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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精神实质 扎实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章雨

发布时间:2023-07-03 17:02 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深刻领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精神实质 扎实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章雨

发布时间:2023-07-03 17:02 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深刻领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精神实质 扎实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章雨

深刻领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精神实质 扎实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章 雨)

6月17日上午,我非常有幸能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集中学习。通过省执法局领导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条分缕析的深入讲解,结合日常工作实践,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力举措。新《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审议通过,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相比之前,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概念、主观过错要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扩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本次出台,积极呼应上位法的改动调整,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引。

二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原《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出台以来,迄今已有13年,而自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条例》、《环保法》的四个配套办法等多部环保领域单行法律、法规、配套办法相继修订出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相关要求也发生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无法适用于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出台,回应了基层在执法实践中的困惑,为基层执法工作提供了工作指南。

三是适应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新形势。2019年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垂直改革之后,各县级生态环境局成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新《办法》中对处罚主体资格进行扩大,派出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获得行政处罚权,这为提高环保执法效能,解决基层执法难题提供了新途径。

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出台对基层办案的新要求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作为一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要求的部门规章,是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因此也对基层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强调规范执法。一方面《办法》对生态环境执法各个流程时限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中止”“检测”“评估”和“认定” 均不计入案件办理的期限,提高了行政处罚时间程序的规范性。另一方面对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申辩、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送达等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提出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性要求。《办法》对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适用条件作出进一步规定,并特别强调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强调行政执法取证的规范性。

二是强调公正执法。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特别提出了“回避”的审批流程,明确回避情形,要求相关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的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以确保案件调查过程的公正性。要求案件调查人员不得作为案件审查人员,确保的案件审查人员的独立性,最大程度保证行政执法结果的公正性。本次修订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办法》,强调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和信息公开,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合法,让权利在阳关下运行。

三是强调文明执法。《办法》要求案件调查取证需要由两名具有执法证的人员担任,并要求“亮证”执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同时,强化了官民互动,可能倒逼执法人员自律,主动改进工作方式与服务态度,避免“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发生。《办法》将“首违不罚”等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作为案件审查的必要环节,体现柔性执法和罚教结合,展现执法温度。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作为生态环保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其精神要义,反复学习其中的重要条文,融会贯通,坚持“严”的主基调,扎实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法治手段保护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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