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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8 15:15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8 15:15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鄂环委办〔2021〕14号

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省“五级联创”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现将2021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报严格按照《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市、县、乡镇和村等管理规程的通知》(鄂环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范围

全省尚未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命名且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规程及指标体系要求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按照《规程》要求编制申报材料,严格对申报对象创建质量进行把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域生态乡镇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生态村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

(二)审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现场抽查,并于8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拟推荐命名名单(加盖公章)及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

(三)核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部门各自组成核查小组,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异地交叉互查式现场核查,抽查各市州申报对象创建情况,形成核查报告提交至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10月底前完成)。

(四)复核。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的核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充分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对不严格把关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进行通报并暂停申报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资格一年。

(五)公示。对经复核认为达到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指标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进行公示,若公示有举报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进行复查。

(六)命名。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命名。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支持配合,协调做好验收核查工作。

(二)验收小组成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省实施办法及疫情防控要求。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建平,刘险

联系方式:027-87167500,15926417900

电子邮箱:511538033@qq.com,93631833@qq.com

附件:异地交叉互查式现场核查安排表(暂定)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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