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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3 16:1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3 16:1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鄂环发〔2021〕86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快构建我省生态保护监管体系,结合湖北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标准、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等生态保护监管体系,提升生态保护监管能力,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为湖北高质量发展和美丽湖北建设提供坚实生态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空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体系有效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基本摸清,首批生物物种名录和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发布,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得到有效保护,“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突出生态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8%以上,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初步建立,自然生态现代化监管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引领取得新成效,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力争新增18个以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两山”基地)力争新增6个。

到2035年,全省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更加稳定,生态服务功能稳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显著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引领作用持续加强,建成与美丽湖北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推动建立系统完善、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推动生物多样性战略行动计划落地。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会议精神和新时期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研究制定湖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湖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纲要(2014-2030年)》的修编和实施,定期对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度。优先推动一批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保护重大工程落地实施。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成效评估体系研究,推动建立纲要落实相关的绩效考评制度,将市州政府落实纲要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引导各市州逐步落实纲要重点目标任务,保障纲要2030年远景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本底调查观测评估工作,完成巴东、神农架、丹江口、点军、石首、蔡甸、黄梅等7个试点县(市、区)的调查任务,编制并发布湖北省首批生物物种名录和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探索建立湖北省生物多样性数据库与信息共享平台。对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开展调查、观测和评估,逐步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评估工作;以全省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调查少数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推动开展惠益共享的研究与示范。到2025年,力争基本摸清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本底情况。

(三)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生物多样性预警和管理水平。探索建设指示生物监测和综合监测相结合、定位观测站与观测样区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长期观测研究体系。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建立生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定期开展物种组成、分布和动态变化研究。以湖北长江干流分布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为重点,推动长江中游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站建设,开展长江“十年禁渔”期水生生物物种组成、分布和动态变化研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到2025年,力争建成5个以水生生物、鸟类、陆生动植物为主要观测对象的森林、湿地固定样地,探索构建全省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掌握生物多样性动态变化趋势,提升保护和监管能力。

(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引导。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第二阶段会议为重要契机,完成湖北省各项相关筹备工作,做好大会宣传报道,全面展示湖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成果。依托“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意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科普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

(一)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加快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参照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制度,根据不同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监管,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统一执法机制。严格按照各自然保护地规划实施要求,加强对自然保护地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实施情况的监督。落实对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的监督职责,按部门职责要求参与矢量数据审核。

(二)提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不断完善以卫星遥感解译为基础、无人机监测为参考、现场人员核查为补充的全省自然保护地“空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核查,对神农架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年至少开展2次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每年至少开展1次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探索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地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探索建立违法违规人类活动预警机制,加快湖北省自然生态保护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到2025年,初步构建“监测发现-问题移交-核实处理”的预警体系,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定期评估制度。

(三)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启动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试点,探索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建立评估制度。优先开展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将存在生态环境变化敏感、人类活动干扰强度大、生态问题破坏突出等情况的自然保护地纳入重点监管清单。到2025年,力争完成第一轮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

(四)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加强对自然保护地新增问题线索及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查处、整改情况的实地核查和跟踪,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督促自然保护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查处到位、彻底整改到位。强化自然保护地常态化监控,建立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管发现的自然保护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核查制度,对问题属实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合理运用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自然保护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遏制自然保护地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到2025年,全省“绿盾”自然保护地突出生态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8%以上,自然保护地内新增人类活动数量和面积实现双下降。

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一)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落地。研究制定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实施意见,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探索建立“监控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移送上报”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完成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到2025年,基本建成符合湖北实际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二)强化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七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探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生态功能基线水平核定、生态破坏问题监管等试点工作,推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生态功能评价、保护成效评估及台账数据库建设。到2025年,力争推动全省80%以上县市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和生态功能基线水平核定。

(三)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遥感监测,聚焦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开发建设、能源开发建设、旅游开发建设、交通开发建设、其他开发建设等六类重点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探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执法,与相关执法队伍形成合力,加大对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督查整改。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台账,推动生态破坏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六、加强生态系统监管

(一)推动生态系统状况评估和生态质量评价。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状况定期遥感调查评估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2015~2020年全国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环办生态函〔2020〕179号)要求,完成湖北省2015~2020年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关于完善生态状况评价体系的要求,启动湖北省生态宜居指数、水土保持指数、水源涵养指数、生态活力指数等各类评估县市区的生态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健全生态质量评价及应用体系,通过开展以县域为单元的生态质量监测评价,综合分析区域生态质量现状和趋势,掌握区域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胁迫情况。

(二)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落实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政策的顶层设计。配合开展长江三峡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成效评估,重点评估工程实施后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及生态功能水平的提高情况。配合推行森林、河湖、湿地休养生息,保护并有效恢复自然生态承载能力。坚决杜绝生态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对生态修复工程立项、方案制定、过程管控及成效评估等关键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探索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工程监管体系,指导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和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强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生态破坏问题整改落实,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及《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要求,推动完善湖北省生态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对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开展、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问题突出的开展专项督办。加强对破坏湿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线等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采砂行为的监督和查处,落实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岸线保护修复和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的监督责任。进一步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深化巩固全省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顿专项行动。强化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与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形成执法合力。重点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流域水生态保护执法。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开矿、筑坝、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生态破坏问题线索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

七、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一)加快推动实施新时代生态省战略。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主线,扎实推进《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修编)(2021~2030年)》各项工作,加快补齐生态省建设短板,深化提升湖北生态省建设水平,实现新时代生态大省向生态强省转变。实行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对各市、州、林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目标管理、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每年对省直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咨询和听证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对生态文明创建能力薄弱地区开展重点指导。到2025年,力争基本达到生态省建设要求,并申报国家验收。

(二)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分类引导各地加快推进省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强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模式的宣传推广,凝练“湖北样本”,实现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迈上新台阶。加强江汉平原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创建指导和政策支持,提升建设水平。优先支持已创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地区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结合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提升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质量,打造精品生态镇村。到2025年,力争新增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18个以上、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30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200个、省级生态村1000个。

(三)开展“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加强对“两山”基地建设的指导,健全已命名“两山”基地的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各市州建立形式多样的“两山”基地建设激励机制。加快“两山”转化路径探索,提升转化成效,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十堰市、恩施州、咸宁市打造“两山”实践创新先行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两山”基地建设,建设汉江生态经济带高水平保护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示范区。支持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好基础的乡镇、村、小流域等创建单元开展“两山”建设活动。到2025年,在全省率先建成一批践行“两山”理念的湖北标杆、探索“两山”实践的湖北样板、创新“两山”模式的湖北典范,并力争新增6个“两山”基地。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统筹领导,推动将生态保护监管关键指标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标准,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进一步压实各级自然生态保护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协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协同增效。

(二)夯实监管能力

完善“空天地一体化”自然生态保护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建立自然生态保护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监管技能培训,强化监管薄弱地区的定向跟踪指导,加快补齐生态保护监管领域执法能力短板,不断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生态保护监管能力现代化。

(三)加大宣传引导

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采取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的方式,讲好湖北自然生态保护故事,树立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针对湖北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开展明察暗访,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及举报,实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支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监管,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关注度、参与度、满意度,积极营造全社会爱生态、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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