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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面提升湖北生态环境质量 —— 鄂州监测中心  岳铁荣

发布时间:2022-10-31 18:05 来源:鄂州监测中心

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面提升湖北生态环境质量 —— 鄂州监测中心  岳铁荣

发布时间:2022-10-31 18:05 来源:鄂州监测中心

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面提升湖北生态环境质量 —— 鄂州监测中心  岳铁荣

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面提升湖北生态环境质量

——学习《水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鄂州监测中心  岳铁荣)

10月2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一月一法”集中研学活动,我有幸聆听了由省厅朱津桥处长作的水污染防治法授课。作为一名环保老兵,颇有感触,体会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水环境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命安全。同时,湖北素有“千湖之省”之称,水质对全省人民来说意义重大。可以说,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湖北省生态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湖北省所有环保人必须重视,也不得不重视的重点工作。当前水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水污染防治工作呈现责任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监管更加全面、惩处更加严厉等特点。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为解决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作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我们要规范有序,谋划《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工作,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为抓手,通过深入宣传,严格执法,铁腕治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切实抓住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重点

与旧法相比,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多了几个重点工作,需要特别关注和加强:一是建立河长制。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被写入法律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从实践效果来看,河长制在各地施行成果显著,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也将被纳入考核中。二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新水污染防治法还修改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表明排污单位所获取的排污许可证上要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内容。经过多年的地方实践,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发放行动终于有条不紊地展开了,拉开“一证式”监管序幕。排污许可证制度旨在约束企业无偿排污行为,在全面推广之际就迎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可谓是双管齐下,从顶层设计方面实现对接。这是进一步规范我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的举措,也是根据水污染治理工作进度作出的政策调整,完善法律体系。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例如,第八十三条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与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条款相比,处罚力度大大加强了。四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政府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三、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落地实施

虽然,当前各地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领导干部环境审计及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与各部门分工管理之间的职责划分还不够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易变成全部监管,分部门管理易变成选择性执法,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环保执法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但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力量呈现越往下执法力量越薄弱的倒金字塔状,尤其是乡镇缺乏执法力量,难以满足执法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正值党的二十大召开,我们要认真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推行奖惩并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提高公众水污染防治责任意识和参与度,营造防治水污染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要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水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把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更具约束性的硬指标、硬任务。二要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状况评估,督促指导各地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工作,对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等违法设施坚决取缔。三要强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行。四要着力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管的手段和方式,督促各相关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权责匹配的联动机制;强化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下沉环保监管力量,实现执法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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