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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监察督政力量 助推生态环境执法 —— 鄂西专员办监察三科 刘勤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9 来源:鄂西专员办

发挥监察督政力量 助推生态环境执法 —— 鄂西专员办监察三科 刘勤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9 来源:鄂西专员办

发挥监察督政力量 助推生态环境执法 —— 鄂西专员办监察三科 刘勤

发挥监察督政力量 助推生态环境执法

——学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心得体会

(鄂西专员办监察三科 刘勤)

生态环境部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1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一月学一法”组织专题培训,并部署了今年的执法工作。通过学习,受益很多,作为驻区域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一员,今后将从以下方面努力开展相关工作。

一、深刻领会新《办法》修订重要意义

(一)深刻领会新办法的时代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坚持绿色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趋于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再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在此期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步入创新发展的新时代。新《办法》将原来名称中的“环境”扩充为生态环境,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一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全面推进新时代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二)深刻领会新办法的一致性。从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来看,经历多年的立法完善,无论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单行法,还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立法均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办法》在理念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是适应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法治发展的需要。

(三)深刻领会新办法的服务性。从环境执法改革角度来看,宏观上改革以深化“放管服”为重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服务型政府开始确立;微观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工作取得显著进展,生态环境执法能力不断提高。新《办法》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同时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学习掌握新《办法》的实质内容

(一)学习掌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新种类。《办法》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在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中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经营活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这使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选择更加灵活。《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种类,但其新增的相关行政处罚内容并非凭空创设,而是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中相关行政处罚的总结提炼。

(二)学习掌握处罚证据类别和认定的新要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中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执法证据一直存在争议。自动监测数据在属性上属于电子数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将电子数据新增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同时还明确,证据须经查证属实,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外,为了规范证据的收集行为,提供合法的证据材料,《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分别对生态环境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效力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具体记载内容等信息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三)学习掌握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的新标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并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这给具体实践中何时执行集体讨论决定留下了疑问。新《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确定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五种情形,并将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作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标准。

三、用新《办法》指导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一)关注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依规履职。新《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在原回避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回避的审批流程,区分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新《办法》在第二十二条新增了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取证”内容并进一步细化,以解决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同联动问题。应将执法主体、受委托执法机构及协助调查的其他行政机关纳入监察对象。

(二)关注执法程序是否依法依规到位。新《办法》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延长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立案及办理期限,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和送达要求,建立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的“补正(更正)制度”。优化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结案程序。应将以上事项纳入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三)关注权益保障是否依法依规落实。新《办法》十分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出发,对重大复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体现了做出行政处罚的审慎性;从公众监督角度出发,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强调保护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新增了监测(检测)报告的告知义务,明确并统一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期限,新增了法制审核的相关要求,规定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在监察工作中应重点关注,达到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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