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湖北政府网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索引号
MB1803251/2022-46518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2-12-27 10:20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湖北省公布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湖北省公布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27 10:2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公布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27 10:2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公布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湖北省公布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2022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于2022年6月公布了首批4个指导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引导效果,现将第二批指导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

此次公布的6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于2022年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虚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非法倾倒农药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建设、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查处未按规定喷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类型,由武汉、襄阳、黄石、黄冈、随州、潜江等市州推荐报送,现对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2022年第二批)


案例一

武汉某公司虚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关于武汉某公司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反馈的问题后,立即组织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碳排放核查机构核查后确认,该公司2020全年入炉煤检测仪器原始记录数据缺失46天(疫情期间缺27天,其他月份缺19天)。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公司在2021年6月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时尚未掌握工作要求,上述缺失数据未按规定采用缺省值进行核算,导致2020年全年碳排放总量核算值不准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4月2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虚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4月29日,该公司重新编制了碳排放报告,重新核算的2020年度碳排放总量比原先核算的多36641吨(2.27%)。同时,该公司按照《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的原则和要点》要求,将重新核算的碳排放报告上传至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平台,超出量将在下一个履约周期等量核减,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022年7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版)》第15项和《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第24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三、案例评析

如何帮扶指导控排企业践行双碳思维,全面贯彻落实双碳战略目标,既是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更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后,组织执法人员对新领域的执法知识进行认真学习,仔细研究相关政策规定,在相关技术单位的支持下,围绕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通过检查目标企业日常管理细节和原始工作记录,有针对性地详实调查、核实企业存在的问题,固定违法行为证据,量化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涉案企业虽有具体的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服务企业、和谐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向企业宣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知识,督促企业在积极完成整改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达到了以案促改的良好执法效果。

合理准确核算碳排放量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一项基础工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该案作为武汉市办理的第一起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案例,是武汉市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新突破,对加强和督促温室气体控排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具有警示和促进作用。


案例二

襄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实,某涂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将车间租赁给贺某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废物暂存在厂区内废水收集池。该涂装有限公司在没有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收取贺某处置费用,授意工人何某、司机王某擅自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运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严重。

经检测,该公司厂区内收集池化工废液PH值为0.1,1#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为0.9,2#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为0.9,3#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为1.8。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公司倾倒的废液来自于农药氰霜唑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冲洗废液,应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HW04农药废物”。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授意公司主管人员何某实施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单位犯罪;王某收取运输费用积极参与,贺某明知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涉嫌共同犯罪。

二、查处情况

2022年5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法将该涂装有限公司及陈某、何某、王某、贺某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移送枣阳市公安局。6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8月28日,枣阳市公安局将案件起诉至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8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依法对该涂装有限公司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案例评析

(一)“环境DNA”锁定关键证据。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在案件办理中,首次采用“环境DNA”同源性分析系统,委托第三方对涉案企业污水收集池和倾倒现场的废液进行取样,利用水质三维荧光检测技术,分析两组样品的同源性。通过构建水环境大数据分析模型,经对水质多特征采集全证据链跟踪分析,两组样品三维荧光特征同源性相似度为93.34%。这是充分运用“环境DNA”的特性,采用三维荧光光谱、紫外吸收光谱、常规水质参数,高效识别、精准“追踪”污染源头,云端智能分析比对,快速生成溯源比对结果,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污染源头、固定排污证据,从原水指纹库中锁定关键证据,极大地提高了证据效率。

(二)“雪亮工程”还原作案轨迹。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接到举报线索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实行专案专查,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通过合成作战平台调取该公司所在社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和相关联的道路监控,将涉案槽罐车出入厂区时间、关联道路及必经路口(特殊单位)视频监控,完整地还原车辆行驶轨迹,锁定关键证据,拷贝视频记录,为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刚性保障和有力技术支撑。

(三)查处修复并重,实现法律社会效果统一。本案发生时正值农民育秧季节,距离中心倾倒点下游150米就是承担农田灌溉的堰塘,加之雨水量较大,农药废液一旦从中心倾倒点再次渗漏,造成的次生污染后果将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联合检察院和属地政府,深入现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在保护现场、提取完整证据的基础上,日夜奋战,将倾倒现场混合雨水后的近90吨废液全部安全转移到化工园区待处置,同时使用机械作业,在中心倾倒点修建挡水渠,将新的雨水引入外围,现场被污染的土壤将按照第三方公司制定的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有效控制了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黄石市某药业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在接到安徽省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案件线索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某药业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甲硝唑车间生产废水(经认定为危险废物HW02)未按照环评要求,直接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相关资质的蚌埠某公司处置。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蚌埠某公司徐某联系袁某将某药业公司产生的甲硝唑废水贮存在2家公司的废弃水池,2021年10月之后, 2家公司无法再接收废水,徐某又联系上山东的董某继续转移废水。其中,蚌埠某公司将281.48吨吡唑酮废水运往黄冈市武穴市,656.52吨甲硝唑和吡唑酮废水运往安徽省蚌埠市,并通过董某将5305.76吨甲硝唑和吡唑酮废水运往山东省,6843.07吨甲硝唑和吡唑酮废水运往江苏省。

2021年11月该药业公司吡唑酮车间恢复生产后,发现三效蒸发器损坏无法运行,该药业公司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将吡唑酮废水作为副产品乙酸钠交给蚌埠某公司处置。

二、查处情况

该药业公司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挑战生态环境保护底线,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药业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同时将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移交黄石市公安局。该案件已被列入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成立工作组多次到黄石指导案件办理。黄石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安、检察院、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并设置多个小组同步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湖北省黄石市、山东省邹平市、江苏省盐城市、安徽省蚌埠市等地公安部门均已立案,并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也对涉案单位和人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黄石市还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督促该药业公司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对外运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主动作为。目前,该药业公司已对本地2家公司的废水采取应急处置,进行焚烧处理。同时积极协调与山东省邹平市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相关协议,妥善处置废水。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跨4省的运输、贮存、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情节恶劣,影响范围大、涉案人员多,属于重大污染环境案。该案件从侧面反映出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上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副产品管理工作亟需加强。随着环境违法成本的不断提高,少数不法企业打着副产品的名号,实则在非法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甚至是危险废物。针对本次该药业公司以副产品名义转运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黄石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开展了全市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副产品集中检查专项行动,规范全市企业副产品管理工作。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每季度将各企业在平台发布的副产品备案情况进行共享,供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监管。

二是跨境污染环境案件协同联动机制对案件侦办至关重要。本案是一起跨省案件,时间跨度久,地域跨度广,涉案人员多,案件侦办困难重重。能够在短时间内追溯查清废水去向及处置情况,控制抓捕全部主要犯罪嫌疑人,依靠的是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的高度重视以及各省、市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的密切联动与配合。黄石市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多部门配合查办案件,同时配合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涉案地的有关部门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坚持废水全溯源全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为确保运往外省废水得到控制。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该药业公司与山东省、安徽省有关部门对接,沟通应急处置及生态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对于被犯罪嫌疑人违法处置的废液已被查封或妥善处置,及时遏制了可能扩大的重大环境风险,尚未发生因此事引发的重大舆情或特别恶劣的环境影响。

四是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能够有力推动案件深入。本次案件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大突破,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在省、市的高度重视下,黄石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均对该案件启动了提前介入,市领导主持召开公、检、法、环联席会商会共计3次,共同商讨案件查办方向、重要线索证据收集、完善案卷资料等,为后续快速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基础。


案例四

黄冈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建设稻蛙养殖项目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来文,反映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该局同意且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稻蛙养殖场。6月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了稻蛙养殖项目,养殖方式为围网投饵养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该公司稻蛙养殖项目应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管理,但该公司未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就于2021年11月开始项目建设,至2022年6月,项目建设工作基本完成,所有的田已种上稻谷,已在其中的3亩地里投放了蛙苗进行试养驯养。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稻蛙养殖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9月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稻蛙养殖项目建设,并对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该公司当日已停止了项目建设工作。

三、案例评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2月9日印发了《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指导目录》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本案中,当事人稻蛙养殖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准确把握政策动向,依法履行新划转职能,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实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全面精准打击。


案例五

随州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查处某涂装公司未按规定喷涂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1日下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显示,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一未密闭的生产车间内,有工人在开展油漆喷涂作业,涉嫌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平台值班人员马上将此线索移交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调查处理。高新区服务中心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由随州某涂装有限公司承包作业,并证实该涂装有限公司员工于8月31日下午临时在车间内开展补漆作业,喷涂时长为10-20分钟,未按规定在专用喷涂房内喷涂。

二、查处情况

该涂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9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迅速改正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必须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10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三、案例评析

随州市是中国专用汽车之都,拥有30公里的专汽长廊,汽车及零部件企业270多家。其中,开展工业涂装的专汽企业40多家。近年来由于疫情和经济大环境原因,极少数企业为节约成本不惜以身试法。为防治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打露天喷涂等违法行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投资120万元建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在44家专汽生产企业安装了212个摄像头,对其涂装生产实行全方位监控,并建立健全了违法线索交办制度,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各级执法机构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先后查处多起涉VOCs环境违法案件。本案中,办案单位主动利用智能(视频)监控结合现场核查手段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将保存的视频和截图出示给当事人进行确认,使视频、截图证据和现场调查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促使当事人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并承认了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在网上公开公示,既对其他喷涂企业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也给众多排污单位敲响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警钟,提醒所有企业勿存侥幸,守法经营才是正道。
    

案例六

潜江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潜江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贮存在该公司车间东侧危险废物贮存库,该贮存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5月12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潜江市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行立改,当天就已完成整改。

2022年6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1项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

三、案例评析

(一)及时启动案件查办。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沉着冷静,不放过点滴线索,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善于主动分析,反复推敲,找准法律依据,规范锁定证据,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二)依法依规科学执法。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后果,送达处罚文书,规范执法,确保案件办理过程无纰漏无违规。在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及时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二)执法与普法同步走。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不仅在执法过程中做好普法工作,及时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在日常监管中也积极开展涉企普法宣传,对于企业在意识到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后,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做好“店小二”,让执法普法真正落到实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