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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线监测设施异常报备与修复时效性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3-12-15 14:2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在线监测设施异常报备与修复时效性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3-12-15 14:2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在线监测设施异常报备与修复时效性问题的咨询

咨询时间:2023.12.12

咨询方式:湖北12345政务服务网

咨询内容:

周先生来电咨询,作为重点监管在线监测单位,有关在线监测设施异常报备与修复时效疑问,具体如下:

1、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1版)》规定,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 24 小时内向属地化管理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对于废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在 48 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在 12 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人工采样监测工作应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2、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作为在线监测使用单位,如出现在线监测设施故障异常的情况,企业应该具体按照哪个时效执行?


政务服务网处理流程:

烦请贵单位针对服务对象诉求给予答复,请按照《湖北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附件中工单回复要求进行回复。


我厅办理情况公开:

我单位收到编号WZ993211202********66号湖北12345政务服务网热线应急平台交办单,经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1、编号WZ993211202********66办件已经我核实,并协调有关处室处理完成。

212月12日下午收到《交办单》后,我厅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有关诉求进行研究,于12月14日下午与当事人周先生通过电话联系,对相关事宜直接进行了沟通,当事人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3、关于当事人周先生咨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报备与修复时效问题答复。

一是《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报告时间(24小时内)和恢复正常运行时间(废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分别为48小时和12小时)的说明: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9.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在24h内报告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明确了故障报告时间为24小时。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1.5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中规定:“b)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c)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h。e)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明确了废气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12小时。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9.3条规定“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安装备用仪器”;9.5条规定“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应在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或更换,并能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参照HJ 75-2017中相关规定,明确了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二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报告时间(12小时内)和恢复正常运行时间(五个工作日内)的说明:    

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较早,目前我省发布的《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按照最新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相关规定实施。

办 理 人:马育锋

联系电话:027-87167396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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