市将小微企业、学校实验室及修造船企业、水上船舶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纳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体系。试点市州应结合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

(二)试点单位

1.优先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鼓励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市场占有率高、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已建成危险废物收集信息系统且采集的数据能够接入物联网系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参与试点。试点单位对收集到的危险废物须有明确的利用处置途径。

2.试点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收集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按相关规定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鼓励收集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信息化追溯。

3.原则上收集试点单位武汉市不超过4个,襄阳市、宜昌市不超过3个,其他市州不超过2个,直管市不超过1个。

试点单位可通过在辖区内县(市、区)布设收集点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活动,鼓励试点单位依托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等设立危险废物收集点。

(三)收集范围

收集范围限于试点单位所在市州行政区域内。收集对象以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如,汽车修理店、4S店、水上船舶、修造船企业等)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收集类别包括废药物、药品等15类,具体类别见附表。禁止收集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它不宜收集的危险废物;禁止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四)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

试点单位应根据小微企业数量、产废情况,结合已有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年。试点单位收集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80%,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服务区域内的产废单位,收集点应至少每季度上门服务一次。

(五)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此后,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和各地试点情况,另行通知是否延续及有关要求)。试点期间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对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市州申报

有意愿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州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申请书和试点工作方案。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12月10日前公布试点市州名单。

(二)确定试点单位

试点市州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试点单位申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遴选确定试点单位,并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试点市州组织实施

试点市州于2023年1月31日前指导所属试点单位完成贮存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颁发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依法加强对收集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省厅将试点单位作为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对评估等级为不达标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建立试点单位退出机制,对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试点市州,终止其试点工作。

(二)鼓励延伸服务,引导良性发展

鼓励试点单位将服务前移,对服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延伸服务,协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厂内暂存、转移运输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确保收集试点工作体系正常运转,促进形成良性工作氛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信息公开,强化宣传总结

试点市州要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本行政区域全部收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等信息,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实时动态更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同时,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成效的总结,提炼工作亮点。请各试点市州于2023年12月30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告省厅。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收集类别一览表

序号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备注

1

HW03废药物、药品




2

HW04农药废物

900-003-04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以及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


3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




4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5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6

HW12染料、涂料废物




7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900-014-13

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


900-016-13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粘稠杂物。


8

HW16感光材料废物




9

HW29含汞废物

900-023-29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及废弃含汞电光源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荧光粉、废活性炭和废水处理污泥。


900-024-29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真空表、废含汞压力计、废氧化汞电池和废汞开关。


10

HW34废酸




11

HW35废碱



193-003-35除外

12

HW36石棉废物




13

HW49其他废物

900-039-49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含有或沾染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除外。

900-042-49

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废物。

反应性、感染性废物除外。

900-044-49

废弃的镉镍电池、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900-045-49

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


900-047-49

实验室危险废物

反应性废物除外

14

HW50废催化剂

900-049-50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


15

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


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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