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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 17:03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 17:03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21〕92号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0号)等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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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鄂政办法〔2020〕6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强化“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应用,坚持一个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两个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清单)、三个不查(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四个公开(抽查计划公开、受检名单公开、检查事项公开、检查结果公开)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2年起,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和综合监管。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

(二)加强平台运用。除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情形之外,所有监管行为应当纳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不能“平台外操作”;所有受检对象、检查人员必须按随机抽取名单执行,不准随意调换;所有检查事项必须按清单执行,不准随意增减;所有检查结果必须按时公示,不准拖延公示或隐匿检查结果。

(三)强化计划统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区发展实际,做好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四)体现精准规范。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实现差异化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五)注重协同监管。强化“一盘棋”意识,充分利用相关监管执法信息数据。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主动与其他监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形成联合监管合力,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三、抽查内容

对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和湖北省 互联网十监管系统监管事项中明确要求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的检查事项,以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被抽查对象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对于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情形,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制定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含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做到“无清单不检查”。市、县级执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并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等。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评价好、环境风险较低和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年度抽查事项清单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及时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更新完善,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二)建立完善标识化动态管理的抽查对象名录库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依据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抽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抽查对象科学地分成一般、重点和特殊等三类监管对象。同时,各地结合工作需要,充分运用行业类型、监管类型、排放污染物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要素标签进行标识化建库管理。

(三)建立健全多信息科学标识的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采取标识化管理,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按工作年限、擅长领域、部门岗位、在编在岗等要素分类标注,并随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对检查人员信息合理筛选、兼顾专长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实现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探索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及行业专家。随机抽查中,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四)规范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一是分类实施随机抽查。根据抽查任务实际,科学选取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抽查方式。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时,应按照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开展联合检查。

二是规范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各检查单位应按照“互联网+监管”考核要求,日常工作中应将当日产生的监管行为数据上传至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率。

三是严格落实公示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计划、受检名单、检查事项、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湖北省“互联网十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公开公示的情形除外。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四是加强检查结果运用。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衔接,依法处理,对检查结果负责,并在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分工协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业务部门、执法机构要按照权责清单和抽查计划,健全完善“一单两库”(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规范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的,要联合开展。

(二)强化系统融合,加强工作统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和运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与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等生态环境内部平台融合,促进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外部平台有效衔接。要加强抽查工作衔接,原则上,上级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下级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避免重复检查。

(三)强化动态调整,加强技术支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完成“两库”更新维护和动态调整,确保抽查对象的主体名称、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要素标签等内容信息准确、数据完整,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变更及时。依托移动执法系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要采用移动执法系统每季度初抽取生成任务,当季度末录入检查结果;每季度初,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协助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上季度移动执法系统随机抽查数据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系统。

(四)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奖惩激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案,要聚焦随机抽查计划安排、频次设定、检查行为、结果公开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查找问题,压实责任。要不断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PDF版报送省厅(邮箱:1176673664@qq.com);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工作报告和年度统计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PDF版报送省厅(联系人:闫帅,电话:027-8716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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