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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4-06809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中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发文日期
2023-12-06 10:15
文号
鄂环党〔2023〕10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10:15 来源:中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10:15 来源:中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文件

鄂环党〔2023〕1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提升财政资金绩效,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现就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资金项目监管责任

(一)充分认识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性质与重要意义。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支持各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厅党组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多次强调要用好管好来之不易的国家财政资金。各地要充分认识中央资金性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政治自觉,担负起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责任。

(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资金项目监管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要积极向本级政府汇报,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项目实施或日常监管工作,根据职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除能力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调查类项目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应是工程类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定期调度、现场评估、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上每年抽取20个左右的市县开展现场监督评估,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或日常监督调研,监督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全省通报。

二、提高项目谋划质量,夯实项目实施基础

(三)聚焦重点谋划项目。我省作为全国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储备清单试点省份,已编制完成预储备项目清单,基本明确了“十四五”期间中央资金支持的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类型和项目方向。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以生态环境部审定的预储备项目清单为主,有的放矢开展项目谋划,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谋划一批确需实施、确有实施条件、环境效益突出的优质项目。

(四)细实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应加大项目前期投入,在项目谋划过程中,组织生态环境、造价、财务、工程咨询等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在现场查勘基础上,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和造价是否合理、生态环境绩效是否突出等进行评估。对急需支持项目要主动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项目初设及批复、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环评、水保、招标采购等工作。对于申请支持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000万元以上,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2000万元以上,水污染防治资金3000万元以上),原则上省生态环境厅需组织开展现场复核

三、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五)试行资金预分配制度。中央资金下达我省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资金预估规模,结合项目储备、地方推荐、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需求、往年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前期成熟度等因素,遴选拟支持项目清单。纳入拟支持清单的项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核实项目现场条件是否仍能满足建设需要,明确项目地方资金、后期运维资金来源,必要时应出具相应承诺函和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完工证明和企业三年内无严重环境违法、无环保失信证明等)。中央资金下达我省后,对拟支持清单中成熟度高的项目予以支持,原则上支持项目应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对申报财政投入概算超过本级财政规定额度的还应完成财政预算投资评审。因中央资金规模限制符合条件但未能纳入支持计划的项目,在下批次资金中优先支持。

(六)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违规将中央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中央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中央资金的,应及时通报当地财政及有关部门,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对问题突出的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后,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要求处理。

四、抓住关键环节,规范项目过程管理

(七)强化招投标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招标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不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果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基本依据,对于不需投资评审的建设内容,应通过造价咨询、市场询价等方式明确控制价。招标结束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并按要求完成合同备案,合同内容应合法合规、准确完整。

(八)强化日常监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项目跟踪管理机制。对在建项目,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文件相符、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工程监理是否履职到位、项目资料是否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单独建档等。对资金规模大、实施进度慢、工程内容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项目,应主动联合财政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帮扶。对进度滞后、建设内容变更较大、建设程序违规等各类问题,应及时组织研究整改,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核查治理设备是否稳定运行,治理效果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九)强化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或参与辖区内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配套工程和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是否达到预定绩效;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治理设施是否达到设计预期功能;政府采购和资金往来是否符合要求等,并核查总投资、主要设备采购价格与预算的差异,杜绝虚设项目套取中央资金。对未按批复的初设或方案实施的项目,应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五、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不断完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充实监管人才队伍,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不断提升项目实施监管工作水平和资金绩效。

(十一)聚焦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要严格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及问题整改暂行办法》,建立监督检查整改闭环机制,对近年来自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及时、全面、彻底整改,并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落实奖惩措施。对区域内项目调整比例较高、项目进展缓慢或资金拨付率低、资金绩效较差的市县,在后续年度相应资金安排时减少或取消对该地区资金支持,减少或取消的金额用于支持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资金绩效优秀市县。对工作中不如实填报调度数据或提交项目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省生态环境厅采取通报、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分、停止分配资金等方式处理。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中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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