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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3-21691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23-08-28 16:13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八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领域)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八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领域)

发布时间:2023-08-28 16:13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八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领域)

发布时间:2023-08-28 16:13 来源: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八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领域)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八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领域)

2023年以来,全省各地持续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依法打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坚持办案引领,强化案例意识,现将我省收集整理的4个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并对恩施州咸丰县、黄冈市团风县、黄冈市红安县、荆门市沙洋县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收到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来函,反映“咸丰县黄金洞乡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存在非法采石(矿)行为”。2023年3月2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采石(矿)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新建一矿石破碎生产线,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以山体滑坡形成的石英砂岩矿为原材料,就地进行破碎加工,破坏生态并污染自然保护区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

2023年5月1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参照《湖北省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6月16日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矿石破碎生产线已拆除,自然保护区原状已进行恢复。

三、案件启示

(一)快速反应是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有之姿。恩施州地处山区,道路交通不便,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稍纵即逝,证据线索需要及时锁定,当执法人员接到违法线索后,克服困难,第一时间就赶赴现场,对涉案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及时快速锁定其违法证据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了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安全。

(二)部门联动是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的必然之选。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恩施州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部门形成信息互通共享、联合执法的良好机制,尤其是《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出台后,部门之间互动交流更加通畅,自然保护地监管水平有效提升。本案就是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后进行书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线索后及时响应,双方协作开展现场检查,及时联动执法,有效制止了涉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是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之举。本案中的涉案企业对已滑坡的山体岩石进行破碎加工,看似是消除安全隐患,废物综合利用,但其经营性行为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影响甚大。恩施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公开曝光,既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又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对自然保护区的关注力度。

恩施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移交函,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矿石破碎生产项目进行查处。


案例二:

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修建便道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6月9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根据团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疑似问题的函》反馈的问题,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团风县贾庙乡水晶坳村村民熊某,在贾庙乡水晶坳村陡基凹森林防火通道旁砍伐树木,修建一条便道通往自家的祖坟山,该处新修便道砍伐树木的位置位于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对自然保护区的原生态造成破坏。

二、查处情况

熊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树木、修建便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2023年6月2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目前,熊某已缴纳罚款并将修路开挖造成的土壤裸露修复,同时向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递交承诺书,承诺不再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从事砍伐树木,等适合种树季节后立即进行树木补种。

三、案例启示

一是借助辅助执法,形成科技效能。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利用无人机辅助执法,借助“外援”开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排查工作,锁定熊某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修建便道的违法行为。

二是部门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会同团风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在对熊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精准锁定熊某所修便道的面积832平方米以及所属保护区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两部门形成合力,强化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准确性,同时督促当事人在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的指导监督下,适时采取补救措施,多部门协同作战,共同将自然保护地守护好,切实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

熊某在湖北省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安基茶园附近砍伐树木挖掘修建便道,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被多部门联合查处。


案例三:

湖北红安倒水河省级湿地公园内擅自堆放固体废弃物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6月13日,红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北红安倒水河省级湿地公园进行巡查时,发现某水泥制品厂在倒水河湿地保护区内的滩地堆放土砂石等固体废弃物。

二、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3年6月1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擅自在倒水河湿地保护区内堆放的土砂石废料等固体废弃物进行全部清理。6月2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目前,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县分局对该厂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堆放在该厂倒水河湿地保护区内堆放的土砂石废料等固体废弃物已全部清理完毕,罚款也已缴纳。

三、案件启示

倒水河属于长江支流,源于河南省新县,全长163.3km,其中红安境内河流长102.8km,倒水河红安段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Ⅲ类,是红安县的母亲河,备用水源地,同时兼具工农业用水、城市泄洪、服务周边居民活动需求等重要功能,被列为红安“四大湿地”之一。建设好、保护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母亲河”湿地生态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监管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建筑、修路等土砂石废弃物料在倒水河湿地随意堆放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会导致河床淤塞、水面减小,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转,而且土砂石废料中的有害物质也会随着降雨和地表径流流入或者随风迁移进入倒水河中污染水体。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县分局坚持属地管理,加强倒水河湿地周边企业的监管执法,依据《湖北省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相关要求,依法对在江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效打击了湿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为红安“母亲河”的生态环境安全保驾护航。

红安县某水泥制品厂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堆放固体废弃物,目前已清理完毕。


案例四:

荆门市沙洋县长湖湿地保护区内违规建房破坏生态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接群众反映“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建筑”线索,该局迅速派出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沙洋县长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湖心岛上(经度42°462873,纬度30°454877)建设一座钢构架空层的禁捕值守站(房),并埋设玻璃钢三格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对湖心岛水环境安全造成风险隐患。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的规定。2023年5月1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建设的禁捕值守站(房)主要用于禁捕值守,非永久性建筑,未投入使用,未造成污染,事发后积极整改,将此处值守点关闭,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项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本案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本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但其法律意识淡薄,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给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风险隐患。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免罚不免责,督促该湿地管理部门积极整改,对新建构筑物进行了拆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工作约谈,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

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湖心岛上违法建设的钢构架空层的禁捕值守站(房),目前已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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