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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3-25034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环境工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9-21 16:39
文号
鄂环高评办〔2023〕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省环境工程高评办关于报送2023年度环境工程专业技术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省环境工程高评办关于报送2023年度环境工程专业技术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2 11:39 来源:省环境工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省环境工程高评办关于报送2023年度环境工程专业技术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2 11:39 来源:省环境工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省环境工程高评办关于报送2023年度环境工程专业技术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省环境工程高评办关于报送2023年度环境工程专业技术

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3〕4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有关要求和我办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评审范围:湖北省直有关单位环境专业技术人员,武汉市、襄阳市正高,其他市州副高及以上,不含东湖高新区。

(二)受理对象:2023年度在岗并符合相应级别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2.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岗和工勤岗人员不得申报。

3.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准)不得申报。

4.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5.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6号)执行。

三、有关政策及要求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和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中、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且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中央在鄂单位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 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水平能力测试。水平能力测试按照合格成绩从当年计算起三年有效的规定,2021-2023年度成绩合格的人员,本次评审有效,申报专业、级别必须与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及实际工作岗位相一致。

(三)破格、转评、认定审核权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今年所有破格(原则上对资历不进行破格)、转评、认定事项的审核权限仍按人事管理权限下放,由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或用人单位(中央驻鄂单位)审核后报省环境工程高评办复核。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转评次年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专业或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专业职称。

(四)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我省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及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人员申报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现环境工程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环境工程专业环境保护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六)时间截止日期计算。业绩材料的截止日期至本通知发文日期,任职资格、聘任年限截止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途径

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先进行网上申报,逐级审核,省环境工程高评办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纸质材料申报。

(一)网上系统申报

网上系统申报。职称申报个人通过浏览器访问http://59.175.218.201:8501进行申报,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数据,推送至单位审核,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推荐单位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材料推送到上一级主管部门。

系统资料上传要求:1.各类申报信息录入必须与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业绩材料均需上传审核签字盖章的版本;2.除单页申报材料可上传图片格式,多页业绩附件材料请一律使用PDF格式上传,上传的业绩材料的文档命名请与提交的纸质材料中的名称保持一致,自行统一格式即可,便于审核浏览;3.在找不到对应栏目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时,请上传至“其他业绩成果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文档数量较多时,注意文档命名准确明了。

(二)纸质材料申报

申报人员按申报类型、级别填写《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自查表》(附件6),与报送的其他纸质材料按附件1的要求进行装订和装袋,由市、州职改办或业务主管部门集中统一报省环境工程高评办。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要保持一致,报送全过程要逐级审核、签字、盖章。

五、有关纪律要求

(一)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

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年度评审通知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岗位聘用情况(含“双肩挑”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申报人员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5),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并通报所在单位。

(二)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

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严格逐级申报送审核查制。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审核复查环节工作。凡在审核复查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对不符合申报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六、申报材料受理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评审材料的整理要规范化。严格按照《2023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目录清单、要求》(附件1)整理申报材料。各类表格需使用省职改办规定的统一样式,逐栏填报,做到报送材料齐全、内容翔实,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用厚实的档案袋装好,在档案袋正面和袋底打印纸条注明申报者姓名,申报级别、申报专业、申报类型(正常申报或破格)。复印件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所有复印件均需审核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加盖公章,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的复印件无效,私盖公章或伪造签字的,依照国家法律处理。申报人提供材料中有明显涂改痕迹或姓名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附审核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2023年9月30日8:30至2023年10月25日17:30,到截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关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网上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申报: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

为避免人员聚集,请相关申报单位严格按《纸质材料报送时间表》(附件8)报送材料,未按照《时间表》进行报送材料的,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由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评审缴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150元/人,初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60元/人,报送纸质材料后,我办将集中发送电子缴款通知书,请按照缴款要求缴纳评审费用。

(四)受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地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6号)院内1号楼二单元301室。

联 系 人:韩沁沁  杨小龙 

联系电话:13871460504,027-87167116

附件:1.2023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目录清单、要求

2.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3.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4.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平级转评)审核表

5.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6.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自查表

7.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8.省生态环境厅受理评审纸质材料时间安排表

9.2023年度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

湖北省环境工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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