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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3-29328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23-11-03 09:47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综合领域二)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综合领域二)

发布时间:2023-11-03 09:47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综合领域二)

发布时间:2023-11-03 09:47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综合领域二)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综合领域二)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违法震慑,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6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对荆门、襄阳、黄石、恩施、天门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沙洋某建材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荆门市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排气筒排放的颜色为黄色,遂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生产线于2023年4月20日投入生产,2#窑炉废气排口CEMS在线监测系统处于停运状态,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传输数据,在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上仍标注为停产,生产期间未按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且2#线窑炉尾气处理设施配套的电除尘和脱硫脱硝设施未同步运行,2#生产线脱硫脱硫除尘系统中控平台显示氨气流量为0.00m3/h,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经委托沙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2#生产线窑炉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2#线排气筒外排氮氧化物浓度为4125mg/m3,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700mg/m3),超标4.89倍。

二、查处情况

2023年4月2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该公司进行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6月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并于6月25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心细如发,精准发现案件线索。在对沙洋经济开发区企业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荆门市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路过该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排气筒外排烟气呈黄色,凭着多年的执法经验判定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可能运行存在问题,遂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未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深入调查又发现该单位在线设施未运行、未按照求进行自行监测等问题。

(二)执法普法,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在本次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反复向企业宣讲有关法律政策,消除企业麻痹大意思想,并就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建议意见,企业根据执法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迅速地完成整改,并保证在以后的生产中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并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技改力度,提升企业污染物治理水平。

(三)审慎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根据该公司违法情形处罚款的额度确定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案例二:天门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1个生产车间,主要生产HDPE波纹管、HDPE缠绕管,投料搅拌产生的粉尘、模具成型产生的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处理后,分别由车间废气排口1#、2#排放。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章节载明,1#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2#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厂界无组织废气需手工监测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均为1次/年。该公司未提供2022年自行监测报告,仅提供2023年2月份监测报告。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并一直生产运营至今,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1#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2#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厂界无组织废气需手工监测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均为1次/年。

该公司自2021年投产运营至今,每月生产HDPE缠绕管和HDPE波纹管约四五百吨,每年产量共计6000-7000吨,该公司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处以罚款。

三、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应重视排污许可制度,认真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非现场手段加强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提高执法精准性,有效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案例三:利川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与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利川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通过调阅历史检测报告和检测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5月9日15时,该公司辅助检测员在对某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全程未将专用检测设备的排气取样探头插入受检机动车排气管中,仍对该车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测试”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

经查,2023年5月9日,检测报告中记录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为“不透光烟度法(自由加速)”,“未将专用检测设备的排气取样探头插入受检机动车排气管中”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4.1“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之规定;该公司于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17日为该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描述检测方法分别为“不透光烟度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工况法”,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3.1“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批准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3年7月5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2023年9月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并没收该公司在2023年5月9日对某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的违法所得。

2023年6月28日,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召回涉事车辆重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并对检测过程中的涉事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处罚。2023年9月14日,该公司如数缴纳罚款。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尾气年检是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重要卡口,因此杜绝机动车环保检测弄虚作假是当前提升空气环境质量的关键环节。本案中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证据直接充分,程序合法,对打击机动车环保检测弄虚作假行为有借鉴意义,但环保执法机构尚需加大执法鉴管力度,熟练掌握检测环节相关原理知识,提高鉴别侦破能力,有效打击机动车环保检测更加隐蔽的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四:枣阳某公司非法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接警任务,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联合枣阳市公安局查实,2021年5月,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枣阳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和成品仓库生产化工产品,2023年8月开始在租赁的厂房内生产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现场负责人刘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90吨废母液,以每吨400元处置费交由鲁某发、梁某使用槽罐车运至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玉皇村林场后,直接打开槽罐车排水阀门向灌溉渠倾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

经检测,案发地某林场灌溉渠内水质化学需氧量为6.21×103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309.5倍。

该厂生产的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264-011-12。

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明知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还同意现场负责人刘某通过陈某双联系鲁某发、梁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废母液交由个人随意倾倒,造成环境污染,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以银行汇款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向刘某支付化工染料废母液处置费,刘某以现金方式向鲁某发支付化工染料废母液处置费,鲁某发以现金方式向梁某支付驾车费用。直接责任人田某某、刘某、鲁某发和其他责任人员梁某、陈某双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枣阳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伟明知没有取得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没有废水处理设施,还将部分车间和成品仓库(丙类)仓库租赁给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化工产品及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擅自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造成环境污染。枣阳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伟涉嫌污染环境共同犯罪。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决定对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污染环境立案调查。

10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将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及田某某、刘某、鲁某发、赵某伟、梁某、陈某双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移送枣阳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5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刘某、梁某、陈某双等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双剑合璧办案,快侦快处形成强大震慑。2023年,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与枣阳市公安局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在重大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出现时,公安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同步勘察现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职能优势互补,联动执法,做好证据固定、线索追踪、核查信息等工作,保障重大污染环境案件都能够得到快侦快处,形成震慑。本案接到线索后,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专案专查,办案人员在枣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集中办公,统一调度,集中攻坚。案件侦办中,取样检测,固定证据,调查走访,查询视频,调取监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有分工更有合作,仅仅用了3天时间就通过技侦手段锁定了嫌疑车辆和涉案人员,案件在5天内实现调查终结,移送公安刑事立案,并对3名涉案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起到了快速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效果。


案例五:大冶市某管件公司“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4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某管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棚内新扩建3台退火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1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湖北某管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该单位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建设,并迅速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11月11日取得环评批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新扩建3台退火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经查,该项目属报告表项目,且在被发现后2个月内取得了环评批复,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项适用情形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最终决定对该单位新扩建3台退火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建设单位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欠缺了解、政策把握不透或者赶工期等造成。大冶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充分诠释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帮扶企业的作用。有力地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六:南漳县某建设公司“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6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专业组对南漳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帮扶,发现该公司建设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涉嫌“未批先建”。接到问题反馈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于5月12日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8月为配合南漳县水镜大道改造,建设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未编制和报批。2023年2月20日,道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南漳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及时拆除生产设备,违法行为轻微并立行立改,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项“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2023年6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三、案例启示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把“执法+服务”融入到执法全过程,做到主动帮扶,积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通过柔性执法、暖心帮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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