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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3-17901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3-07-20 10:02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023 0772号建议的答复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023 07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25 10:02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023 07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25 10:02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023 0772号建议的答复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第2023 0772号建议的答复

李凤英代表:

您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代表建议第20230722号《关于立法保护水源地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综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答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您在建议案中分析了现有的水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不足、水源地常见的风险隐患,指出了乡镇污水处理工作存在的困难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立法保障,完善农村水源地保护法”等五个方面的意见建议。这些建议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与借鉴。

一、我省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立足省情实际,强化措施、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大力推进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大力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立法。

我省2014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度、保护要求、应急管理、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地下水监测和开发利用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2018年、2019年对条例进行了2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202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条例中的行政处罚部分进行第三次修正,提高了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刚性。

2014年,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出台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9号),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综合协调和问责机制、水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2016年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号),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列入了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

我省制定的相关地方水利法规、规章中,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也提出了相关要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禁止性行为和排污口审查要求以及农村水资源保护进行了规定。《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农村供水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及划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因此,虽然我省未专门针对水源地保护出台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在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有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条款。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城环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和调查研究,拟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五年(2023年-2027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并根据需要在条例中对饮用水源地保护作出相应规定,暂不进行水源地保护单独立法。

(二)加强环保准入管理和水环境质量监测。

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立、治、测、管”,促进了水源地的提档升级,完成了县级以上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我厅在优化调整县级水源保护区的同时,积极推进乡镇及以下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动态调整。在项目环评审批时,将饮用水水源作为重要的保护目标,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项目实行限批、慎批、拒批。持续开展集中饮用水源地定期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常规监测,每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季开展工作常规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自2020年起,我省按季组织开展千吨万人级水源地常规监测。截至目前,乡镇级水源地已基本实现水质监测全覆盖。县级以上水源地自2018年以来,水质持续保持达标率100%。2022年全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94.8%。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水源地监测、巡查、处置,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未受疫情明显影响,均符合饮用水要求。

(三)进一步健全农村水源地保护机制。

自2017年以来,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三年建设、三年运营,全省共建成996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共完成总投资317亿元,总处理能力达149.1万吨/天,主支管网规模达9070公里,服务749.2万人,实现了全省建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污水处理厂均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2019-2022年,省级财政共拨付16亿元奖补资金用于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23-2025年,省级财政每年分别安排4亿元、3亿元、2亿元奖补资金用于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规模化供水人口占比分别达到96%、94%、77%。2022年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诚信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长效稳定发挥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9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实施全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自动站建设实施方案,新建、提升水源地水质预警自动监测站83座。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排查,以县为单位,重点水源地按“一源一策”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印发《湖北省重点水体水华预警工作指南》,并针对汉江中下游“水华”应急处置,与长江水利委、省水利厅等单位建立较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应对疫情情况下水源地水质变化,全省水源地水质未受疫情影响。

(四)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积极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将《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汉江条例》《清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环境保护日、世界水日等时间节点,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持续推动水环境保护普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网格,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发放《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水污染防治普法宣传书籍约5500本。2019年以来,连续四年将涉水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每年一度的湖北省生态环境系统法律知识竞赛内容,全省有200余支团队、约60万人次参与了线上竞赛,社会反响热烈,营造了全员遵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利用“湖北普法”微信公众号宣传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展“法治+环保”为主题的动漫微电影大赛,评选出以《办证》《绿水青山》为代表的一系列优秀微电影作品。通过以上普法宣传活动,在全省营造了“法治+绿色发展”的浓厚氛围。

(五)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强力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将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列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双十”工程,自2016年以来,分别组织开展地级以上、县级以及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272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已全面完成整改;已完成1157个乡镇及“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积极推进仙桃、天门、潜江跨区域水源协同保护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和风险防控联动,压实水源保护责任;督促江汉平原地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倒逼荆州市、天门市将24个不能稳定达标的地下水型乡镇水源地更换成地表水水源。2023年正在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通过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极大地加快促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的延伸,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有力地保障了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近期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2023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污染源和风险源进行排查,分门别类制定整改方案,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

二是进一步提升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完善相关矢量图的制作。同时要加强标志、界址界碑、警示宣传标牌、隔离防护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加强穿越和跨越道路桥梁、输油输气管道的风险防控,强化应急设施的建设。

三是推进城乡一体、联片联供供水。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一体供水,以及农村地区集中连片供水,特别是针对治理难以稳定达标的水源地,实施联片集中供水工程,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四是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建设。按照“一张网、一套图、一平台”的要求,全面核实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完善饮用水常规及预警监测网络,建设一个监管平台模块,整合现有的管理、监测等资源,并预留向下延伸接口,通过平台实现饮用水源地信息化管理、适时监测和监管。

五是继续保持环保执法的高压态势。采取定向督查、定时巡查、不定时抽查、市州互查等方式,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持续加大饮用水源地日常执法监管,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等多种形式,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生态环保等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有关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工作,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优秀普法项目案例评选,促进交流创新。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0日


主管领导姓名   万丽华

经 办 人姓名   任  峥             联系电话  (027)87162755

邮政编码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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