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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两项推荐性地方环保标准的修制订情况

  • 时间: 2022-12-29
  • 嘉宾: 省生态环境厅科合处处长张忠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副处长王永瑜,省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凌海波,光谷蓝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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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国:大家上午好!长期以来,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对湖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大力的支持,媒体的监督和宣传对我们推进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推荐性地方环保标准的修制订情况向大家作出说明。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省生态环境厅科合处处长张忠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副处长王永瑜,省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凌海波,光谷蓝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建。

下面请张忠华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两个标准的制订背景和过程。

张忠华: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给了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标准体系日趋完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截至目前,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战略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全省颁布地方标准30余个,涵盖了水、大气、土壤等重点环境领域。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就《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推荐性地方环保标准的修制订情况向大家作说明。

一、标准的制订背景和过程

关于《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我省磷化工行业发展进入瓶颈转型期,在环保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双重驱动下,行业发展将朝向绿色化发展,产品发展方向也将向更符合市场需求的新能源领域所转变。2021年12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从磷化工全产业链前端、中端、末端共同发力,实施系统化治理、集群化布局、绿色化转型、高端化发展,利用经济杠杆、机制倒逼污染治理,聚焦创新引领、重点突破,探索走出符合湖北实际的磷石膏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新路子,实现磷化工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三磷”企业废水排放是加剧长江流域磷污染的重要原因。我省磷矿资源保有储量、年开采量、磷化工产业规模、磷肥产量巨大,要提升磷化工企业绿色化水平,必须从开采源头加强监管,减少磷污染排放。

在本标准发布之前,磷矿开采水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磷矿开采行业,在执行此标准过程中存在限值不严格、行业污染物指标不完善等问题,因此亟需一套规范管用的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标准从2018年开始启动,编制组选取代表性企业较多的宜昌、荆门、襄阳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对废水排放进行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充分考虑行业标准制定实际,经过多轮次专题座谈、征集意见和专家评审,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了《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充分考虑了我省磷化工行业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也兼顾我省磷矿开采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关于《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传统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目前是导致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有效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缓解气候变暖趋势,国家和省市地方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物质能源供热的发展指导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政策举措。但本标准发布之前,未出台过国家层面的适应生物质特性的、专用的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此前仅依据2014年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参照燃煤锅炉执行” 进行管理。已无法适应生物质锅炉大气排放的管理需求。不利于全省的大气污染防治,也不利于生物质供热项目在各地的落地与推广,制约了行业发展,因此亟需出台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编制小组选取企业较多的代表性城市:武汉、鄂州、黄冈、荆门等地进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数据采样分析,先后赴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等已出台相关标准的省市开展调研学习,充分吸纳同类标准制定经验,经过十余轮次专家会审和专题座谈,完成了标准编制和发布筹备工作。

该标准以国内外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生物质燃料的特性和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我省生物质能行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规定了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因子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排放达标判定要求等内容,以及排放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两项标准颁布实施的意义

1.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两项标准的发布实施是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推进全省流域综合治理和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减轻总磷和氨氮等导致的水体富营养化,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缓解温室效应,为湖北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指导。

2.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与优化人居环境。通过提高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可从源头倒逼行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优化,有利于引导我省磷矿开采行业和生物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标准的实施可以提升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对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构建环境治理现代化体系。标准的实施可进一步完善我省行业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适应当前更加严格的生态环境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下一步相关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两项标准的宣贯。为了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我们将对标准进行全面宣传,让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知悉和理解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了解现有污染物排放水平与排放标准的差距。

二是鼓励采用两项标准规范排放。组织对全省磷矿开采企业废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和全省生物质能产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治理情况开展检查,鼓励已经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采用标准,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升级改造。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各企业是标准实施的主体,要承担起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两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必将切实推动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人居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

杨正国:感谢张忠华先生的介绍,下面请王永瑜副处长介绍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所做的工作。

王永瑜:各位领导,各位朋友,上午好!非常感谢省生态环境厅对标准化工作的支持,非常感谢媒体朋友们对标准化、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厚爱!

我向大家汇报一下省市场监管局在生态环境工作领域,特别是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情况。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一是筑牢污染防控的质量技术基础:完善省级能耗在线监测平台,顺利接收全省334家重点用能企业数据;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2019年以来对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抽取比例均为全覆盖;不断完善污染防治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近年来每年均新立项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标准10项以上。二是严格污染防控的市场监管:严格把好新登记市场主体准入关,配合环境主管部门已对716.08万户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综合整治;持续强化燃煤锅炉专项整治,今年全省系统新办理注册登记的锅炉340台,其中燃煤锅炉6台,均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环保政策性规定;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累计立案查处无照经营汽柴油案137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288万余元;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柴油案46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8万余元;扎实开展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累计出动8618人次,检查集贸市场、超市、商场、餐饮店9575家和生产企业1355家,责令停产整改企业6家,停止销售企业4家,关停企业5家,查封塑料用品17126万只,查办案件344件;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筑牢信用基础,累计归集由环保部门推送的行政处罚信息2348余条。

生态环境标准是支撑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工作,结合湖北省实际,积极发挥标准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基础支撑和规范引领作用,双方密切协作,全面开展了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

今天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的《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湖北省地方标准,其重要意义和有关背景刚才生态环境厅领导已经作了说明。这两项标准是我局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发布的重点项目,为此,我局专门开辟绿色通道,于2021年10月8日单独发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生物质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地方 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鄂市监标函〔2021〕162 号)予以立项。经多方共同努力,两项标准分别于今年1月份、8月份完成了起草工作,并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 《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1 项 地方标准的公告》(2022 年第 1 号(总第 217 号))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 《中小学生营养配餐指南》等 28 项地方标准的 公告》(2022 年第 9 号(总第 225 号))两项公告予以发布。

今年,我省分两批共立项地方标准超400项,立项数量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其中包括13项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目前这些项目,以及2021年立项的一批项目正在有序推进文本起草、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相关程序,未来会逐步发布共社会各界采用。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做好支撑保障服务,进一步强化统筹推进,建立工作进展调度机制,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积极跟进前沿科研动态,促进新兴技术迅速固化为标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把好立项和发布关口。继续为我省包括生态环境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贡献好标准化力量。

杨正国:下面进行媒体提问环节。

湖北电视台: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内处于什么水平?与现行相关排放标准相比,有哪些亮点?执行起来是否有困难?

杨正国:这个问题请省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凌海波回答。

凌海波: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我省磷矿开采企业水污染控制以及执法部门环境监督提供直接依据,填补以往无专门针对磷矿开采行业的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空白。

与当前行业管理应用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比,本标准的控制污染物为9种(类),其排放限值均严于或等同于《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本标准针对本省环境情况,更加严格要求了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磷二级排放限值为0.5mg/L,悬浮物二级排放限值为30mg/L,等同于《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限值。

同时标准分级不搞一刀切,考虑到磷矿开采企业在建设期废水处理能力不足,将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了两级,从矿山开始建设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间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生产期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对于磷矿开采企业来说,还不能满足《标准》总磷排放限值的企业需要进行升级改造以达标,可能提高废水处理成本。全省典型磷矿开采企业调查数据显示总磷排放浓度大于0.3mg/L的企业比例为18%,大于0.5 mg/L的企业比例为1.3%。以管理效果较好的黄柏河流域为例,总磷排放浓度大于0.3mg/L的企业比例为12%,没有大于0.5mg/L的企业。大部分企业无需进行升级改造已经可以满足0.3mg/L的总磷一级排放标准。对于还没有达到总磷排放标准的企业,可采用化学沉淀技术+物理过滤技术相结合的处理工艺,出水总磷均可小于0.2mg/L。

湖北日报:湖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标准相比有何优势?与国外相关标准对比有何区别?

杨正国:这个问题请光谷蓝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建回答。

熊建: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与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比,本标准对生物质燃料污染物排放更具针对性,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设定也更符合我省不同地区生物质供热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大气污染环保要求,便于地方政府统一监管执行。具有先进性和更好的执行性。

欧美等国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多根据设备规模大小不同而差异性限定,越小规模的设备,排放要求越宽松,有些地区还增加了VOC和氨等排放的规定;目前我省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控制因子有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污染物排放限值较国外普遍更严。

中国环境报:目前我省生物质锅炉排放情况如何?

杨正国:这个问题也请熊建董事长回答。

熊建: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根据收集整理的湖北省生物质锅炉使用企业实际排放数据,颗粒物浓度范围0.1~30mg/m3,平均值为15.24mg/m3,浓度达到20mg/m3以下的比例为77.5%,浓度达到30mg/m3以下的比例为95%。SO2浓度范围0~123mg/m3,平均值为39.45mg/m3,浓度达到40mg/m3以下的比例为47.5%,浓度达到80 mg/m3以下的比例为90%。NOx浓度范围36.6~253.2mg/m3,平均值为96.69mg/m3,平均值为96.69mg/m3,浓度达到150mg/m3以下的比例为82.5%,浓度达到200mg/m3以下的比例为97.5%。我省大部分锅炉企业可以满足我省排放标准非重点地区的排放限值要求,部分锅炉企业可以满足我省排放标准重点地区的排放限值要求。根据逐渐收严的环保要求,我省部分生物质锅炉还需要进行改造升级,进一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水平。

中国环境监察杂志: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如何制定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杨正国:这个问题请省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凌海波回答。

凌海波: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标准编制组以我省大中型磷矿开采企业为对象,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在全面分析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业发展现状及规划、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水环境问题的基础上,筛选出水污染物指标。通过详细分析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现状和行业国内外标准执行情况,拟定和论证了水污染物指标限值,最终构建了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指标控制体系,形成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六个部分。

《标准》的第一部分为前言,主要是标准的提出单位、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内容。

《标准》的第二部分为范围,主要明确标准化对象,阐明标准的使用领域和适用界限。

《标准》的第三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引用了这些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引用部分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标准文本中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

《标准》的第四部分为术语和定义,主要是对《标准》中出现的磷矿、开采、废水、法定边界等特定概念进行描述说明。

《标准》的第五部分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共3条,主要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标准分级和排放限值。

《标准》的第六部分为污染物监测要求,主要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采样监测断面位置的设置、监测频次、采样时间,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要求和监测指标,以及水污染物浓度测定的方法标准。

杨正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