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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3-02162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高法、省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23-01-19 11:20
文号
鄂环发〔2023〕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8 11:2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高法、省检察院

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8 11:2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高法、省检察院

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对照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9日


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构建责权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推动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扛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及时组织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现场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

三、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管三必须”责任要求

(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省环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鄂环委〔2020〕4号)明确的职责。

(六)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具体事项清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清单外且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具体事项,由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各地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八)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抓总、协调督办作用,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

(九)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探索设立相关行业或领域专业委员会,明确成员部门,经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成立。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协调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选择部分市县开展专业委员会试点工作,成熟后在全省逐步推开。

(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

(十一)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题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十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

(十三)加强流域综合治理。要按照长江干流、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的“底图单元”,实施流域分区综合治理,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的上下游统筹、左右岸协同、干支流互动,切实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十四)加强区域联建联防联治。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要分别推动武汉都市圈、襄阳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跨界区域流域协同治理、大气联防联控、生态空间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联动体系。加强“襄荆荆宜”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健全统一调度、共同应对的跨区域大气联防联治机制。

(十五)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融入共同缔造活动,推动资源、工作、力量下沉基层,充分激发群众参与意愿和行动自觉,解决房前屋后生态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保障

(十六)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跨流域、区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

(十七)以强有力的监督推进工作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等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审计部门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八)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十九)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列入主体班重要教学内容,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及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

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二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工作机制,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会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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