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第七届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开展第七届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鄂人社奖〔2023〕40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奋力谱写美丽中国建设荆楚篇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发〔2018〕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第七届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以下简称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授予“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称号的集体范围为全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范围为全省公民、在鄂工作人员。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一般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10%,集体候选对象和该集体所属个人候选对象不能同时推荐。政府奖获奖集体和个人名额分别不超过10个。具体推荐名额见《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省人民政府对获奖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成立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二)评选小组。成立评选小组,负责本届政府奖的评选工作。相关评选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评选小组成员由全国及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法律工作者、历届获奖集体和个人代表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等人员组成。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同志担任评选小组组长。
三、评选条件
(一)集体申报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条件。
1.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生态保护职责。
2.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环保科研水平达到国际或全国领先水平。
3.长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在该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推动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二)个人申报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条件。
1.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模范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事迹感人,影响广泛,效果显著。
2.在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环保创新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3.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长期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有突出的具体事例或成果,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推荐申报政府奖。
1.申报集体近五年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活动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的。企业法人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严重失信行为的。
2.申报个人对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安全责任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生产活动负有主要责任,或本人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理,或本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3.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已获得政府奖表彰并以相同事迹再次进行申报的。
四、评选程序
(一)申报。
申报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表》(详见附件2、3)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4、5),并提供相关事迹及证明材料向所在地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生态环境局)申报,市(州)人社和生态环境部门要重点把关审核;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和个人提供上述表格和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申报。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
(二)受理审核。
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申报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受理、审核,并按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
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集体和个人的受理审核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实地核查,并将拟上报的申报对象及其主要事迹在申报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和市(州)范围内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以市(州)政府名义出具推荐意见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报送。
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相关合规性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推荐意见及推荐材料须在2023年9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提交评选小组评审,并确定候选对象。
(四)实地考察。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候选对象组织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察看和走访调查的形式进行。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意见。
(五)确定拟获奖集体和个人及公示。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实地考察意见,研究确定拟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并在省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网站及湖北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表彰。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领导小组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奖的评选工作,根据《管理办法》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充分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媒体、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和群众参与度,提高公众参与热情,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先进典型、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把关,严守评选纪律。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进行,对推荐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参评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对评选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程序严肃处理。
六、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李 斌 027-87163733、孙 朝 027-87167516
附件:1.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推荐申报名额分配表
3.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集体)申报表
4.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个人)申报表
5.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征求意见表(集体)
6.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征求意见表(个人)
7.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7日
附件1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张文彤 副省长
副组长:李金坤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艳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何开文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成 员:谢双林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熊晓飞 省财政厅副厅长
易望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万丽华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
主 任:万丽华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易望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黄俊华 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汪兴元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处长
韩红新 省人社厅省表彰办主任
王 昉 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处长
王 春 省生态环境厅财务处处长
杨正国 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
刘 卓 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附件2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推荐申报名额分配表
单位 | 先进集体 | 先进个人 |
武汉市 | 4 | 4 |
黄石市 | 3 | 3 |
十堰市 | 3 | 3 |
襄阳市 | 3 | 3 |
宜昌市 | 3 | 3 |
荆州市 | 3 | 3 |
荆门市 | 3 | 3 |
鄂州市 | 3 | 3 |
孝感市 | 3 | 3 |
黄冈市 | 3 | 3 |
咸宁市 | 3 | 3 |
随州市 | 3 | 3 |
恩施州 | 3 | 3 |
仙桃市 | 1 | 1 |
天门市 | 1 | 1 |
潜江市 | 1 | 1 |
神农架林区 | 1 | 1 |
省直部门(含自荐) | 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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