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湖北政府网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关于排放量小的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申请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2-29 16:56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排放量小的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申请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2-29 16:56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排放量小的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申请问题的咨询

咨询时间:2024.2.27

咨询方式:湖北12345政务服务网

咨询内容:练先生来电咨询,请问对于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且排放量小的项目,除了武环(2024)8号文明确0.5吨每年以下的项目不需要申请总量,省厅或其他地市有类似的要求吗?


政务服务网处理流程:

烦请贵单位针对服务对象诉求给予答复,请按照《湖北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附件中工单回复要求进行回复。


我厅办理情况公开:

我单位收到编号EHB993211202********41号湖北12345政务服务网热线应急平台交办单,经研究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1、编号EHB993211202********41号办件已经我厅核实并协调有关处室处理完成。

2、227日下午收到《交办单》后,我厅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有关诉求进行研究,于22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与当事人练先生通过电话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当事人对我单位回复表示满意。

3、当事人练先生就排放量小的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申请问题进行咨询,其了解到武汉出台的武环(2024)8号明确0.5吨每年以下的项目不需要申请总量,想了解湖北省省级层面或其他地市是否有类似的文件规定。经查询研究,生态环境部2023年出台的《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规定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我省省级层面或其他地市暂出台类似文件规定。我厅迅速通过电话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及时告知层级相关政策出台情况,解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相关条款,并明确告知我省将依据国家部委有关规定落实推进相关工作

人:徐中品          

联系电话:027-87167126

省生态环境厅

202422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