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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3-29325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23-11-03 09:31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一批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典型案例(综合领域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一批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典型案例(综合领域一)

发布时间:2023-11-03 09:31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一批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典型案例(综合领域一)

发布时间:2023-11-03 09:31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一批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典型案例(综合领域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十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综合领域一)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违法震慑,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7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并对十堰、黄石、武汉、鄂州、荆门、咸宁、天门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房县某环保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423日上午,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十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发现房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水口419日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存在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核实。通过调取该企业排污口及在线站房相关监控视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及运维台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等证据,初步判定该企业在线设备第三方运维人员在设备标定完成且标样测试合格后,违规继续使用标样代替水样进行监测,致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无法监测相关时段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涉嫌以干扰在线监测设施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明,2023417日至20日期间,该公司在废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出现超标或接近超标值时,以清洗排污口作为掩护,多次采用将自来水管路接入排放口采样井中的方式稀释排水,致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部分时段所采水样为经自来水稀释过后的水样;419日在线设备标定合格后,污水处理厂指使运维人员使用标样替换水样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采样、指使第三方检测公司避开法定采样口采样伪造检测报告,从而避免出现排放超标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通过干扰在线监测设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51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房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作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及十堰市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干扰在线监测设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水污染物,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202351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十堰市房县公安局,房县公安局已于518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尚在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一)坚持日常数据核查,发现问题线索。本案来源于日常数据的核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长期坚持开展在线监控日常数据核查工作,安排专人每日对市级、省级在线数据平台进行梳理分析,对于异常定值、大幅变化、数据与工况不一致等疑似线索高度重视,发现线索一律快速开展突击核实,核查属实一律从快立案。正是依靠这种高效快捷的工作模式,十堰市成功办理一批在线监测违法案件。

(二)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锁定核心证据。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利用了在线监测站房内及企业厂区的视频监控,通过细致分析站房内的监控视频,锁定了运维人员使用试剂代替水样的核心证据,通过细致分析企业厂区的监控视频,锁定了企业使用自来水管稀释水样的核心证据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未真实采样的核心证据。通过监控视频结合在线数据进行分析,执法人员逐步理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动机,发现涉案各方之间的联系,最终客观还原了涉案各方环境违法行为的全貌。

(三)违法行为全面打击,实施一案双查。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不仅详细查处了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对涉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第三方检测机构未在法定排放口采样却出具了相关合格检测报告,执法人员最终将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通过实施一案双查,使得各违法主体均得到相应惩戒,进一步震慑了各排污单位、在线运维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有效净化生态环境保护行业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天门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619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接省生态环境厅在线监控工作专班交办案件线索后,立即对天门市某生态环境建设(湖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202329日、202362日,该公司人为拔掉氨氮、总磷水质自动监控设备的采样管,将进样细管手动插入塑料瓶中,塑料瓶内装有用尾水及自来水调配好的低浓度液体,干扰了水质自动监控设备正常采样。

经调查核实,龚某最早于20232月左右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水质自动监控设备使用“挂瓶子”的方式来维持自动监测数据稳定,次数达8次以上,最近一次发现“挂瓶子”为202366日总磷出水自动监控设备,通过“挂瓶子”的方法,该污水处理厂总氮自动监测数据通常稳定在8—9mg/L,总磷自动监测数据通常稳定在0.1mg/L以下。龚某未在运维台账上记录“挂瓶子”行为,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同时查明,20232月中旬,肖某发现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升高,首次指挥中控班长蒋某采用“挂瓶子”方法降低数据,肖某承认20236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时,总磷自动监控设备正通过“挂瓶子”的方法稳定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数据,为防止执法人员发现,其指挥蒋某将总磷自动监控设备上“挂瓶子”的工具全部取走收起来后才开门迎检;肖某与中控工作人员在总氮浓度为10-12mg/L、总磷浓度为0.2-0.30mg/L、氨氮浓度超过3mg/L时,采用“挂瓶子”方法,并且形成一种惯例,2023620日因为侥幸心理,在调查询问过程中隐瞒环境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实施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天门市公安局。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的“挂瓶子”是指将水质自动监控设备的采样管未正常连接在自动监控设备预处理单元上,而是手动连接在单独的塑料瓶里面。“挂瓶子”会让水质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时采集的是塑料瓶内的液体,而不是采集的正常应被监测的水体。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造假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助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案例三:黄石某铝业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6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智能监控系统发现某铝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线索后,立即分析该企业近期在线监测数据波动情况,并与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实时对接,掐准时机对企业突击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铝业有限公司故意断开在线监测分析仪的取样进水管,更换监测样品;利用自来水对外排废水进行稀释,同时使用COD去除剂等多种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7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立案。728日,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及黄石地方公安、检察部门召开2023年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联合挂牌工作推进会。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1人。

三、案例启示

黄石市某铝业有限公司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稀释排放,使用COD去除剂等行为干扰了在线监测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该案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在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上存在漏洞,但同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取得了重大成效与经验启示。

一是加强企业监管力度及法治宣传力度。随着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环保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高,有些企业生产标准提升了但是配套的环保要求却未跟进,特别是环保意识薄弱,认为一些违法行为只要不被发现就没事,即使被发现了大不了“交罚款”。但近些年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一些看上去“轻微”的违法行为早已触及到了违法犯罪底线,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加强检查力度的同时还应定期普法,大力开展送法入企等活动,让不了解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员工知法、敬法、守法。

二是制定缜密计划、利用高科技手段强力办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之所以侦破困难主要是因为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此类案件很难当场抓获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以在案件调查时一定要做到有计划、有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线索视频后并没有马上行动,而是先在白天利用无人机对企业周围进行勘探,制定好行动路线,通过观看线索视频确定作案的具体时间,最后突击检查时全程录像直接将嫌疑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固定,缜密的计划和辅助手段在取证、调查起到了强大的助力。

三是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就该案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检察院分别或共同组织进行了6次案情交流、研判,形成打击合力,有效推动了案件移送立案和查处。


案例四:武汉董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61613:0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湖泊保护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荷叶山明渠群英路段、九峰明渠珞瑜东路下游水体颜色异常,呈红色。经溯源发现,某保洁公司停车场有大量紫色、蓝色、红色印迹,现场留有5个空吨桶和1个内有少量残存液体的吨桶,西北角沟渠、雨水井口有紫色、蓝色、红色液体倾倒残留物,场地南边一垃圾车内存有大量空桶,车后正滴漏紫色液体。

经调查核实,董某某等人从武汉某公司分批转运装有废染料、废颜料、废增白剂、废造纸助剂(危险废物HW12类)的废液转运至事发场地,并于15日晚上、16日上午将其倾倒至场内排水沟中,经雨水井、市政雨水管网流入荷叶山明渠、九峰明渠,造成水体污染。

二、查处情况

2023627日,经对吨桶内残存液体和垃圾车滴漏液体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吨桶内残存液体铜含量为18.6 mg/L,锌含量为16.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一级标准36倍和7倍。监测报告还显示桶内残存液体和垃圾车滴漏液体中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镍、钒、锰、钴等多种重金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董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废染料、废颜料(危险废物HW12类)等致水体污染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719日,武汉市公安局对董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724日对嫌疑人董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因九峰明渠流经东湖高新区、东湖风景区,下游为东湖,为有效应对九峰明渠污染情况,避免对东湖水质造成影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采取分段截流措施减少污染物下泄,防止污染扩散;成立专家组,指导对各截流区域进行氧化剂(次氯酸钠)投放作业;对原堆放污染物的场地及周边管网已完成隔离及破拆,对市政管道进行药物清洗,对上游被污染河道进行清淤,并将破拆、清洗残留物、河道淤泥全部按危废进行了转运,彻底消除污染源头。

三、案件启示

(一)利用无人机及时取证,全面锁定案件证据。本案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利用无人机锁定证据及影响范围,及时对当事人和证人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视频等证据全面完善,并对现场遗留的废液、荷叶山明渠和九峰明渠废水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二)及时处理处置,有效避免对东湖水质造成影响。发现污染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采取“围”“拦”“截”等措施,紧急切断污染路径,斩断污染源头、路径,同时按照处置方案以及专家组意见,迅速开展投加药剂、清理源头、河道清淤等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避免了对东湖水质造成影响。

(三)多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移送涉刑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初步掌握嫌疑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相关线索后,多次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充分认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形成有力的案卷资料,及时依法移送。


案例五:鄂州某经营部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3712,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鄂州某镇附近有人非法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后,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鄂城大队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单位厂区中间位置建有5个成品罐,其中15吨装满黑色液体,其余成品罐为空罐,大门北边露天堆放30个油桶(每桶容积为165kg),其中27个为空桶,3个为装满黑色液体油桶,其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该经营部在生产过程中废机油泄漏至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地面。

经对该经营部内的土壤进行了现场检测和采样,报告显示:1#2#监测点位的石油烃(C10-C40)超标。同时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经营部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鉴定,报告显示:该经营部非法收集的废油和在加工后的脱模剂两类固体废物均具有毒性(T)的危险特征,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经营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机油,生产加工成脱模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环境防护措施,致使废机油撒漏至地面,渗透进土壤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经营部内的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3810日将该案移送至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于2023825日对当事人方某某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一是健全问题发现机制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做到精准执法。该经营部位于泽林镇成海村湾组内,虽然位置偏僻,极具隐蔽性,但依旧难逃群众监督的“千里眼”。

二是强化警示震慑作用。此案件属于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充分发挥刑法强大的惩罚、震慑效用,做到“以点带面、震慑一片”,警示企业、个体经营者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


案例六:咸宁多家公司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含矾固废案

一、基本情况

2023724日至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进行暗访调查,发现崇阳县、通城县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含矾固废的情况,初步判定部分含矾固废为危险废物。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抽调执法人员成立专案组,并及时与咸宁市公安局对接,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经查,初步发现崇阳县、通城县含钒固废贮存点位9个,提钒加工处置点位4个,烤钒加工点位2个,涉案含钒固废五千余吨,涉案企业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含钒固废贮存、处置点位的固废和废水采样检测,报告显示排放废水中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某高纯钒有限责任公司排放废水含钒、镍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38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高纯钒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咸宁市公安局,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96日,咸宁市公安局将案件交由通城县公安局管辖,目前已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本案涉案含钒固废五千余吨,涉案企业较多、区域影响大,性质十分恶劣。本案办理过程中注重以点带面,围绕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流转、处置等问题,对案件深挖,实现对非法提供、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黑产业链准确打击。


案例七:京山某建材厂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1214日,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现场组对京山市某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2#窑生产正常,但是对应的脱硫设施脱硫塔风机、水泵均处于停运状态。

经调查了解,设备厂家在对该公司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时,告知以下两种情况开启脱硫塔引风机和循环水泵,一种是当设置在中控室中一氧化碳报警器报警时,中控平台操作人员开启引风机和循环水泵,还有一种情况是当天气不好,气压较低导致排气筒感观上烟气量较大,此时开启引风机和循环水泵。该公司中控人员一直是按这个要求在对环保设施进行操作,而不是根据工况开启脱硫设施。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311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荆门市公安局移送该案。2023119日,荆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3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建材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强化监督帮扶,推动高质量发展。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借助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契机,抽调精兵强将,成立3个现场监督帮扶组,深入企业查找其存在的环境问题,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帮扶组先后查找问题148个,现已整改完成122个,有力推动了企业升级改造。

(二)强化法治观念,落实执法普法。现场帮扶组在发现问题后现场对企业的负责人、操作人员进行普法宣传,企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问题迅速整改,并承诺在以后积极学法守法,达标排放。

(三)强化警示教育,推动行业发展。荆门市部分建材企业,一直处于低水平发展,环境问题较为突出,该案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对其他企业的一种警示,从而督促企业自觉升级改造,提高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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