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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3-22690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23-09-07 10:51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九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九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发布时间:2023-09-07 10:51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九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发布时间:2023-09-07 10:51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九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九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举报奖励领域)

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金矿”作用,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既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又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现将我省2023年各地办理的6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学习借鉴,并对恩施、鄂州、咸宁、黄石、黄冈、荆门等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恩施对市民举报某养殖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实施奖励

一、基本案情

2023226日,有市民通过12369平台反映恩施市龙凤镇喻家河水库下游有粪污排入河流,污染河道。龙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初步锁定为某养殖场粪污流入所致,遂将该情况反映至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

2023年3月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对该养殖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养殖场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应急池内存放的畜禽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山林,致使大量粪污淤积山林,并有粪污随山涧小溪流入喻家河,对环境造成影响。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清理排放至外环境的畜禽养殖粪污,并处以罚款。目前,该养殖场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3年8月2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认为举报人提供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三、案例启示

(一)深挖细查信访线索,有奖鼓励公众参与。近年来,恩施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信访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制定环境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和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不断提升环境信访调处工作水平,在信访线索中深挖细查。本案中,针对群众举报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迅速反应、深入分析、锁定证据、精准研判,成功查办环境违法案件。同时查证属实后,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对举报人予以重奖,以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二)及时锁定证据,规范取证程序。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办案人员详细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等,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做到了取证程序合法有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

(三)部门间高效联动,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龙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该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向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反映该问题。接到环境违法线索后,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与龙凤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联动执法,开展现场勘查,迅速锁定证据,快速查清违法事实。

恩施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市民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开展实地调查


案例二

鄂州对群众举报袁某无证收集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鄂城区汀祖镇王边村武黄高速桥下某仓库存放有废机油。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内存放有4个吨桶和20个铁油桶,现场存放废机油约1吨重。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袁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废机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袁某现场存储的废机油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23年2月1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已被实施行政拘留5日。

2023年2月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三、案例启示

近年来,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提高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增强教育和震慑作用,加大了有关涉危险废物违法危害性的宣传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违法行为,警示企业、个体经营者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通过严厉整治此类“散乱污”式非法作坊,做到“以点带面、震慑一片”,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平安稳定。

根据群众举报,鄂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袁某无证擅自收集废机油


案例三

咸宁对监管员上报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水外排案实施奖励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接到通城县麦市镇长冲村环境监管员上报的问题线索,反映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正在排放养殖粪污,导致下游水渠内水体发黑发臭。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并在当地环境监管员的协助下,及时锁定了该通城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将粪污贮存池内的养殖粪污排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养殖合作社停止外排养殖粪污的行为,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养殖粪污,并处罚款。目前,该养殖合作社缴纳了罚款并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3年8月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案例启示

(一)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意义重大。实施好举报奖励制度既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环境监管员制度成效显著。2023年,为探索全域环境监管的新模式,通城县实施了环境监管员制度改革创新,通过每村(社区)聘请一名环境监管员、每乡(镇)指定一名环境监管长的方式,实现了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全覆盖,有效弥补了县级环境监管力量不足,乡村环境监管机构缺失的短板。本案中,环境监管员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上报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及时、高效、完整的锁定涉案合作社涉嫌环境违法的证据,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及时制止了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监管员上报的问题线索,通城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四

黄石对微信举报某公司违法排放VOCs扰民案实施奖励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群众在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投诉黄石市下陆区机修厂旁铜板带附近有工厂排放废气,气味刺鼻。接到举报投诉后,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组织对投诉区域内周边涉油漆及涉VOCs生产的工厂开展排查,经多日走访摸排,通过查阅企业进出货台账,分析企业生产用原材料成分,最终锁定异味来源于某公司使用树脂原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释放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处罚款。

202352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黄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案件启示

群众举报的对象未必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重点监管对象,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小微企业,环保意识薄弱,但群众利益无小事,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提供的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深入现场排查,通过调查询问,结合实地走访了解,对投诉区域内周边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核实,最终发现废气源头并及时立案查处。

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信访举报问题,以投诉信息结合现场走访调查的形式,延长监管执法的触角,扩大监管执法的范围,行动迅速,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不仅解决了群众身边问题,给了群众满意的投诉回复,还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经营,同时通过有奖举报,鼓励群众积极反映日常生活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群防群治的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机制,树立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信心和努力打造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的决心。

根据群众微信举报,黄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锁定扰民异味来源


案例五

黄冈对群众举报某猪场养殖废弃物外排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4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接12345便民热线服务平台,有群众反映“有个猪厂,粪水都流到市民家门口的河里,很臭的气味,对环境污染很大”。该局执法人员迅速赴现场核查,发现该猪场4号猪舍养殖废弃物(液体粪污)未进入黑膜沼气池,直接排至该养殖场内一个未采取“三防”措施的露天化粪池,化粪池溢流的粪污顺着山体流向养殖场西北方向直线距离约为460米远的杨生湾的沟渠,引起群众投诉。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全部接入场区自建的黑膜沼气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目前,该养殖场已缴纳罚款,清理了露天化粪池的粪污,并将养殖废弃物全部接入场区自建的黑膜沼气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2023年6月12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根据《黄冈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案例启示

畜禽养殖场大多地处农村地区,环境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环境污染问题多发,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难点。麻城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积极发挥有奖举报的作用,去拓宽执法监管的途径,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大大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日常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麻城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针对信访人举报的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案例六

荆门对网络舆情举报某石灰厂擅自倾倒脱硫尾灰案实施奖励

一、案情简介

202341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接网络舆情举报,反映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境内有罐车倾倒工业固废。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批次工业固废为湖北某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脱硫尾灰(一般工业固废类),实施倾倒脱硫尾灰的罐车所有权人为荆门市某石灰厂,共计倾倒脱硫尾灰约16吨。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

2023年8月2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荆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400元奖励。

三、案例启示

群众诉求无小事,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信访纠纷日益增多,利用有奖举报来发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根据网络舆情举报,荆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某石灰厂擅自倾倒脱硫尾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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