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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体会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  杨洁

发布时间:2023-07-31 10:53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体会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  杨洁

发布时间:2023-07-31 10:53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体会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  杨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体会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  杨洁

2023年7月15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一月一法”集中研学,本期研学主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作为领学部门,分别从“前言:大气污染与生活健康息息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践亮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和下一步防治计划”等四个部分与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同志进行了法条解读和集中研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通过本次集中研学和后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共一百二十九条发条的逐条学习,我有以下几点学习体会:

其一,法律条款的制定与完善应当“与时俱进”。战国末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就已指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作为治理国家的重器,法律制度必须根据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而调整和完善。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历史和历代法律的发展历程更是无数次证明法律条款“与时俱进”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历次修订和修正也正是法律条款“与时俱进”的优秀代表,新时代新征程的今天,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必将为我国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大气环境问题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二,地方政府在施行过程中还应当“因地制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法律,在我国南北气候和大气环境差异明显、局部发展不平衡的广袤大地上,必无法面面俱到地细化每一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管控要求,这客观上要求我们各级地方政府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纲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配合施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则正是从明确责任分工(特别是政府领导责任)、细化管控要求、强化污染应对、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实施以来取得了一系列成效,最直观的就是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其三,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2014年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胜利闭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生态环境系统的行政工作人员,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更要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大气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依法行政,避免出现某市城管部门为美化市容而“铲春联”的执法行为。行政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得有法律授权,初衷再良好、目的再正确也不得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我想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本质含义,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含义,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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