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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深悟透土壤污染防治法治思维 改进完善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 —— 厅水处  桑中民

发布时间:2022-09-30 14:56 来源:厅水处

学深悟透土壤污染防治法治思维 改进完善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 —— 厅水处  桑中民

发布时间:2022-09-30 14:56 来源:厅水处

学深悟透土壤污染防治法治思维 改进完善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 —— 厅水处  桑中民

学深悟透土壤污染防治法治思维

改进完善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

——学习《土壤污染防治法治》心得体会

(水处  桑中民)

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法”)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体系、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构建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四梁八柱”。通过厅9月17日上午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专题学习与辅导,我在原原本本学习、认真思考领悟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担负的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职责,着眼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系统查找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仔细分析各种深层次原因,着力在建章立制层面探索改进完善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借鉴土法思维,在规范项目可研编制上下功夫

土法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前期工作制定出完善的制度。要借鉴土法思维,针对项目入库可研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在规范项目可研编制上下功夫。

(一)规范可研内容。针对水污染防治项目可研报告编制不规范、不精准的问题,对可研报告内容进行统一。通过近年来探索总结,可研报告应包括概述、区域概况、区域环境现状、工程建设必要性、工程建设技术方案、节能与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项目管理及实施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运行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效益分析、结论和建议等基本章节。根据生态环境部报告审查要求,部分章节要体现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特征。要对区域环境现状作深入细致调研,有主要污染物负荷分析,并找出存在的主要水生态环境问题;工程建设必要性要与当地“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技术方案必须做到技术成熟、应用广泛、操作性强,能针对性解决问题;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有行之有效的组织、资金、运行等保障措施;项目效益分析应包含环境效益分析,如水环境质量提升类别、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生态修复面积等指标。

(二)规范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可研报告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估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针对投资估算较粗糙、不切合实际的问题,要对投资估算进行规范。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并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编制投资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依据《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等文件,并结合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实际会发生的费用项目进行编制。内容和格式在一定程度上要统一,从费用构成内容、深度要求等控制性关键节点入手,保证投资估算编制内容齐全,使投资估算有可追溯性。

(三)规范专家评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等评审时,应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遴选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要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集中更新一次专家库,对存在受过处分、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情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保密纪律等情况的专家,及时调出专家库。具体评审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选择不同的专家(每个项目最好聘请1个财务类专家,对投资估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回避与评审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要制定规范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为专家开展评审提供依据。

二、借鉴土法思维,在完善项目实施规则上用气力

土法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工作制定出细致的实施制度。要借鉴土法思维,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等问题,着力在完善项目实施规则上用气力。

(一)明确项目实施程序。工程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财务评审、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工程审计等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进展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及合同报备、项目调整、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信息,便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督导与监管。

(二)细化信息调整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现行规定,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地点、承担单位、建设工艺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由省厅审核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出调整申请,经生态环境部确认后予以调整。为适应项目由可研转向初设产生的可能变化,规定对于项目生态环境绩效未发生变化,但建设内容及规模局部变化未超过原来10%且总投资变化未超过原来10%的,由项目可研审批部门认定是否需要变更批复;进一步规范建设地点、建设工艺等信息的微小调整规则,为项目所在的生态环境部门审定和监管提供依据。

(三)严格资金预算执行。根据全省资金分解慢、部分项目迟迟不开工等问题,明确规定2020、2021年项目务必分别于今年10、11月底前实质性开工,2022年提前批项目务必分别于今年9月底前实质性开工。根据全省预算执行率低、2020-2021年执行率低于全国均值的问题,明确今年底2020年项目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应达到70%以上,2021年提前批、第二批项目应分别达到40%、30%以上,2022年提前批项目应达到20%以上,以此来督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款,确保项目有足额资金支持。

三、借鉴土法思维,在构建工作奖惩机制上求实效

土法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过程中的执纪与监管制定出完善的规定。要借鉴土法思维,针对项目入库与实施中存在的乱申报、慢作为等问题,着力在构建工作奖惩机制上求实效。

(一)在项目咨询服务中提高第三方能力。结合工作需要,采取组织培训、现场交流等形式,提高第三方的咨询服务能力。对在项目可研编制、初步设计等工作中严重违规、质量极差的工程咨询机构,采取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退出区域市场等措施,提升第三方咨询机构能力水平和服务意识。

(二)在资金分配中充分征求地市意见。为保证中央资金能有力支撑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厅提交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需支持项目排序清单,解决部分县(市、区)光会要钱、不能扎实推进项目的问题。省厅根据项目法分配的相关规定和项目排序清单,确定拟支持项目与分配资金额度,以此来调动地市抓好资金项目、推进水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三)在年度考核中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市(州)考核指标。将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指标纳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传导各地抓好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的压力,强化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约束,切实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如,我们将把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今年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考核指标(分值为1分),根据鄂环委办〔2022〕36号文规定,按照2020-2022年提前批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地表水污染防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全部达标得1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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