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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3-46867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23-12-27 15:12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3-12-27 15:12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3-12-27 15:12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2023年,我省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巩固工作成效,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将各地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郑某等人涉嫌利用无渗漏措施的深坑存贮有毒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以下简称“阳新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阳新县龙港镇有人非法选金,利用无渗漏措施的深坑存贮含有氰化物的废水,造成环境污染。阳新分局和阳新县公安局组成专班赴现场联合调查,发现两处选金土坑。经采样监测,该处非法采金点沉淀池的污水中含氰化物量为175mg/L。阳新分局迅速联系湖北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将选的一号、二号金点土坑含氰化物废水抽干共计144.28吨,并进行应急处置,并现场扣押了水泵、水管、水带、雨布以及“洗金药剂”等作案工具。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非法选金点涉嫌利用无渗漏措施的深坑存贮含有氰化物的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2日,阳新分局依法将该案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阳新县公安局于3月7日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已刑拘4人,在逃通缉7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群众举报、开展无人机寻查、查封扣押、联动监管的联合机制优势,展现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敏锐性和丰富经验。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日常巡检,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线索,敏锐察觉到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迅速锁定相关证据成功查获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固定的证据材料制作成案卷完整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一时间联系危废处置单位,迅速对高浓度含氰废水应急处置,该案发地为富水水库旁的山地,成功解决了当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得到当地群众一致好评。


案例二

十堰某公司涉嫌无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以下简称“丹江口分局”)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7月以来,将从襄阳市某公司收集的未经处理的高浓度化工废水,转运并贮存在厂区应急池内的四个高5.48米,直径3.3米的储罐内。其厂区内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任何污水处理条件,无法对高浓度化工废水进行处理处置。部分高浓度化工废水已通过雨水口外排,厂区应急池东南侧雨水井内多项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严重超标,已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经委托对该公司存储的液体开展调查和样品采集并进行待鉴别物的溯源,结果显示,该公司应急池内4个储罐中的待鉴别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1号储罐、2号储罐中的待鉴别物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特性,3号、4号储罐中的待鉴别物具有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特性。

案发后,该公司在丹江口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于2023年8月16日至26日,将贮存的未经处理的高浓度化工废水分6批次转移至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处置,经计量转移的高浓度化工废水合计125.66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存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11月10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丹江口市公安局,丹江口市公安局于11月13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十堰市生态环境部门同襄阳市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形成联动,及时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溯源固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通过原产地踏勘、案卷分析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生态环境部门高效、准确地识别废物的危险特性,准确生成溯源结果,精准判断和锁定污染类别。

为防止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再度发生,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进行环境整治,将贮存的未经处理的高浓度化工废水转移至有资质的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处置,实现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机结合。


案例三

赵某某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以下简称“安陆分局”)接安陆市洑水镇派出所线索通报村民赵某某存在泼洒电镀废液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情况反馈,安陆分局迅速研判这是一起涉嫌危险废物刑事犯罪的案件,立即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办案。经现场勘察,泼洒现场有较浓的刺激性气味,周边树木和杂草已全部枯萎。

经查,2023年5月14日下午,赵某某将存放在空房中的两个电镀槽中的部分电镀液体,用25升左右的涂料桶装运,倾倒了约7桶电镀液体在自家老宅基地,剩余电镀液体存放在其堂弟家南面空房电镀槽内。

经委托对赵某某存放的废液和沾染废液的土壤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电镀槽内废液总铬检测值为1.3×105mg/L,超过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土壤检测结果铬含量1.15×104mg/kg,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13倍以上,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案发后,安陆分局、安陆市公安局和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挖掘机对电镀液体倾倒地点的土壤进行收集并按规范暂存。2023年6月20日,经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后,荆州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派遣专用危险品运输车辆,将电镀槽、电镀废液和被污染的土壤装车、过磅、起运进行规范处置。经现场过磅称量,实际共转移危险废物6230千克。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赵某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6月21日,安陆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安陆市公安局。6月27日,安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安陆市人民法院于10月19日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启示意义

安陆市分局将群众投诉、媒体披露和社会组织举报以及部门通报作为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及时研判分析,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后,积极和公安部门采取联动处置,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既能扎实推进调查取证,又能保证案件移交程序的规范和案件移交的质量,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的配合下,第一时间迅速封锁现场,待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染土壤取样后,迅速将危险度物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查封,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对环境的损害。


案例四

恩施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以下简称“利川分局”)与镇政府、公安机关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利川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利川市柏杨坝镇一处天然溶洞内建设废旧电路板热熔生产线,从事废旧电路板收集和热熔拆解处置活动。

经查,自2023年5月,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和热熔拆解处置废旧电路板,共获得废旧电子元器件10.731吨、破碎塑料颗粒3.3245吨。该公司收集和处置的废旧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045-49。

经委托对该公司厂区大气、地下水、土壤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分别为2.51mg/m3、2.66mg/m3、2.77mg/m3、2.92mg/m3,均超过《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厂区内地下水总大肠菌群(1500MPN/L)和菌落总数(200CFU/m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Ⅲ》限值;生产区内土壤pH值、总砷、镉、铜、铅、总汞、镍和锌的监测数值均超过了厂区外土壤背景值。

案发后,利川分局组织利川市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存放的废旧电子元器件进行了称重,并依法对该公司生产设备(热熔炉4套、破碎机1套)、废旧电子元器件15袋及生产厂区及时进行了查封,同时积极组织利川市公安局、利川市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案件办理。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利川市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8月2日,利川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利川市公安局。同日,利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一)群众路线是山区工作的法宝。环境污染第一发现者往往是离污染源最近的基层群众,尤其在山大人稀的偏远地区,有限的执法力量往往鞭长莫及。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呼声,及时处理群众诉求,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发动广大群众做环境监管的前哨兵,往往事半功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环境污染违法苗头,把环境污染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对区域环境污染起到根本性的预防作用。

(二)执法监测联动,及时锁定证据。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保持办案灵敏的嗅觉,第一时间对关键证据进行了查封,24小时内完成立案,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完成标的物称重,有条不紊地全面锁定证据,为后期高效执法提供了坚实依据。

(三)专案特办,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该案发生后,利川市分局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机制,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联席会商案情,并成立联合办案专班深入挖掘环境污染犯罪,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件五

襄阳市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市分局(以下简称“枣阳分局”)会同枣阳市公安局、吴店镇政府联合警巡时发现,某公司三车间内存有大量废铅蓄电池和已拆解的废铅板,炼铅反射炉处于高温熔炼状态,工人正在利用废铅板从事土法炼铅活动,现场已炼成还原铅锭19块。

经查,2023年8月,陈某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等地购买废铅蓄电池及废铅板100余吨转移至湖北枣阳某公司车间安装炼铅反射炉等设施设备,指使崔某强现场负责,自2023年9月1日开始现场拆解和土法熔炼。截至2023年9月8日,陈某超、崔某强等人已处置废铅板57.21吨,炼成还原铅锭19块,重量达38.14吨。现场堆放已拆解废铅板23.85吨,尚有26.31吨废铅蓄电池未拆解,其中汽车型废铅蓄电池8.16吨、摩托车型废铅蓄电池18.15吨。

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来源于非特定行业“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

2023年9月8日,经委托对该公司炼铅车间内土壤及车间外土壤、外排废水现场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车间内炼铅炉西侧土壤中砷、铅、锑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0.98倍、8.7倍、5倍;车间外土壤中铅、锑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0.19倍、0.07倍;车间外废水水质pH值呈强酸性(-0.4),砷、镉、六价铬、镍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17.46倍、12.27倍、3.32倍、12.5倍。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某公司及陈某超、崔某强、张某辉涉嫌污染环境罪。

案发后,枣阳分局和枣阳市公安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于2023年9月8日同步决定立案、受案,围绕案件原材料来源、熔炼工艺流程、环境污染范围及程度、炼铅厂实际控制人资金流向等重点环节,展开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侦办。2023年10月5日,枣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枣阳市公安局。10月7日,枣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一)生态联防联控,巡检实体化协同。随着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更加趋于隐蔽化、链条化、科技化,枣阳分局创新“环保+警务”网格深度融合模式,实体化推进与公安机关的生态保护联防联控,凝聚环境治理合力,使违法犯罪在本区域内无处可遁。本案就是通过生态警务联勤斩获的大案线索,一条跨安徽、湖北两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被成功切断。

(二)行刑无缝衔接,查侦一体化推进。快出警、快处置、快勘验、快侦破,是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犯罪行为的刚性保障。近年来,枣阳分局不断完善与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机制,以打促防、以打促管的效果初步显现。本案中,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案件受理、统一研判会商、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联动执法,实现“兵团化”合成作战,一体化推进案件调查与侦办,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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