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自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鄂环函〔2021〕441号
关于做好2020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
单位碳排放数据自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发电企业,各核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以及《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有关要求,做好我省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和配额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
碳排放数据质量是配额分配、企业年度履约以及企业制定减排目标的基础,也是实施碳交易的保障。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排放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做好碳排放数据的自查和抽查工作。各核查机构要做好核查报告的自查和交叉互审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纳入国家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提供的燃料消耗量、燃煤热值、元素碳含量等实测规范性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等相关参数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有关原始材料、煤样保存时限是否合规等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做好碳排放数据的自查复查与质量控制
1.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全面自查
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数据质量的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核算指南对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开展自查及核定工作,如实填写碳排放基础数据、咨询机构、检测机构等情况(见附件1),并对碳排放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声明。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于11月13日前组织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见附件2)报送相关信息,统一汇总后将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厅。
2.开展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复查
重点排放单位对数据或核查机构核查结论存在疑议的,请于11月15日前向省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省厅自收到复查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专家对重点排放单位提出的复查申请事项研究提出意见。如有必要,将前往企业开展现场复查。
3.督促国家碳市场覆盖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碳排放数据线上填报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国家碳市场覆盖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也需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e.gov.cn)线上填报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截至目前,我省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尚有25家企业未完成系统数据填报(见附件3)。请相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尽快督促辖区内企业于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请有关核查机构于11月20日前完成核查结论系统填报工作。
4.开展核查机构数据质量自查
请承担核查任务的8家核查机构对2020年度出具的核查报告进行全面自查,将数据质量自查报告、核查机构之间的交叉核验互审结果以及工作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我厅;同时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将结果一并计入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考评工作中。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将对核查工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在省厅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公开。
三、按时完成2020年度国家碳市场配额清缴任务
请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内纳入国家碳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任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确保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我省纳入国家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全部完成履约;同时,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并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CCER注销(抵销程序及申请表见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
现一并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附件4)和《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附件5)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四、严肃整改落实提升数据质量
自查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围绕重点排放单位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以数据异常、举报线索为重点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整治工作台账,将发现问题交办地方、拉条挂账、一盯到底,逐一落实整改。对存在数据虚报、瞒报的企业,在相应年度履约量与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调整,如在履约清缴工作完成后发现问题的,在下一年度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核减,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违规情况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检测机构进行通报。相关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聂昊
联系方式:027-87162766
电子邮箱:hbssthjtqhc@126.com
附件:1.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及真实性承诺
2.湖北省2020年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3.国家碳市场覆盖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未完成系统数据填报的名单
4.《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
5.《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8日
附件1
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及真实性承诺
企业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地市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企业碳排放基础数据 | |||||||||
序号 | 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值 | 数据来源 | 与核查结论是否一致 | ||||
1 | 机组类型 | ||||||||
2 | 冷却方式 | ||||||||
3 | 装机容量 | MW | |||||||
4 | 年供电量 | MWh | |||||||
5 | 年供热量 | GJ | |||||||
6 | 供热比 | % | |||||||
7 | 机组负荷(出力)系数 | % | |||||||
8 | 年度煤炭消耗量 | t | |||||||
9 | 年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GJ/t | |||||||
10 | 年度平均收到基元素碳含量 | tC/t | |||||||
11 | 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总计) | t | |||||||
碳管理咨询机构信息 | |||||||||
是否委托 | 咨询机构名称 | 机构所属省份 | |||||||
煤质检测机构信息 | |||||||||
是否实测 | 检测机构名称 | 机构所属省份 | |||||||
声明 本单位对本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本自查表中的信息及支撑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企业(盖章)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碳排放基础数据需按照《2019-2020年全国碳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要求填写;所有数据均需填写,没有写0。其中:数据来源填“测量值”或“缺省值”;与核查结论是否一致填“是”或“否”;机组类型应填写机组类别范围包括:①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②300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③燃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④燃气机组;冷却方式填“水冷”或“空冷”或“其他”
2.企业碳排放基础数据涉及多机组填报,请在数值一栏中按数值+(机组名)形式填报,并以;进行分割。如装机容量:600(机组1);700(机组2)
3.碳管理咨询机构信息,煤质检测机构信息均需如实填写,没有填“否”
4.企业碳排放基础数据请务必与系统填报时数据核对确认一致,其他特殊情况请企业与核查机构沟通后出具情况说明
附件2
湖北省2020年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区 |
1 | 湖北能源东湖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武汉市 |
2 | 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武汉市 |
3 | 武汉汉口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武汉市 |
4 | 武汉金凤凰纸业有限公司 | 武汉市 |
5 | 武汉汉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武汉市 |
6 | 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 |
7 | 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 |
8 | 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 | 武汉市 |
9 |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市 |
10 |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武昌热电分公司 (原湖北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 | 武汉市 |
11 | 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 |
12 | 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 襄阳市 |
13 | 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 | 襄阳市 |
14 | 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襄阳市 |
15 | 中广核环保产业襄阳有限公司 | 襄阳市 |
16 | 龙佰襄阳钛业有限公司 (原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 | 襄阳市 |
17 |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 | 襄阳市 |
18 | 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19 | 华润电力(宜昌)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20 | 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21 | 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22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 宜昌市 |
23 | 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24 | 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25 |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 | 黄石市 |
26 | 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 | 黄石市 |
27 | 京能东风(十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十堰市 |
28 | 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29 |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30 | 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31 |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荆门市 |
32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原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公司) | 荆门市 |
33 | 国能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原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 | 荆门市 |
34 | 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 孝感市 |
35 | 国电汉川发电有限公司 | 孝感市 |
36 | 汉川市福星热电有限公司 | 孝感市 |
37 | 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 | 孝感市 |
38 | 金凤凰纸业(孝感)有限公司 | 孝感市 |
39 | 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孝感市 |
40 | 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 | 鄂州市 |
41 |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黄冈市 |
42 | 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黄冈市 |
43 | 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 | 咸宁市 |
44 | 赤壁晨力纸业有限公司 | 咸宁市 |
45 | 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咸宁市 |
46 | 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 | 潜江市 |
附件3
国家碳市场覆盖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未完成系统数据填报的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区 |
1 |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 |
2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3 |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4 |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5 | 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6 | 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 | 宜昌市 |
7 | 湖北新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黄石市 |
8 |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 黄石市 |
9 | 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黄石市 |
10 | 长利玻璃洪湖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11 | 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12 | 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13 | 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14 | 湖北骏马纸业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15 | 湖北惠强纸业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16 | 湖北祥兴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17 | 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18 | 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 | 荆州市 |
19 | 金凤凰纸业(孝感)有限公司 | 孝感市 |
20 | 湖北蓝天盐化有限公司 | 孝感市 |
21 | 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 | 孝感市 |
22 | 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 随州市 |
23 |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随州市 |
24 | 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随州市 |
25 | 潜江方圆钛白有限公司 | 潜江市 |
附件4
附件5
附件1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一、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条件
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CCER,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二)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因2017年3月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事项已暂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CCER均为2017年3月前产生的减排量,减排量产生期间,有关减排项目均不是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二、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具体程序
第一步: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立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前,应确保已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网址见: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和在任意一家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上开立交易账户。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网址见“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http://cdm.ccchina.org.cn/ccer.aspx)。若已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则无需重复开立。
重点排放单位可选择向任意一家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提交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官方网站。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接收申请材料的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完成开户。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开户。
第二步:重点排放单位购买CCER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的CCER后,将CCER从交易系统划转至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相关交易规则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官方网站。
第三步: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申请表
重点排放单位应确认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相应抵销配额清缴量的CCER,并填写《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2月10日,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
第四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依据上述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进行确认(主要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称、2019-2020年第一个履约周期应清缴配额总量、申请抵销量等),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每周汇总申请表信息,并于周五下班前发至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邮箱(registry@ccersc.org.cn)。
第五步:重点排放单位注销CCER
重点排放单位在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使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自愿注销”功能,按照经确认的《申请表》,注销其“一般持有账户”上符合条件的CCER。重点排放单位操作完成CCER自愿注销后,应及时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注销操作的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
第六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核实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情况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于2021年10月26日至12月15日,每日通过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的CCER注销操作记录,于每日17点后通过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邮箱(registry@ccersc.org.cn)发送给相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邮箱,并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工作邮箱(ccer@chinacrc.net.cn)。
第七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于2021年10月26日至12月15日,每日根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动态更新的重点排放单位CCER注销操作记录,向重点排放单位账户生成用于抵销登记的CCER。重点排放单位在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时选择已生成的CCER进行履约,待履约申请得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
第八步: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查询
重点排放单位可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其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进行配额清缴抵销的相关信息。
附件2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账户ID |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ID | ||
2019-2020年第一个履约周期应清缴配额总量(吨) | 申请抵销量(吨) | ||
CCER抵销量占应清缴配额总量比例(%)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 ||
申请配额清缴的CCER基本信息 | |||
注销量 | 项目编号 | ||
注销量 | 项目编号 | ||
注销量 | 项目编号 | ||
(注:如涉及多个项目来源,可自行加行逐一列明。此栏无须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核验) | |||
声明 XXX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 我单位申请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_____tCO2e,用于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抵销配额清缴,抵销比例占我单位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_____%。 我单位知悉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承诺拟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CCER不再用于交易和其他用途。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不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请予审核。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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