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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学习体会 —— 鄂西专员办 刘勤

发布时间:2023-05-31 14:29 来源:鄂西专员办

《长江保护法》学习体会 —— 鄂西专员办 刘勤

发布时间:2023-05-31 14:29 来源:鄂西专员办

《长江保护法》学习体会 —— 鄂西专员办 刘勤

《长江保护法》学习体会

鄂西专员办 刘勤

2023年5月20日,我参加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一月学一法”专题辅导,聆听了厅分管领导和流域处负责人《长江保护法》讲座,体会深刻,受益丰厚。《长江保护法》从立法角度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是各专员办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察的有力武器,我将深入学习研究,灵活贯通运用,以生态环境监察力量,助推鄂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深刻领会《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政治意义。《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作为立法遵循,把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和国家的治水思路、政策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科学研判长江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基础上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时代意义。《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法律,体现了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时代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实践,是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为长江保护与治理开发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也为我省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统筹四化同步发展,加快建设构建全国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生态意义。《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从保障流域水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目标出发,对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维护长江流域和国家生态安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着力把握《长江保护法》的鲜明特点

(一)综合性。明确在国家层面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统筹协调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和修复规范等。

(二)协调性。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相关地方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办理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也首次提出区域协同立法。

(三)多元性。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起“条块”结合,社会多元共治的管理体系。

(四)流域性。全面反映了长江流域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解决长江流域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旱灾害防御、水域岸线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一)以责任为导向,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要监督鄂西各地履行主体责任,层层压实任务、级级传导压力。

(二)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全面履行生态环境监察人员职责,依法对流域内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督促依法打击破坏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重点问题,驰而不息,奋楫笃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重拳出击。

(三)以结果为导向,加快补齐生态文明建设短板。督促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督促以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督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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