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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3-17028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3-07-11 11:35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23 0438号提案的答复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23 04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3 11:35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23 04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3 11:35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23 0438号提案的答复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2023 0438号提案的答复

许俐委员:

您提出的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438号提案《关于尽快解决影响汉江航运发展瓶颈制约因素的建议》收悉,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第5条提出“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于2012年经国务院批复,由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实施(水资源〔2012〕31号)。2019年水功能区管理职能调整为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后,近年来,结合各地具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厅多次向生态环境部反映和请求开展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优化调整工作。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厅又积极向生态环境部水司沟通汇报,国家也考虑开展水功能区优化调整工作,但相关工作涉及面广,预计短期内难以完成。

二、我厅积极支持襄阳港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规划修编过程中多次对接沟通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环评编制机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确保与《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2022年版)以及我省“三线一单”等政策要求的相符性,充分考虑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定,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红线区域,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下一步,我厅一是将继续做好跟踪对接,多渠道积极反映地方诉求,待国家启动水功能区调整修编时,争取国家对我省相关工作的支持;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相关规定,积极指导做好规划修编环评报告编制及审查服务工作,对规划中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保留区的拟建设项目,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对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影响和拟采取的措施,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三是指导襄阳市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要求,简化相关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建设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项目环评文件一并予以论证,不单独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依法推动相关项目加快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1日


主管领导姓名  周水华

经 办 人姓名  曾  润            联系电话 (027)87167123

邮政编码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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