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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3 11:47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3 11:47 来源: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鄂环发〔2020〕18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
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 号)部署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保障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任务。

附件: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

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详见附件)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管理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清理整顿),全面摸清我省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应管尽管,高质量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具体实施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成立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压实责任分工。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协调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配合做好清单清理、核实等有关工作,加强人员、技术支撑和经费保障,强化调度、督办,确保按时完成辖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任务。

(二)摸清底数,全面覆盖。

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二污普”)污染源信息为基础,同时将本行政区域2018年、2019年投入运行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三)实事求是,应发尽发。

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实施分类处置。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对于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根据排污单位整改承诺,先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合理整改期。

(四)依证排污,强化监督。

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证,依证监管。对于无证排污单位,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三、时间安排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20年4月底前形成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6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7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表1)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2020年5月底前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9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表2)

具体工作进度根据我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和“二污普”工作安排进行适时调整。

四、工作内容

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一)摸清底数。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并组织对本行政区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执法等部门要主动提供所掌握的排污单位清单,积极参与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同时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信息,以及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名单、排污费征收企业名单等查遗补漏,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排查无证。

各市级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将剩余企事业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明确应当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三)分类处置。

市级核发部门对按照2019年版名录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核发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核发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5.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6.“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7.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第4类至第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4类至第7类多种情形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 ,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

(四)整改清零。

各地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本地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专班,负责对全省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调度、督办。工作专班由分管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的厅领导直接领导,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

综合协调组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牵头,成员包括综合处、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固体处、土壤处、监测处、监察总队;技术保障组由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成员包括监测中心站、信息中心、污普办。

环评处:负责对全省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调度、督办。

综合处:组织和协调开展“二污普”数据提供和审核。

法规处:对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水处、大气处、固体处、土壤处:对涉水、涉气、涉重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有关事项分别进行指导。

监测处:负责排污许可有关监测工作的指导。

监察总队: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监督并指导地方环境监察部门开展无证排污、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评估中心: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政策、规范解读;负责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技术培训、指导、进度调度、结果汇总等工作。

监测中心站:负责排污许可核发过程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技术要求的指导。

信息中心:负责与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沟通协调,保障网络畅通。

污普办:以“二污普”污染源信息为基础,负责为各地提供行业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清单;负责核实各地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清单中与“二污普”有关的数据。

考虑到我省疫情影响,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省厅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或小组(建议不少于5人),加强技术支持力量,并地方财政部门申请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等相关工作。

(三)及时调度督办

从2020年3月30日开始,建立全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周调度、周通报”机制,每周一下午17:00前发布上周工作调度情况,对进度落后的地方实行重点跟踪、督办。

请各地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专班)、市级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8日前,将清理整顿的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发证和登记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28日前,将2020年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发证和登记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强化执法监管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环境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

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要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处罚一批、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形成严管重罚的强大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实现“核发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管理目标,保障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到位,维护排污许可制度的权威。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强化考核问责

强化对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考核。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地方,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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