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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30 10:35 来源:省生态环境督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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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6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湖北省反馈了《湖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察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湖北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坚决整改。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抓好《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始终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有力,整改上务求实效,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逐一整改,全面整改。为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抓好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统筹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关系,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定力和韧劲,始终保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保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力度和势头,攻坚克难、真抓实干,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长江大保护“双十工程”为抓手,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努力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奋力当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省级统筹,属地负责。省委、省政府加强统领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推动督察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系统管理。聚焦督察反馈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整改责任落实存在差距及整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精准施策、系统治理、整体推进。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拉条挂账,集中攻坚交账,确保整改见底见效。同时,以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重点,统筹推进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2018年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做到同部署、同调度、同督办、同考核、同落实,避免顾此失彼。

(三)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整改。把实事求是贯穿督察整改全过程,不搞“一阵风”、严禁“一刀切”,避免层层加码,坚决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假装整改。把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科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目标明确可达、整改措施科学可行、整改时限合规合理,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攻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既量力而行,又奋力而为。

(四)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坚持清单内与清单外问题整改相结合,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挖根子、找源头上下功夫,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具有共同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机制和监管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和盲区,坚持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常抓不懈。

三、整改目标

(一)督察反馈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到位。对照反馈意见,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和时限“四个清单”,按照“五个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的要求,以钉钉子的精神逐项抓好落实。对10个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未达到序时进度的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彻底整改、高质量整改。

(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9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到202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服务功能显著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完善,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其中,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0%、10.2%、20%和20%以上;全省17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平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国家考核地表水断面水质Ⅰ~Ⅲ类比例达到88.6%以上,基本消除劣Ⅴ类国控断面,市(州)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坚持边整改、边总结、边提升,把解决具体问题与普遍性问题,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举一反三,由点及面,不断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湖北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四、主要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各级主体班教学计划,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省委党校开设“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修班”,每年举办生态文明建设专题研讨班。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作为践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作为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大举措,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对“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指出的问题和不足,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全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用实际行动筑牢生态文明之基、走好绿色发展之路。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据《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职责,修订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严肃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责任体系,压实各级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打造“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职追责”的闭环责任链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激励。严格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引导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鲜明导向。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予以资金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州)党委、政府,进行约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开展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效果评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考核机制,对工作不力,尤其是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坚定不移推动绿色发展。

1.优化调整空间结构。加快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管制范围,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严格产业政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禁止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沿江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闭、改造、搬迁或转产任务。优化磷化工集中地区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对磷铵、黄磷等磷化工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大力实施“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强化武汉主中心和襄阳、宜昌省域副中心作用,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芯”产业智能创造中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级示范区。以长江绿色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带、汉孝随襄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带为纽带,以沿线重要城镇为节点,打造高质量发展产业走廊。推动鄂西绿色发展示范区、江汉平原振兴发展示范区、鄂东转型发展示范区协同并进,加快形成全省东、中、西三大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纵深。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破立并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分年度制定实施《湖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煤炭等行业为重点推动落实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优化能源结构,强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继续执行淘汰落后能耗物耗限额、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倒逼竞争乏力产能退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培育发展集成电路等十大重点产业,抓好“万企万亿技改工程”,推进“互联网+”三大行动计划,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循环化改造,全面实施清洁生产。继续推进武汉(硚口区)、襄阳、宜昌等6市1区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细化落实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58个重大事项和91个重大项目任务,加快培育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3.强化源头管控。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推进区域发展、城乡建设、岸线开发等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实行严格管控,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落地工作。探索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准入的新(扩)建产业、行业名录,禁止引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施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改造,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区域产业准入,大力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推动重点区域实现绿色发展。

(三)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认真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湖北省实施方案,贯彻实施《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焦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实施大气特别排放限值,推动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荆门、鄂州等城市重点行业落实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开展城市建成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管。大力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施工和道路扬尘、餐厨油烟、露天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加强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2.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工业、生活、农业、船舶等污染源和水生态、水资源系统整治。强化细化实化“拆、堵、关、停、限、治、补”攻坚措施,重点整治斧头湖、梁子湖、洪湖、倒水、四湖总干渠、天门河、涢水、浠水等不达标水体,严格防控金水、滠水、滚河、府澴河、汉北河、淦水等河流水质风险断面,基本消除神定河、泗河、汤逊湖、网湖等劣Ⅴ类水体,开展后湖、大冶湖、长湖、黄盖湖、龙感湖等重点湖泊水质提升行动。进一步夯实水环境基础工作,治标与治本协同推进,继续完善监测、预警、达标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水功能区划优化调整,构建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和流域监管机制。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着力解决饮用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建设,完成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推进“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推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提档升级,2019-2020年,每年完成100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加强土壤详查工作成果运用,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推进黄石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对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管理。

(四)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

1.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坚决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编制实施湖北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推进水系连通与流域整治,采取污染控制、清淤疏浚、生态水网构建等措施,修复河湖、湿地生态环境。健全完善各级河湖长制体系,2019年将小微水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湖北问题整改,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制定并严格实施《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突出抓好长江、汉江、清江等主要流域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推动长江三峡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共治”。全面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改善。摸清全省“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行业底数,排查整治“三磷”造成的突出水环境隐患,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全面实施《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2.坚决打赢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以长江污染防治为主战场,进一步在战役的深度、硬度、实度上下功夫,深入推进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全面整顿乱批、乱占及乱用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等问题,继续巩固非法码头治理成果,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建立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长效机制。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2019年底前全省设区市黑臭水体整治完成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稳定达标运行。加快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2019-2021年,每年拍摄一部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工作推进情况暗查暗访片,采取正面宣传引导与反面典型曝光相结合的形式,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3.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严厉打击填湖、占湖、围湖行为,加强湖长制考核,大力实施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提高全省湖泊的优良水体比例。推进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综合实施截污控源、内源和面源治理、水网构建、生态护岸工程。制定《湖北省退垸(田、渔)还湖技术标准(试行)》,重点对洪湖、长湖、梁子湖、斧头湖、汈汊湖五大湖泊的46个圩垸实施永久退垸(田、渔)还湖,增加湖泊面积186平方公里。在洪湖、沉湖、大九湖、龙感湖、网湖、向阳湖和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湿地退耕(垸、渔)还湿6.2万亩。开展“一干两支”(长江、汉江、清江)和重点湖泊岸线治理,在全省实施5-10个水系连通工程项目。

(五)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长效体制机制。

1.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资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推进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探索健全资源开发、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探索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企业加大减排力度。加快《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修订《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完成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构建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督促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探索不断完善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构建完善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立体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开展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开发,鼓励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省生态环境信息资源中心数据综合展示和共享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3.巩固提升督察整改成果。将整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为好制度、好模式,制定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办法,重点从督察程序、交账制度、销号管理、督查考核、严惩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统一规范督察和整改工作。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衔接互补,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的重点持续予以推进。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管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双组长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保留并调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实行集中办公,督导各地各部门抓好督察整改工作。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健全督察整改组织领导体系,主要负责同志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拿在手上、放在心上,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难点问题亲自协调,堵点问题亲自包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涉及跨地域、跨部门的整改问题,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强化跟踪问效。对10个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未达到序时进度的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实行重点盯办,一抓到底;对正在推进的20个整改任务,加大跟踪督办力度,确保按期交账。对49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实行清单管理,挂图作战。整改攻坚交账期间,由常态化的季调度、季交账调整为月调度、月交账。继续推行省领导领衔督办机制,重点对跨流域、区域和涉及全省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实行督办。同时,将重点整改事项纳入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督办内容。对整改落实情况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投诉件的办理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严肃责任追究。把追责问责作为推动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力手段,对督察组移交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核实整改责任落实不力和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突出问题,厘清责任,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实现问责一个、震撼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持续强化督察整改全过程的执纪问责,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发现一起,追责问责一起,决不手软。

(四)加强信息公开。健全完善省级与地方宣传联动机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和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在省级“一台一报一网”(省级电视台、省级党报、省级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进行时专栏,省级电视台“地方新闻”栏目每周四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每周五宣传报道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2.湖北省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1:

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一、第一轮督察反馈指出,湖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安排部署多、具体落实少,重发展轻保护、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对此,湖北省明确要求,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但“回头看”发现,一些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清、工作主动性不够,对推动督察整改抓得不紧,甚至后期有所放松。

整改目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整改措施:

(一)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宣教重点,通过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干部进一步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各级主体班教学计划,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对学员进行全面系统教育培训。

(二)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2019年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重点内容安排”,推动全省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抓好学习。抓好省委常委领导班子2018年度民主生活会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并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2019年度民主生活会的对照检查内容。

(三)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优化升级“湖北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平台功能,鼓励和支持干部通过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日常学习。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列入省委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省性暗访督查,重点发现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清、工作主动性不够、对推动督察整改抓得不紧等问题,推动各项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五)坚持不懈地把大气、水、耕地、森林等列入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结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过程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督办落实,确保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顺利完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当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领导班子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衔督办省领导:王瑞连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态度消极被动。湖北省磷化工产业集聚,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问题突出。整改方案要求,严控磷铵、黄磷、化肥等磷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执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但负责牵头的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均未制定磷化工产业准入和产能置换相关政策以及具体实施要求,致使整改要求难以落地,工作十分被动。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化工行业项目的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全省尿素、磷铵(包括农用及工业级)、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七大类化工过剩行业无序发展。制定出台湖北省磷铵、黄磷和尿素等化工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暂行工作规程,规范全省化工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严格控制磷铵、黄磷和尿素等化工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整改措施:

(一)加强项目准入有关业务培训。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严格磷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禁止新增限制类(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淘汰类项目产能。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磷化工项目,正在审批的,依法停止审批;已批复未开工的和已开工未投产的,依法停止建设。

(二)做好项目备案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备案项目预警机制,通过平台即时发现违法违规备案项目。

(三)严格产能置换。严格控制磷铵、黄磷和尿素等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开展产能置换公告工作。

(四)建立化工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机制。依据国家、省化工产业相关文件精神要求,2019年7月底前制定《湖北省磷铵、黄磷、尿素等化工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暂行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出台磷铵、黄磷和尿素等产能置换办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荆门、襄阳仍有磷化工产业新增产能项目,在未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备案或审批。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控制磷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规范化肥、磷铵等化工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

整改措施:

(一)襄阳市加强对未落实产能置换要求情况下通过备案的宜城市聚鑫磷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的环境监管;2019年9月底前组织专班对宜城市聚鑫磷制品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复核;在未达到产能置换要求前,监督企业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荆门市按照省产能置换办法要求制定世龙化工、鄂中化工新增违规产能置换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在未完成置换手续之前,不得开工生产。

(三)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在项目审批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把关,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责任单位:襄阳市、荆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襄阳市、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第一轮督察反馈指出,要严肃查处填湖占湖违法行为,推进破堤还湖、退垸还湖等湖泊休养生息工程。整改方案要求,按计划编制完成全省湖泊退垸还湖规划,做好退垸还湖试点工作。而省水利厅在制订整改方案时,对退垸还湖既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也没有完成时限;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工作整体进展滞后。2017年11月,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暨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湖北省五大湖泊退垸(田、渔)还湖实施方案》,要求五大湖泊所在地市政府2017年底前上报具体实施方案,但各地无一按时上报,荆州、孝感两市迟至2018年9月才上报。

整改目标:强化湖泊退垸(田、渔)还湖年度目标考核,将湖泊退垸(田、渔)还湖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委对市州党委、政府年度考核项目清单,促进退垸(田、渔)还湖工作有力开展,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已明确的全省湖泊退垸(田、渔)还湖任务。

整改措施:

(一)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五大湖泊退垸(田、渔)还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新农组办发〔2017〕1号),进一步细化明确省管五大湖泊未完成退垸(田、渔)还湖的完成时限。

(二)开展湖泊退垸(田、渔)还湖技术标准课题研究,制定印发《湖北省退垸(田、渔)还湖技术标准(试行)》,指导全省湖泊退垸(田、渔)还湖工作。

(三)2019年至2022年,每年将湖泊退垸(田、渔)还湖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委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项目清单,督促各涉湖市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按时完成退垸(田、渔)还湖各年度工作任务和总体工作任务。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按照相关程序和现有资金渠道申报项目,省财政厅在职责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继续下放资金审批权限,支持县市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湖泊休养生息工程。

(五)加强确权登记有关业务培训,制定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开展五大湖泊退垸(田、渔)还湖工作后的有关土地登记和划界确权工作。

(六)加大对城市建成区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的查处力度。

领衔督办省领导:万勇

牵头单位:省委农办、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委农办、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五、落实变形走样。整改方案要求,加强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落实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防渗、截洪和排洪措施。荆门市作为磷化工产业主要聚集地区,201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从未对磷化工企业污染整治工作开展专题研究,以磷化工企业主要集中在下辖钟祥市为由,不顾钟祥市的能力,直接将整改责任下压给钟祥市政府,既未给予支持指导,也未督办跟进。钟祥市在推进磷化工相关整治工作中等待观望,直至2018年7月才制订方案,启动整改工作。此次“回头看”发现,荆门市磷石膏堆场防渗、截洪和防扬散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整改目标:按照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整体部署,开展“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核查验收工作。

整改措施:

(一)督促荆门市组织开展“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摸清“三磷”行业底数,重点对磷矿、磷肥企业、黄磷企业、含磷农药企业、磷石膏库达标排放治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物料遗撒和跑冒滴漏管理、渗滤液拦蓄设施和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情况等开展排查整治,并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立即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督促荆门市完成重点尾矿库“一库一策”污染防治方案编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三)荆门市加强磷石膏尾矿库的防渗、防漏、防扬散等“三防”工作,重点督促企业完成以下内容:在作业场地布置防扬散覆盖膜;堆场道路沿线增设雾化喷淋装置或采用防雾霾水炮车抑尘;对已达到设计标高的堆体及时覆土植被;运输车辆车顶覆盖,车轮定时清洗;进一步检查并完善环库清污分流排水系统;依据坝体浸润线实际状况,按规范设计布置或临时增设水平排渗设施。

(四)荆门市加快推进关、改、搬、转工作,2019年完成钟祥市祥益化工、祥泰纤维素等企业关停工作。

领衔督办省领导:曹广晶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荆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六、整改放松要求。整改方案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均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确需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污染防治工程措施并经当地政府批准。但一些地方放松整改时限要求,黄冈市多县将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时间推迟到2018年10月或12月;武汉市江夏区甚至批准禁养区20家畜禽养殖场暂缓退养至2028年底。一些地方还放松污染防治要求,督察组抽查武汉、咸宁两市7家禁养区内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4家存在沼液收集池未硬化、利用雨水管网排放废水等问题。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控,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2019年9月底前,完成沼液收集池未硬化的4家养殖场硬化防渗措施,彻底封闭排污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黄冈市多县将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时间推迟到2018年10月或12月”督办整改。武汉市督促江夏区制定《江夏区畜禽禁养区暂缓退养企业退养工作方案》并落实,2020年5月底前,完成江夏区禁养区内暂缓退养的规模养殖逐一评估,确需保留并符合保留条件的,由区政府正式批准予以保留,其余的限期彻底关闭搬迁。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巩固整改成果,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

(二)推进相关市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将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纳入对各市州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督促各地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法律法规履行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禁养区内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检查,对整改不达标的养殖场予以关停。

(三)武汉市、黄冈市、咸宁市对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情况开展大排查和执法检查,确保不反弹、不复养;全面核查督察组“回头看”下沉期间重点检查的畜禽养殖企业的综合利用设施和排污设施建设情况,严格整改标准,依规、依程序对整改工作开展验收销号。对整改不力、行动迟缓的,进行专项督办。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武汉市、黄冈市、咸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武汉市、黄冈市、咸宁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七、2016年湖北省启动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明确整治范围为长江、汉江、清江及其主要支流,但省发展改革委擅自将整治范围缩减为“沿长江及其一级支流”,一些地方甚至进一步缩减。孝感市未将府澴河纳入整治范围,该河属于长江一级支流,流域15公里范围内有15家重化工及造纸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部分企业仍存在废水超标排放问题。

整改目标:组织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巩固前期整治成效。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严格整治范围,从严落实整治要求。

(二)督促孝感市对府澴河流域15公里范围内的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企业按要求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验收。

(三)严格把控准入关口,沿江1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建重化工园区,不再审批新建重化工及造纸项目。

(四)加强对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的环保监管执法,结合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问题整改,举一反三,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领衔督办省领导:黄楚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八、上报销号不实。整改方案要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恩施州利川经济开发区在未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且拟接纳园区污水的利川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2018年初就上报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运。截至“回头看”时,利川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仍在施工,全市每天约2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长江支流清江;“回头看”期间,该市仍上报声称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建设。

整改目标: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利川市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并通水运行,污水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完善利川市经济开发区配套污水收集管网。

整改措施:

(一)加快利川市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进度,2019年9月30日前建成并通水运行,完善利川市经济开发区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加快利川市城区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逐步改造城区雨污分流设施。

(二)强化对利川经济开发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

(三)加强对利川经济开发区及入园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标准后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恩施州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督导和核查工作,确保销号管理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恩施州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九、天门市上报督察整改情况极不严肃。将2012年就已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作为整改成果上报;在督察问责方面,又将第一轮督察进驻前已完成追责的44宗案件作为督察整改问责成果,占全部91宗上报案件的48%。

整改目标: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树立责任意识,细化责任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整改工作和成果真实有效。

(二)加强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来担当,抓好抓牢督察问题整改工作。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真追责、严追责。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盯住不放。

(四)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按文件要求如实上报各项整改材料,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单位:天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天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督察发现,湖北省一些地方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部门整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督察整改及环境质量改善压力仍然突出。在一些具体整改任务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敷衍应对等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推进整改不力,特别是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方面,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问题。

整改目标: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整改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强化整改责任担当,狠抓整改工作落实。

(二)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确保整改责任落实、任务落地。

(三)以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活动为契机,对整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对等突出问题进行大力整治,做到边整边改、主动整改,切实提高整改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依法依责履职能力。

(四)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的群众信访举报件进行梳理排查,针对未彻底解决的信访举报件,由各责任单位持续推进整改落实,确保群众信访举报件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五)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我省实施细则,对整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对等行为的干部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纪委监委机关,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纪委监委机关,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一、审核把关不严。武汉市洪山区未按期完成巡司河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却违反“整治工程未完工不能评估”的要求,于2017年12月擅自将未完工项目剔除后进行评估,并在公众测评中弄虚作假,上报巡司河黑臭水体整治初见成效。武汉市水务局未认真审核把关,就直接将洪山区提供的情况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平台。截至“回头看”时,巡司河仍未消除黑臭,氨氮浓度高达14.6毫克/升。除巡司河外,2018年5月,相关部门联合督查还发现,湖北省上报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中,武汉市黄孝河明渠、随州市南郊1号渠整治工程实际也未完成,水体依然黑臭,上报情况弄虚作假。

整改目标: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把关,切实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整改措施:

(一)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对各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开展定期督办检查和不定期暗访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2019年底前,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完成率达到90%。督促各地级以上城市加强上报整治数据审核把关,确保真实性,对于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坚决监督整改。

(二)武汉市在巡司河、黄孝河2018年底基本消除黑臭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整治措施。以提升巡司河、黄孝河水环境为目标,应急谋远相结合,推进流域管网排查工作,编制流域规划,推进规划实施。2019年底巡司河、黄孝河稳定保持消除黑臭;2020年底巡司河、黄孝河基本做到长制久清;2021年底前,黄孝河水质提升至准IV类目标,巡司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提升项目开工;2022年底前,巡司河水质提升至准IV类目标。

(三)随州市组织南郊1号渠黑臭水体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加快其它黑臭水体整治进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任务。到2019年底,除东护城河外,其它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达到省定90%的工作目标;2020年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基本实现水体长制久清的工作目标。加强督办检查,对发现推进不力、工程质量隐患、信息报送不实等问题,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武汉市、随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武汉市、随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十二、方案多,落实少。第一轮督察反馈指出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襄阳市随后制订多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耗煤大户煤量控制、脱硝设施高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ⅤOCs)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重点工作落实仍不到位。“回头看”发现,2017年8家燃煤大户中6家未完成控制目标,其中4家耗煤量不降反增;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6台燃煤锅炉仅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配套的脱硝设施较少启用。2017年襄阳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细颗粒物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均未达到整改方案要求,细颗粒物浓度等指标不降反升,被原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实施区域限批,但该市在限批期间仍然违规审批8个涉气建设项目。

整改目标:完成省定煤炭总量控制目标;确保安能热电有限公司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加快推进化工、喷涂、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完成襄阳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6个100%”要求;健全、优化环保审批制度,杜绝类似违规审批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根据省定煤炭总量控制目标、襄阳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和环境状况,科学制定襄阳市煤炭总量控制方案。严格限定各县(市、区)、开发区煤炭消费总量,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煤炭总量控制职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强化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确保脱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三)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力度,按照《襄阳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按照“一企一案”加快推进化工、喷涂、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工作。

(四)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要求,严格执行“红黄绿”挂牌管理办法和“黑名单”制度。

(五)强化对8个涉气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督促已建成项目立即开展“三同时”验收,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立即停产整顿。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重新制定并优化环保审批流程,成立环保审批内部联审领导小组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确保类似违规审批问题不再发生。

领衔督办省领导:李乐成

责任单位:襄阳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襄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三、考核流于形式。督察发现,2017年襄阳市全部县(市、区)均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但襄阳市未按“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应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要求进行否决,考核制度流于形式;无独有偶,2017年咸宁市咸安区斧头湖湖心、淦河西河桥两个国控断面水质不达标,未完成考核目标,咸宁市也未对有关地区启动相应否决程序。咸宁市政府2016年印发实施的空气质量和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考核办法,至今未落实相关资金,更无从落实。

整改目标:完善环境保护考核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各级各部门正确认识并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主动担当、真抓真管。

整改措施:

(一)完善环境质量考评办法,综合运用环境保护“一票否决”预警、约谈等措施,根据年度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完成情况,严格实施“一票否决”,次年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有关工作。

(二)强化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结果运用,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领导班子的优化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与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相结合。

(三)咸宁市按照考核办法,严格落实空气质量和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

责任单位:襄阳市、咸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襄阳市、咸宁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四、整改不力。第一轮督察指出武汉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整改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但“回头看”发现,南湖周边污水直排问题整改进展严重滞后,武汉市虽陆续出台多个整治方案,但部署慢、落实少,整治工程至今无一建成,南湖水质长期为劣Ⅴ类。环湖排口中,有多个排口明显混有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南湖。

整改目标:2019年5月31日前,解决武汉市江夏区何家湖小区及周边新建楼盘污水直排黄家湖湖边塘问题。2021年12月底前,南湖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

整改措施:

(一)抓源头治污,扎实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混错接改造等工作。全面开展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并强化运行管理。深入推进管网隐患排查与修复。

(二)加大南湖沿岸违建、菜地、各类垃圾和乱堆乱放等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力度,提升南湖岸线整体环境质量。完成南湖(洪山范围)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东湖高新区建设2座5000吨/天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沿湖4个排口进行截污;督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启动南湖校区污水应急处理服务项目。

(三)制定污水直排黄家湖湖边塘问题整改方案和施工方案并实施。举一反三,对该处的路边塘及周边水体的综合环境进行整治和提升。对周边排水排口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加大巡查力度。

领衔督办省领导:马国强

责任单位:武汉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五、得过且过。第一轮督察指出,湖北省存在湖泊水质下降、填湖占湖未有效遏制等问题。此次“回头看”发现,整改落实仍不到位,一些地方甚至不以为然,仍在继续围湖占湖,问题严重。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加大填湖占湖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成填湖占湖问题整改工作。

整改措施:

(一)继续坚持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湖泊巡查监管,运用省湖泊卫星遥感监测平台,加大对全省湖泊形态监测和核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填湖占湖行为,依法打击涉湖违法行为;继续坚持每月向全省发布湖泊监测与巡查月报。

(二)加强规划管控,加强用途管制,对过剩产能项目以及国家禁止供地的其他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一律不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土地供应手续。

(三)督促各市州做好湖泊水质监测工作,将《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的308个湖泊水域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位于重点区域、流域的工业园区和重点涉水企业的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污水偷排、偷放等问题。

(四)查处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17个省控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地方编制或完善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年度计划。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六、填湖占湖屡禁不绝。武汉市未按整改方案要求,对已出台的两批62个湖泊“三线一路”规划及时完善,也未及时排查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2017年以来,经江夏区政府批准,武汉鸿信世纪、美加置业两家公司填占汤逊湖湖边塘部分水域约40亩,用于房地产开发,直到群众反复投诉后才被叫停。咸宁市对填湖占湖行为打击不力,嘉鱼县金色年华生态养生谷项目侵占蜜泉湖湖泊保护区水域100余亩,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旅游设施,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放任项目建设,直到此次“回头看”时才紧急拆除相关设施。

整改目标:完成51个湖泊保护规划调整。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武汉市166个名录湖泊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清理排查工作;2019年8月底前,全面拆除蜜泉湖违规设施,并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

整改措施:

(一)武汉市做好51个(其他11个跨市、跨区湖泊已调整完成)非跨区湖泊“三线一路”规划修订升级为详细规划工作,并按程序报批;加强湖泊水体管控,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武汉市166个名录湖泊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即“灰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清理排查工作,重点是对已出让在建或未建的涉湖边塘项目进行清理排查;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完成相应湖泊绿线保护规划完善工作。

(二)对鸿信世纪联投龙湾已填未建部分面积约14.32亩的土方进行清挖还湖。2019年5月底前,对该项目清挖后的水面以及原有湖边塘周边环境进行生态及绿化整治改造。2019年8月底前,对已填已建部分采用异地还补措施整改,还补面积35亩,在麻雀湖边进行清挖还补;对美加置业沿湖边塘岸线建设的钢筋混凝土挡土墙位于吴淞高程20.0m以上部分进行全部拆除,拆除后按照生态湿地标准进行复绿;对该项目已填占的1.75亩湖边塘(洼淀)进行清挖,对清挖后的水面及原有湖边塘周边环境进行生态整治。

(三)咸宁市对金色年华生态养生发展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9年8月底前,全面拆除违规侵占湖泊保护区水域的100余亩建设旅游设施;加快140亩鱼池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对鱼池实施水系连通和垂钓临时设施整治并完成拆除设施的后期清理工作。

(四)举一反三,加强对区域内湖泊水体的巡查力度,严惩非法填占湖泊水体的违法行为,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单位:武汉市、咸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武汉市、咸宁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七、退垸还湖进展滞后。荆州市洪湖2018年度退垸还湖任务为2.98万亩,但该市直至2018年9月30日才印发实施方案,11月才启动与退垸对象签订退垸协议,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孝感市汈汊湖调蓄区过度开发严重,已被分隔为众多大小不一的水塘,大湖自然水面面积仅剩3000余亩,仅占调蓄区面积约4%。面对这种情况,孝感市态度消极,得过且过,对退垸还湖工作敷衍应付,仅对养殖区域硬埂进行小段开挖,湖面碎片化无明显改观,却声称已完成年度任务。

整改目标:加大退垸还湖工作力度,完成洪湖、汈汊湖退垸还湖目标任务,恢复湖泊自然生态。

整改措施:

(一)荆州市按照退垸还湖还湿方案,完成洪湖退垸还湖目标任务。持续实施《荆州市退垸还湖还湿方案》和《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垸还湖(还湿)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洪湖退垸还湖还湿。2020年6月底前完成洪湖保护区各通湖河口周边约10万亩围垸,2020年底完成洪湖保护区纳入退垸范围的所有围垸,并做好破口通湖整改,清除围垸养殖设施,防止反弹。到2021年1月底,全面完成洪湖除洪狮、王小垸外所有围垸共19.99万亩。力争2022年底前完成退垸群众安置、退垸施工。制定渔民安置方案,做好渔民的转产培训、发展农业生产等工作,确保退垸群众住房有保障、生活有着落、生产有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优化退垸施工方案,减少退垸施工对洪湖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结合退垸施工,恢复洪湖滩涂、湖滨带和鸟类栖息地,提高生物多样性,修复退垸水域生态环境,恢复洪湖湿地景观。

(二)孝感市进一步优化《汈汊湖退垸(田、渔)还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汈汊湖“三退”工作,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汈汊湖退垸还湖约1.65万亩,2020年底前完成汈汊湖退垸还湖4.365万亩。

责任单位:荆州市、孝感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荆州市、孝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2022年12月底前

十八、湖泊水质污染依然突出。列入《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的308个湖泊水域中,2017年水质优良仅35个,占11.4%;劣Ⅴ类水质103个,占33.4%。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湖泊保护名录中湖泊水质稳步提升。

整改措施:

(一)加强湖泊巡查监管,依法打击涉湖违法行为,加强湖长制考核,积极推进湖泊水生态修复工作。

(二)开展湖泊湿地型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动态变化遥感监测,及时印发监测报告,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与整改;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督促各地开展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

(三)督促各市州做好湖泊水质监测,将《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的308个湖泊水域纳入监测范围。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地方湖泊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全省湖泊水质监测数据的收集与汇总。

(四)督促各地加强对位于重点区域、流域的工业园区和重点涉水企业的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污水偷排、偷放等问题。加大对城市建成区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的查处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17个省控重点湖泊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地方编制或完善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年度计划。

(六)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检查和督导力度,强化养殖污染治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压实养殖场治污主体责任,采取“一场一策”措施,促进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利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以精确施肥、调整施肥结构、改变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化肥为技术路线,集成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促进化肥减量。加强巡查,强力查处非法捕捞和围栏围网网箱养殖,防止反弹;查处投肥养殖,发展增殖渔业。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九、一些地方湖泊水质下降趋势仍未有效遏制,武汉市166个湖泊中,2015年劣Ⅴ类水质湖泊38个,2017年却增加到48个。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国控断面全部消除劣Ⅴ类,水质逐步好转。

整改措施:

(一)制定“一湖一策”,强化河湖长履职考核,推进河湖管护信息化建设,建立群众投诉河湖水环境问题闭环处置机制。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开展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雨污分流工作。

(二)严格环境准入,从严审批涉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涉湖企业检查,对涉湖违法排污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调整限养湖泊的渔业产业结构,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在武汉市江夏区、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继续发展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2万亩以上,有效降低当地稻田化肥农药使用量。在重点湖泊周边选择适宜的精养鱼池连片基地,因地制宜确定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措施,实施养殖尾水净化措施。

责任单位:武汉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二十、黄石市30个湖泊中17个水质为劣Ⅴ类,其中9个与2016年相比水质变差。

整改目标:列入《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的17个劣Ⅴ类水质湖泊,总体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整改措施:

(一)完善湖泊管护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落实湖泊管护责任,完善各级湖长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河湖长及督导部门责任,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加大巡湖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处理影响湖泊水质问题。

(二)完善县、乡级“一湖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对涉及黄石市的17个劣Ⅴ类湖泊明确主要问题清单,逐一分解目标、责任和措施。

(三)开展河湖划界确权。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确权”的工作思路,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提升河湖和水利工程管护水平。

(四)开展“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8年7月20日开始,2019年7月19日全面完成。

(五)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着力提高管网覆盖率,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未经处理污水不进入湖泊。

(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开展“回头看”,防止复养和新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严厉打击江河湖库天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反弹、“绝户网”、“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和湖库投肥养殖违法行为。

(七)加大湖泊的水质监测力度。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准确把握水质变化趋势。

(八)加强河湖排口日常监管。限制审批新增入湖排口,全面摸清入湖排口并建立台账,对违法排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实施排口达标建设。

责任单位:黄石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黄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一、敷衍应付。2017年以来,天门河杨林断面水质由Ⅲ类逐步恶化至Ⅴ类,天门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新建沿岸截污工程浮皮潦草,管网和集水井多处破裂,每天近2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天门河。监测结果显示,流经市区的天门河二桥至陆羽大桥不足6公里河段,水质由Ⅲ类急剧下降至Ⅴ类。

整改目标:逐步解决天门市城区排水管网雨污混接、管网堵塞、截污不彻底等突出问题,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破损全修复、维护全覆盖,形成“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切实改善城区水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一)切实做好水质监测工作。每月定期对天门河各支流跨乡镇断面的37个汇入口水质进行一次监测,对7个观测断面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流域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排查水环境风险隐患。

(二)落实天门河沿线城乡垃圾统筹治理。持续开展河道岸线垃圾集中处理,督促沿线村庄按全市统一标准,配齐农户垃圾桶,进一步优化设置村庄垃圾集并点,及时收集清运。每月对沿线垃圾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长效机制。

(三)对天门河城区段沿线4公里覆盖540家居民的污水管网漏接、破损等情况进行摸底造册,2019年12月底前整改完成,对铺设的2.5公里临时管线全部改造更换。大河、阳渡社区新建2.5公里截污管线,集中收集,集中进管。同时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2019年9月30日前,完善谌桥河城区段2.7公里截污管网。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杨林河延伸段2.4公里清淤截污工程。

(五)加快推进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完善北湖提升泵站1.5公里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启动人民大道、庙台巷、南坝堤路等污水管网工程建设。

(六)分阶段推进城区雨污分流改造。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北湖片区20家单位和小区雨污分流改造;2020年7月30日前,完成20家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2021年12月底前,对其他小区雨污分流调查摸底,并分段实施雨污分流。

(七)推进老旧管网疏通改造。在加大建设力度的同时,加大对老旧管网的疏通力度,每年至少疏通80公里。根据管网普查情况,逐一对堵塞管网进行疏通,对重点地段进行整治,提升排水畅通能力。

(八)加强泵站等附属设施检修力度。对泵站等实行常态化养护,每季对泵站进行清淤、检修,对部分设施、设备更换,并采购应急发电机,适时对各大泵站的设备进行关闸蓄水试机,确保泵站运行正常。

(九)新增沿线5个乡镇(拖市、渔薪、杨林办事处、小板、卢市)沿河5.5公里污水截污管道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保持生态基流10m3/s。

(十一)按照《天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摸清天门市区域内汉江、天门河、汉北河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天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天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二十二、2017—2018年,原省环境保护厅对天门市实施涉水项目区域限批,但天门市对此不以为然,擅自缩减限批范围,将限批文件规定的11个乡镇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缩减为位于汉川新堰省级考核断面上游且工业企业布局较少的净潭乡和卢市镇。自2017年4月19日实施限批以来,天门市在限批区域内审批涉水项目达48个,占全部涉水项目的45.7%。天门市在被限批、被约谈的情况下,仍未能提高认识,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落实限批要求打折扣、搞变通,工作不严不实。

整改目标:在省生态环境厅对天门河流域解限之前,严格落实限批要求,不得新批涉水项目,对已批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限批要求,在解除限批之前,限批流域不得新批涉水项目。

(二)天门市组织工作专班,对已批项目逐一摸底排查,全面清理,分类处理。对已批未投产的项目,在限批解除前,暂缓投产;对已经生产的项目,全面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并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对非法排污企业实行顶格处罚、停产整治;对“未批先建”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对违规审批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天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天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三、第一轮督察反馈指出,府河孝感段沿线有涵闸56座、拦河坝8座,大多未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整改方案要求对府河孝感段涵闸、拦河坝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提出整改措施。但孝感市对涵闸和拦河坝全部予以保留,仅为8座拦河坝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上游支流建坝导致澴河水量减少、水面变窄。

整改目标: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调控自如的水系连通体系,促进府澴河水质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一)2019年5月底前,完成《府澴河孝感段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初稿),对56座涵闸和8座拦河坝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二)2019年6月底前,对《府澴河孝感段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初稿)进行审查。按照审查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优化、修改、完善,制订孝感市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清单,并按方案要求落实到位。

(三)2019年7月底前,对56座涵闸及8座拦河坝调度规程进行评估,进一步进行优化完善调度方案。

(四)2020年底前,按照《府澴河孝感段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分步对闸坝实施具体整改,全面完成涵闸、拦河坝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孝感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孝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二十四、做表面文章,轻实际效果。第一轮督察期间,群众多次反映襄阳市枣阳城区护城河水体黑臭问题,枣阳市于2017年11月上报案件办结销号。但“回头看”发现,枣阳市因截污工作迟迟没有进展,仅对护城河实施撒药杀菌除臭处理和漂浮物打捞,仍有多个排污口污水直排入河,现场采样监测,护城河污染严重,属于重度黑臭水体。

整改目标:立行立改、标本兼治,清除污泥、控污截污,彻底解决护城河黑臭水体问题。

整改措施:

(一)彻底清淤截污,消除黑臭水体。立即实施护城河黑臭水体清淤截污工程,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护城河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其中,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拆违拆迁工作;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护城河清表、清淤、转运;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护城河两岸截污管道施工。

(二)实施综合治理。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枣阳市沙河流域城市水环境(含护城河)综合治理PPP项目。

(三)压实主体责任,严肃执纪问责。对护城河治理中存在的落实责任不到位、推进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襄阳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襄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十五、第一轮督察期间,鄂州市葛店开发区臭气扰民问题投诉量占到该市投诉总量的三分之一。葛店开发区虽对督察交办的群众投诉问题进行了办理,但对企业整改要求不细不实,整改验收流于形式,导致企业既没有彻底完善治污设施,也没有真正加强环境管理,多家医药、化工企业臭气扰民问题依旧,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用3到5年时间,有序推进葛店开发区医药、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

整改措施:

(一)对葛店开发区起步区3.7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医药、化工企业分类施策,实施“关、改、搬、转”。

(二)加快推进大健康产业园建设。2019年5月31日,葛店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正式开工建设。2019年6月底前,启动恒鑫化工、武大有机硅搬迁谈判,并启动大健康产业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2019年12月底前,重点开展恒鑫化工、葛店人福、武大有机硅、远大弘元、华烁科技、浩信药业等6家企业的商务谈判、拆迁动迁招标及拆迁动迁、安全环保监管、土壤环境修复、土地收储等工作,并完成恒鑫化工、武大有机硅搬迁谈判,开始动迁拆迁。2020年12月底前,推进海力环保、长海新能源2家企业转产,长颈鹿制漆、润阳沥青2家化工企业搬迁。2021年6月底前,完成大健康产业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首批搬迁入园企业开始建设厂房等主体工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入园企业厂房等主体工程的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恒鑫化工、武大有机硅、海力环保、长海新能源、长颈鹿制漆、润阳沥青等6家化工企业搬迁转产工作。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葛店人福、华烁科技、浩信药业等曝光企业及远大宏元的关改搬转工作,彻底解决废气扰民问题。

(三)加强搬迁过渡期环境监管。一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日常检查与夜间、节假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生物医药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二是加强执法监测,严厉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三是聘请园区环保管家,重点对园区生物医药化工企业进行不定期排查诊断,帮助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四)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排污信息(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排放标准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让广大群众了解企业真实排污情况。

(五)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在投诉集中的金谷鑫城小区设立专门办公点,跨前一步与投诉人联系、沟通,第一时间掌握群众诉求。

责任单位:鄂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鄂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二十六、弄虚作假,不以为然。第一轮督察期间,群众举报咸宁赤壁市赵李桥镇良华碳酸钙厂、万洲氧化钙厂污染饮用水水源问题,赤壁市2016年12月上报办结,声称已查封关闭两家企业。“回头看”发现,两家企业虽然污染严重,对水源地保护带来威胁,但并没有按上报情况所称实施了关闭。生产用电报表显示,良华碳酸钙厂至2018年3月、万洲氧化钙厂至2018年6月每月仍持续大量用电,此次“回头看”时仍未拆除设备。

整改目标:依法取缔赵李桥镇良华碳酸钙厂、万洲氧化钙厂;举一反三,完善辖区内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环保设施。

整改措施:

(一)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赵李桥镇良华碳酸钙厂、万洲氧化钙厂厂区主要生产设备拆除工作,全面清理厂区遗留环境问题。

(二)对办理群众举报问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咸宁市辖区内相关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咸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咸宁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9年8月底前

二十七、突击整改,应付督察。第一轮督察指出,荆州市沙北新区、开发区等中心城区每天近5万吨生活污水长期直排。但荆州整改工作严重滞后,2016年列入政府建设计划的红光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至今尚未启动;2018年3月才批复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规划,且仅从规划的117个近期建设项目中挑选27个作为整改内容,其余项目未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整改措施大幅缩水。截至“回头看”时,城区每天仍有约3.4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开发区三湾路与西干渠路交汇处的外排污水氨氮浓度高达16.9毫克/升。在污水管网底数不清、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荆州市为应对督察,在“回头看”进驻前对所有雨水污水排放口实行封堵,导致城区部分区域生活污水倒灌,大面积淹没街面,并在沿河人行步道上方形成新的排放口,人行步道布满污泥和青苔,景象不堪,污染严重,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整改目标:加快荆州市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切实提高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2019年底前中心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黑臭水体疏浚完成100%,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

整改措施:

(一)推进城区和企事业单位雨污分流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三湾路周边企事业单位、老旧社区雨污分流改造。荆沙河、荆襄内河、西干渠(雷家垱-深圳大道)2019年完成疏浚,消除黑臭。豉湖渠(荆沙大道-深圳大道)2019年底前完成沿河截污及疏浚,2020年底前消除黑臭。

(二)提高中心城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实施荆州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红光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2020年4月底前主体完工。

(三)实施中心城区排水管网探测检测项目,2020年1月10日前完成外部调查作业,2020年7月10日前项目全部完成。

(四)荆州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分3年建设,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荆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十八、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长江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督促各地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长江和两岸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湖北省高质量发展。

整改目标: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长江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确保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全省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

整改措施: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长江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增强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二)加强履职尽责跟踪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州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分工、责任领导,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快突出问题整治,推动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三)加强督查督办。将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列入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组织全省暗访督查,重点发现整改工作中存在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清、工作主动性不够、对推动督察整改抓得不紧等问题,推动各项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顺利完成,强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四)严肃追责问责工作。督促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落实;不断完善被问责干部教育帮带制度,压紧压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九、切实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整治要求,推动磷化工行业转型升级。

整改目标: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整治工作要求,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磷化工产业政策,严格产能置换,加快推动全省磷化工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严格整治范围,从严落实整治要求。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省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优化磷化工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发挥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作用,培育壮大行业骨干龙头企业,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整体竞争力。

(三)加强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防渗、截洪和排洪措施。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始终保持生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点严厉打击磷化工企业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系统推进长江干支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尊重治污减排和生态恢复规律,分轻重缓急,打好水环境治理歼灭战、攻坚战和持久战。

整改目标:系统推进长江干支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长江水污染突出问题,不断改善长江干支流水环境。按照治污减排和生态恢复规律,构建长江生态保护法治体系,进一步筑牢长江生态保护法治屏障。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及人才队伍建设,为打好水环境治理歼灭战、攻坚战和持久战提供有效保障。

整改措施:

(一)稳步推进立法工作。《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拟分别于2019年6月底和10月底完成省政府议案提交工作,于2019年7月和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做好长江保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对现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和高校院所新建水污染防治领域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一步提升水污染防治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依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专业人才开展水污染防治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省水污染防治领域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三)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的法律法规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纳入年度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内容,不断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一、持续推进武汉、咸宁、荆州等地截污管网建设,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黑臭水体整治到位。

整改目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规划统筹截污管网建设,完善收集系统,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积极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确保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整改措施:

(一)推进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加大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武汉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汤逊湖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三期主体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新增29万吨污水处理能力。荆州市2020年4月底前完成红光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主体;荆州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分3年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三湾路周边企事业单位、老旧社区雨污分流改造。咸宁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各市县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二)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武汉市进一步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管控和养护。荆州市2019年12月底完成荆沙河、荆襄内河、西干渠(雷家垱-深圳大道)疏浚,消除黑臭;豉湖渠(荆沙大道-深圳大道)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沿河截污及疏浚,2020年12月底前消除黑臭。咸宁市2019年12月底完成5条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三)武汉市推进主体工程已完工的水体配套工程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并发挥作用。

(四)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截污管网建设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组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组织专家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及时纠错纠偏,确保整改路径科学有效。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武汉市、咸宁市、荆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武汉市、咸宁市、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二、加大非法侵占长江岸线问题清理整治力度,增强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

整改目标:坚决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力推进长江岸线清理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整顿非法侵占长江岸线问题,严格长江岸线资源管控。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船舶污染监督执法和管控,提升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港口管理,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整改措施:

(一)依法规范管理执法秩序。建立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将长江岸线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不断提升长江岸线监管能力,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进行处置,有效提高长江岸线的管理水平。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摸排长江流域非法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推进岸线清查整治工作。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沿江8市州及相关部门加强对违法违规占用长江干线岸线情况开展清查整治。对不符合《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按照拆除取缔、规范管理和补充论证并加以整改等三类进行整改。对明确需要关停、拆除的设施,应予以取缔拆除。

(三)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责任单位各负其责强化船舶污染治理和监督,提升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和应急保障水平。

(四)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落实《湖北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快长江干线船舶污染物港口设施建设。加快推动洗舱站建设,2020年底前确保长江湖北段建成一座化学品洗舱站。加快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武汉、十堰2019年12月底前开工,2020年12月底前完成50吨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并投入使用。推进防污设施建设和标准化渔船更新,加强渔船防污工作检查、督促整改,处理好渔业船舶水污染。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三、把湖泊保护摆到更高的位置,严厉打击填湖、占湖、围湖行为,持续做好退垸还湖等相关工作,系统推进湖泊水质改善和生态修复工作。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做好湖泊保护工作,加大对填湖、占湖、围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推进退垸还湖工程建设,积极抓好湖泊水质改善和生态修复工作,逐步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按照河湖长制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推进湖泊水域岸线勘界定桩。加强湖泊巡查监管,及时发现违法填湖占湖行为,加大填湖占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健全完善省、市、县湖泊巡查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填湖占湖问题,依法打击涉湖违法行为。

(二)持续做好退垸还湖工作。按计划完成全省湖泊退垸还湖工作,全面完成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依据保护规划指导退垸还湖工作。积极推进湖泊水质改善和生态修复工作,逐步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三)加强督办检查。强力查处非法捕捞和围栏围网网箱养殖,防止反弹;禁止投肥养殖,推行健康养殖,倡导增殖渔业;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的划定工作,优化渔业养殖空间布局;加快推进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退捕渔船上岸拆解工作。

(四)加强湖泊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湖泊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湖泊水质监测。逐步减少周边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业面源等方面对湖泊水质影响;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四、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整改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发〔2018〕44号),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完成国家考核目标任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制定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优化产业发展结构。严格落实产业政策,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整改措施:

(一)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家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持续加大全省煤电机组的绿色电力调度,加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加大工业领域大气治污减排工作力度,持续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全省煤矿总体关停退出;严格机动车检验监管,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工作,加强对尾气排放检验不达标的机动车管理;积极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动全省光伏发电有序发展,有序推进风电项目建设;继续推进扬尘整治行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大气污染防治、工业烟粉尘以及堆场、料场、矿山等扬尘污染控制,持续推进燃煤锅炉的排查力度;加强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认真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二)推动实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动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荆门、鄂州等城市重点行业落实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全面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减排。重点推进重点行业生产技术改造,有效控制和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鼓励企业以绿色发展为主,建设绿色工业园区,积极推进生态绿色制造,提升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

(四)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加强绿色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重点工业布局,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严控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产业违规新增,淘汰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湖北机场集团,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湖北机场集团,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五、依法依规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对落实责任不力,特别是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对“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发现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目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对落实责任不力,特别是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督察组移交的5个案件线索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肃追责。

整改措施:

(一)严肃案件线索问题追究。对移交的5条案件线索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二)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追责问责,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特别是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领衔督办省领导:王立山

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

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监委机关,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附件2:

湖北省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一、湖北省现有1021家重化工及造纸企业,其中105家分布在长江、汉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突出,一些部门和地方监管仍不到位。湖北省2016年、2017年多次印发通知,要求沿江1公里重化工及造纸在建项目,应开展再论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但由于未明确具体程序,一些地方未予执行。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严格磷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禁止新增限制类(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淘汰类项目产能。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磷化工项目,正在审批的,依法停止审批;已批复未开工的和已开工未投产的,依法停止建设。

(二)严格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三)聚焦解决“化工围江”突出问题,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按照《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方案》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凡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沿江15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

(四)加大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环境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二、2016年10月湖北荣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年产150万吨高档箱纸板项目提出再论证申请后,荆州市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未及时开展再论证,默许企业继续建设。荆州市以文件中“逾期未给予明确答复的,视为同意其继续建设”为由,未要求该项目暂停建设,放任继续施工。2018年1月,荆州松滋市发改局违规为该公司20万吨高档箱板纸项目办理了备案手续。

整改目标:确保湖北荣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符合长江大保护要求。

整改措施:

(一)对湖北荣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重新论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明确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消防等整治措施。

(二)撤销20万吨高档箱板纸项目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荆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9年8月底前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意见》及湖北省有关文件均要求,“建成投产的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污水排放不达标的,一律立即停产,限期整顿改造,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予以关停”。但湖北省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华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重化工企业2016年以来多次超标,污染突出,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以罚代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并未彻底解决。

整改目标:湖北省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废气实现达标排放。宜昌华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宜昌市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分类施策方案(2018-2020年)》要求,按期完成关停搬迁工作。

整改措施:

(一)责令湖北省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对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清查,在所有环保问题彻底解决、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前不得恢复生产。

(二)督促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焦化新生化废水处理装置的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焦炉废气达标排放治理;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焦化厂雨污分流。

(三)对宜昌华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强环境监管,不定期进行暗访暗查和监督性监测;邀请专家再次对该公司环保问题进行排查,并指导其科学整改,确保搬迁前的环境问题整改到位。督促该企业加快宜都化工园新厂区工程建设,尽快建成投产。现有厂区在搬迁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停产并启动后续“四清”工作。

(四)对3家企业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同时,加强服务、帮扶和指导,解决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杜绝以罚代管,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武汉市、宜昌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武汉市、宜昌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湖北省长江干流长度1061公里,是长江经济带岸线最长的省份,岸线资源丰富,却一直未能得到妥善保护,生态环境破坏严重。2016年以来虽清理取缔了一批非法砂石码头,但非法侵占岸线清理整治力度仍然不足。放松非法码头排查整治要求。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印发《关于治理长江非法码头的工作意见》,要求全面摸清无证、手续不全的“黑码头”;《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方案》则将工作范围缩减为“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或不符合规划的非法码头”。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牵头部门,在执行中又将治理范围收窄为“以非法砂石码头为主”,而放松对其他类型非法码头的排查整治。

整改目标:在开展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省级工作方案。长江沿线市州政府对无证、手续不全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码头进行分类处置,并加快推进码头规范提升工作。

整改措施:

(一)完善工作方案。省联席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梳理2015年底以来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治理长江非法码头和交通运输部有关码头核查的系列文件,对照查摆省级方案差距,针对问题完善省级工作方案、细化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清理核查。省联席办全面清理长江干线现有无证、手续不全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码头情况,形成码头清单;长江航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部门职责,在码头清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并核查其手续办理情况,形成码头各手续办理台账。(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三)进行分类处置。各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和省级方案要求各负其责,长江沿线市州政府进行分类处置,对不符合规划、占用禁止开发区域的码头依法拆除,对符合规划且不占用禁止开发区域的码头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完善相关手续;对到期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拆除。

领衔督办省领导:曹广晶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五、2017年水利部门排查发现,全省1294个长江岸线利用项目中895个未取得水利部门许可,其中561个为无手续的码头和造船项目。

整改目标:按照拆除取缔、规范管理和补充论证并加以整改等三类进行清理整治,清退乱占滥用和占而不用的长江岸线,规范长江岸线利用项目管理。

整改措施:

(一)2019年5月底前,对895个项目建立台账。

(二)2019年6月底前,区分项目性质和违法违规情形等,对895个项目按照拆除取缔、规范管理和补充论证并加以整改等三类进行分类,印发整改工作清单。

(三)除少数涉及司法问题和民生问题项目延期或暂缓拆除取缔外,其他拆除取缔类和规范管理类项目在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工作。

(四)对于确需采取工程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项目,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五)严格长江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对不符合规划的码头一律不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未开展港口总体规划环评的新建码头一律暂缓受理码头环评文件。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0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六、专项督察还发现,武汉市有10个修造船厂项目占用长江岸线,其中新洲区通达船厂和长林船厂的码头,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占用长江干流岸线。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长江岸线整治要求,切实保护好长江岸线。

整改措施:

(一)武汉市新洲区对武汉市长林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武汉市通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武汉市运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等三家船厂实施关停,对船厂办公区域、生产设备、电气设施等进行封存,同时协调电力部门暂停三家船厂供电。关停时限至三家船厂按要求完善相关许可手续。

(二)2019年5月底前,武汉市武昌区搬迁拆除4个码头,青山区完成武汉金江明谷船舶修理公司船舶清理、工棚拆除,黄陂区组织拆除金山船厂并清理现场。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对武汉港通装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占用长江岸线情况进行排查,严肃查处非法占用长江岸线行为。

(三)对全市占用长江岸线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加强日常管理,严肃查处非法占用长江岸线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单位:武汉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共有108个非法码头,其中61个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但宜昌市前期仅摸排上报19个,至今仍有13个未清理整顿。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大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码头整治工作力度,确保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的码头问题整改销号。

整改措施:

(一)全面摸清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码头数量,持续做好保护区内码头整改销号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中石化王家河油库码头整体搬迁。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环保整改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103号),宜昌船厂码头和船厂舾装码头于2022年10月8日前关停取缔。伍家岗长江大桥全面通车后,立即取缔白沙垴乡镇渡口。

(二)督促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昌港务集团停止使用集装箱栈桥码头,并对取缔码头的生产设施整改开展相关专项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抓好后续整改工作。

(三)对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应清理整顿并采取关停措施的码头,依法采取措施禁止船舶靠泊和装卸作业。

(四)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6个项目完成洪水影响评价申报和审批工作。

(五)对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领衔督办省领导:赵海山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长江航务管理局、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宜昌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长江航务管理局、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宜昌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长期坚持

八、非法砂石码头清理整治不力。为荆州市洪湖市洪监高速三标段项目配套的临时砂石码头,位于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完成拆除,地方政府也上报已经完成拆除,但督察发现,截至2018年11月仍未清理到位。

整改目标:码头设施全部拆除到位,场内砂石全部清运到位,岸线滩涂全部复绿到位。

整改措施:

(一)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洪监高速三标项目部专用码头拆除任务,6月底前完成岸线复绿。

(二)全面排查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沿线,对已拆除的各类码头进行“回头看”,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荆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九、汉江是长江最大支流,两岸非法砂石码头清理整治进度滞后,荆门市仍有5个砂石码头未按要求在2016年12月底前完善相关手续,也未在2017年3月底前拆除到位,其中本应被取缔的幸福砂石码头,既无审批手续又严重破坏岸线,钟祥市却允许其作为过渡性临时砂石码头保留运营。

整改目标:完成5个砂石码头的治理工作。

整改措施: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5个砂石码头已全部关停取缔。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坚决防止非法码头死灰复燃。推进复绿工作。

责任单位:荆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十、由于资源禀赋,湖北省长江、汉江沿岸磷化工产业发达,磷石膏大量堆存,粗放管理加剧了总磷污染,给长江沿岸生态环境带来巨大风险。磷化工产能替代要求落实不力。国家及湖北省从2011年起严控磷化工产业发展,要求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但一些地区违规新增产能的情况依然存在。2017年,襄阳宜城市聚鑫磷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荆门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工业磷酸铵建设项目、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工业级磷酸一铵项目均未落实产能置换要求,却获得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已动工建设或具备动工条件。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化工行业项目的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尿素、磷铵(包括农用及工业级)、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七大类化工过剩行业无序发展;规范磷铵、黄磷、尿素等化工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严格磷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禁止新增限制类(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淘汰项目产能。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磷化工项目,正在审批的,依法停止审批;已批复未开工的和已开工未投产的,依法停止建设。

(二)严格控制磷铵、黄磷、尿素等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规范开展产能置换公告工作。2019年7月底前,制定《湖北省磷铵、黄磷、尿素等化工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暂行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建立化工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机制。

(三)按照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整体部署,开展“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核查验收工作。督促企业加强磷石膏库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磷石膏库坝体稳定,各项监测参数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加强对未落实产能置换要求情况下通过备案的宜城市聚鑫磷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的环境监管。组织专班对宜城市聚鑫磷制品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复核。宜城市聚鑫磷制品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建设,在未达到产能置换要求前,监督企业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五)荆门市按照省产能置换办法要求,制定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违规产能置换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在未完善置换手续之前,不得开工生产。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襄阳市、荆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襄阳市、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一、磷石膏污染问题突出。荆门市2017年共产生磷石膏603万吨,综合利用率仅为19.73%,大量磷石膏积压堆存。全市14个磷石膏堆场中,有11个不同程度存在防渗、截洪和防扬散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建设运营很不规范,运输过程无抑尘措施,渣场未建设截洪沟和底部防渗膜;京襄化工磷石膏堆场防渗防漏措施不完善,渗滤液和磷石膏流失进入下游农田;荆门钟祥市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堆场、辰澳科技磷石膏堆场三防措施不完善,渗滤液溢流,取样监测,下游坑塘及相邻池塘水体总磷浓度超标,多条流经磷化工企业集聚区域的汉江支流总磷超标。

整改目标: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力争2020年底前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到35%;全面完成磷石膏堆场“三防”措施。

整改措施:

(一)2019年5月底前制订2019年度荆门市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重点工作清单,明确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二)加快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力争上筑建材一期项目2019年上半年点火试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其中2019年力争引进2个以上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在磷石膏主产区推行“以用定产”,钟祥市、荆门市东宝区2019年7月底前出台磷石膏“以用定产”实施办法。

(三)按照规程和标准制定“一库一策”整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全面强化整改。将点名通报的4家企业的磷石膏渣场作为整治重点。邀请省级环保、安全专家对全市磷石膏渣场进行验收,消除环境风险。

(四)开展地下水文勘测,规范化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开展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渗滤液监测工作,完善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五)加强磷石膏库的日常安全监管,做到有序堆放。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磷石膏库。

责任单位:荆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二、长江湖北段水运交通发达,2017年进港客船42万艘次、货船16万艘次、危险品船1.8万艘次,船舶污染与风险应急问题不容忽视。船舶污水直排情况普遍。2016年以来宜昌海事局已完成的35次船舶生活污水委托抽测中,有23次超标,超标率高达65.7%;三峡海事局2018年委托抽测船舶生活污水8次,超标率100%。督察组在荆门市现场抽查4艘货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处于闲置状态,生活污水直接排江。

整改目标:建立船舶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整改措施:

(一)严格实施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污染物违规偷排行为。

(二)开展船舶污染物未达标排放和偷排漏排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港航海事联合执法,加强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集中整治污染物装置配备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不能正常使用的船舶,严厉打击船舶生活污水超标排放行为、含油污水偷排漏排行为。

(三)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政策规定,现有船舶无法利用船上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无法在船上收集储存后将水污染物送岸接收处理的,应当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四)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

(五)推进三峡坝区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三峡坝区待闸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推进绿色水上综合服务区建设。研究推进三峡待闸锚地岸电建设,推动建立船舶污染物联防联治机制。

(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严防船舶污水直排等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领衔督办省领导:周霁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单位: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宜昌市、荆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宜昌市、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十三、航道风险应急设施亟待完善。长江湖北段至今未建成一座航运化学品污染应急处置设备库和化学品洗舱站,难以保障沿江化工企业运输需求。在溢油事故应急方面,长江干流葛洲坝以下湖北省江段仅依托武汉阳逻港的监管救助综合基地和湖南岳阳船舶溢油应急设备点,未形成覆盖省内全江段的应急能力。

整改目标:2020年12月底前确保长江湖北段建成一座化学品洗舱站,有效提升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和水平。

整改措施:

(一)落实《湖北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推动强化应急规划和污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长江联合执法和应急演练。

(二)加快推动洗舱站建设,2020年12月底前确保长江湖北段建成一座化学品洗舱站。

(三)加强辖区国家溢油设备库运维管理,定期开展设备库管理维护巡检考核,推广应用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管理系统,优化溢油设备库运行机制,逐步配备危化品应急处置设备材料。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十四、汉江流域化学品应急设备库、化学品洗舱站、溢油应急设备库等设施多处于空白状态,规划2018—2020年建设的汉江流域十堰和武汉两个50吨溢油应急设备库尚未实施。

整改目标:进一步研究汉江建设化学品应急设备库、化学品洗舱站的必要性,武汉市、十堰市2020年12月底前完成50吨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并投入使用,有效提升汉江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

整改措施:

(一)出台支持政策。研究制定50吨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支持政策,实施以奖代补。

(二)加快规划应急设施建设。武汉市、十堰市2019年12月底前开工,2020年12月底前完成50吨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并投入使用。

(三)研究汉江应急设施布局。对汉江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求进行调研,结合汉江流域航行船舶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可能需求,研究汉江建设化学品应急设备库、化学品洗舱站的必要性,必要时进行布局实施。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武汉市、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武汉市、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