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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4-08000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4-01-19 15:55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湖北省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2023年度)

湖北省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2023年度)

发布时间:2024-01-19 15:55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2023年度)

发布时间:2024-01-19 15:55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2023年度)

一、监测要求

(一)监测范围

按照《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23〕120号)、《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鄂环发〔2023〕7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 2023 年全省污染源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全省对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开展执法监测,重点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重点尾矿库、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涉VOCs排污单位的监测。

结合生态环境监管需求,2023年执法监测工作重点关注尾矿库尾水和下游地表水水质,全省主要一级、二级尾矿库纳入监测范围;关注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废水排放中的总汞、烷基汞、总镉、总砷、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镍或总铊等监测指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监测;对涉VOCs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重点监测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

(二)监测项目

1.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

重点监测废(污)水排放量大于300吨/天或10万吨/年的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pH、氨氮、总氮、COD、总磷、流量为必测项目。根据排污口类型,适当增加特征项目监测。

2.重点尾矿库监测

尾矿库尾水监测pH、COD。涉金属矿的尾矿库,属于铅、锌工业的,或锡、锑、汞工业的,或硫酸工业(硫铁矿制酸工艺)的,尾水增加监测总铜、总铅、总锌、总铬、总镍、总汞、总镉、总砷、总铊等项目,选测铁、锰、硒、钒、钼等特征指标1~2项。磷石膏尾矿库尾水要增加总磷、总铊和氟化物的监测。受纳水体下游断面监测指标设置与尾水监测点位相同。

3.涉重行业企业监测

按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书或批复文件的要求对特征重金属指标进行监测。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设置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涉及重金属堆场的行业企业,对总排口、雨水口进行抽测。

4.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监测项目,重点监测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5.涉VOCs排污单位监测

涉VOCs排污单位监测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或TVOC等项目。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并依据已出台的VOCs国家和湖北省地方标准设置监测项目。

(三)监测时间和频次

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监测时间。涉VOCs排污单位着重在夏季开展执法监测,每个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1次,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四)评价方法和标准

根据《排污许可证》确定评价标准。重点尾矿库尾水不外排的,不作评价;下游断面水质执行受纳水体的环境质量标准。在线监测设备的盲样考核和比对监测,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二、总体情况

2023年,湖北省各市、州、省直管县级市和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共对2256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381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了污染源执法监测,有力支撑了生态环境监管。其中,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381个,超标35个,超标率为9.2%;重点尾矿库监测122家,超标2家,超标率为1.6%;涉重行业企业监测121家,超标1家,超标率为0.8%;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274家,超标15家,超标率为5.5%;涉VOCs排污单位监测448家,超标4家,超标率为0.9%。

三、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

(一)监测情况

2023年,全省完成监测长江入河排污口381个,年度计划监测421个,监测比例为90.5%。其中,8个排口已整治封堵,9个排口不具备监测条件,各市(州)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见表1,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信息见附件1。

1   2023年各市(州)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

地市

入河排污口(个)

已监测(个)

监测比例(%)

达标数量(个)

超标数量(个)

超标率(%)

武汉

80

67

83.8%

58

9

13.4%

黄石

24

22

91.7%

13

9

40.9%

十堰

16

16

100.0%

13

3

18.8%

荆州

30

30

100.0%

29

1

3.3%

宜昌

47

40

85.1%

40

0

0.0%

襄阳

26

25

96.2%

22

3

12.0%

鄂州

28

19

67.9%

12

7

36.8%

荆门

10

10

100.0%

10

0

0.0%

黄冈

11

11

100.0%

11

0

0.0%

孝感

38

33

86.8%

33

0

0.0%

咸宁

17

15

88.2%

15

0

0.0%

仙桃

30

29

96.7%

29

0

0.0%

潜江

4

4

100.0%

4

0

0.0%

神农架

4

4

100.0%

4

0

0.0%

恩施州

45

45

100.0%

45

0

0.0%

天门

11

11

100.0%

8

3

27.3%

全省

421

381

90.5%

346

35

9.2%

(二)超标情况

各市(州)根据排污口类型和受纳水体情况,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进行初步评价,监测超标的长江入河排污口共35个,超标率为9.2%。其中,武汉9个、黄石9个、十堰3个、荆州1个、襄阳3个、鄂州7个、天门3个。主要超标的监测项目为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氮。其中总磷超标16个,氨氮超标14个,化学需氧量超标11个,总氮超标10个。排污口类型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口、泵站、排水闸等。各市(州)2023年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超标占比情况见图1,超标项目、超标排口数及超标倍数范围情况见表2,长江入河排污口超标数据信息见附件2。



2 超标排口数及超标倍数范围情况(按超标项目统计)

超标项目

超标排口数(个)

超标倍数范围

总磷

16

0.23~4.4

氨氮

14

0.01~4.1

化学需氧量

11

0.03~5.7

总氮

10

0.14~2.32

    四、重点尾矿库监测情况

(一)监测情况

2023年,对武汉、黄石、十堰、荆州、宜昌、襄阳、鄂州、荆门、黄冈、孝感、恩施州、随州等12个地市开展了重点尾矿库专项监测,共抽测122个,抽测比例为38.9%。全省重点尾矿库已关闭136个,7个未纳入年度监测任务,1个因库下游无水,不具备监测条件。重点尾矿库监测情况见表3,重点尾矿库监测数据信息见附件3。

3   2023年各市(州)重点尾矿库监测情况

地 市

重点尾矿库(个)

已抽测(个)

抽测比例(%)

达标数量(个)

超标数量(个)

超标率(%)

武汉

1

1

100.0%

1

0

0.0%

黄石

137

4

2.9%

4

0

0.0%

十堰

82

41

50.0%

41

0

0.0%

荆州

4

4

100.0%

4

0

0.0%

宜昌

34

25

73.5%

25

0

0.0%

襄阳

7

5

71.4%

5

0

0.0%

鄂州

7

2

28.6%

2

0

0.0%

荆门

14

14

100.0%

14

0

0.0%

黄冈

20

20

100.0%

18

2

10.0%

孝感

5

3

60.0%

3

0

0.0%

恩施州

1

1

100.0%

1

0

0.0%

随州

2

2

100.0%

2

0

0.0%

全省

314

122

38.9%

120

2

1.6%

(二)超标情况

重点尾矿库监测超标2个,为黄冈2个,超标率为1.6%。主要超标项目为锰。具体超标污染物、超标尾矿库数及排放口数见表4,重点尾矿库超标数据信息见附件4。

4  2023年各市(州)重点尾矿库污染物超标情况

超标污染物

超标数量(个)

超标排放口(个)

超标倍数范围

2

2

2.7~2.8

五、涉重行业企业监测情况

(一)监测情况

2023年,全省已监测的涉重行业企业121家,主要涉及行业有冶金行业、电镀行业、钢铁冶炼业、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行业企业监测情况见表5,涉重行业企业监测数据信息见附件5。

5   2023年各市(州)涉重行业企业监测情况

地 市

已监测的涉重行业企业(家)

达标企业(家)

超标企业(家)

超标率(%)

备注

武汉

53

52

1

1.9%


黄石

11

11

0

0.0%


十堰

1

1

0

0.0%


荆州

9

9

0

0.0%


宜昌

7

7

0

0.0%


襄阳

9

9

0

0.0%


鄂州

6

6

0

0.0%


荆门

9

9

0

0.0%


黄冈

3

3

0

0.0%


孝感

5

5

0

0.0%


咸宁

2

2

0

0.0%


仙桃

4

4

0

0.0%


恩施州

2

2

0

0.0%


全省

121

120

1

0.8%


    (二)超标情况

涉重行业企业监测超标1家,为武汉1家,超标率为0.8%。超标污染物、超标涉重行业企业数量及排放口数见表6,涉重行业企业超标数据信息见附件6。

6  2023年各市(州)涉重行业企业污染物超标情况

超标污染物

超标数量(个)

超标排放口(个)

超标倍数范围

总镍

1

1

0.26

    六、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情况

(一)监测情况

2023年,全省已监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74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情况见表7,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信息见附件7。

7   2023年各市(州)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情况

地 市

已监测的污水处理厂(家)

达标企业(家)

超标企业(家)

超标率(%)

备注

武汉

33

30

3

9.1%


黄石

5

5

0

0.0%


十堰

65

65

0

0.0%


荆州

13

13

0

0.0%


宜昌

20

20

0

0.0%


襄阳

11

5

6

54.5%


鄂州

7

3

4

57.1%


荆门

14

12

2

14.3%


黄冈

15

15

0

0.0%


孝感

17

17

0

0.0%


咸宁

11

11

0

0.0%


仙桃

4

4

0

0.0%


潜江

4

4

0

0.0%


神农架

8

8

0

0.0%


恩施州

37

37

0

0.0%


天门

3

3

0

0.0%


随州

7

7

0

0.0%


全省

274

259

15

5.5%


    (二)超标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超标15家,分别是武汉3家、襄阳6家、鄂州4家、荆门2家,超标率5.5%。主要超标的监测项目为粪大肠菌群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其中粪大肠菌群数超标10家、化学需氧量超标3家、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2家。超标污染物、超标排污单位数和排放口数见表8,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数据信息见附件8。

8   2023年各市(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情况

超标污染物

超标数量(家)

超标排放口(个)

超标倍数范围

粪大肠菌群数

10

10

0.2~20

化学需氧量

3

3

0.18~0.8

五日生化需氧量

2

2

0.15~0.35

   七、涉VOCs排污单位监测情况

(一)监测情况

2023年,全省对448家涉VOCs排污单位开展了执法监测。监测项目主要为非甲烷总烃、苯、甲苯等。涉VOCs排污单位监测情况见表9,涉VOCs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信息见附件9。

9  2023年各市(州)VOCs排污单位监测情况

地市

已监测的VOCs排污单位(家)

达标企业(家)

超标企业(家)

超标率(%)

备注

武汉

236

235

1

0.4%


黄石

12

12

0

0.0%


十堰

9

9

0

0.0%


荆州

12

12

0

0.0%


宜昌

8

7

1

12.5%


襄阳

66

66

0

0.0%


鄂州

14

14

0

0.0%


荆门

22

20

2

9.1%


黄冈

24

24

0

0.0%


孝感

12

12

0

0.0%


咸宁

7

7

0

0.0%


仙桃

3

3

0

0.0%


恩施州

20

20

0

0.0%


随州

3

3

0

0.0%


全省

448

444

4

0.9%


    (二)超标情况

涉VOCs排污单位监测超标4家,分别是武汉1家、宜昌1家、荆门2家,超标率为0.9%。超标污染物、超标排污单位数和排放口数见表10,VOCs排污单位超标数据信息见附件10。

10   2023年各市(州)涉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情况

超标污染物

超标排污单位(家)

超标排放口(个)

超标倍数范围

非甲烷总烃

4

5

0.51~4.48

    八、执法立案查处情况

2023年,全省开展执法监测1295家(次),累计出动5796人(次),对执法监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318起,其中,在线监测数据造假32起,自行监测手工监测数据造假14起,污染物超标排放14起,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258起,执法监测支撑环境处罚金额累计1612万元。

2023年,重点加强了污染源监测监管。我省采取央地联合自行监测帮扶、全省环境监测数据领域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打假)、省厅自行监测专项帮扶以及“四不两直”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方式,强化了对基层和企业的督导帮扶。对执法期间发现的涉嫌超标排放、监测不规范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严厉打击。

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污染源监测监管能力不足。当前,我省仍以传统的污染源执法监测手段为主,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使用不多,污染源监测现代化、智慧化水平还不够,高科技、大数据应用很少,缺乏行之有效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基层监测技术力量薄弱,极度缺乏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有效监管。

二是执法监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联动机制不完善,执法与监测联动工作还存在移交时间长、效率低、查处率低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流程,强化监督,提高工作成效。在固定源VOCs、氨、颗粒物等领域,监测和评价标准不健全;在打击在线监测运维、第三方手工监测造假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是监测数据综合应用不够。污染源数据平台中包括全省上万家企业的自行监测数据和管理部门的执法监测数据,数据量虽大,但综合分析应用不够。

十、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是补齐短板,推动省市同向发力。总结2023年执法监测工作的收获和不足,在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做好2024年省级监测方案和污染源监测专项工作计划的制订。做好省级监测力量参与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顶层设计,科学制订年度考核方案,用好考核的指挥棒,指导市(州)局和分局开展执法监测工作。加强基层执法监测队伍建设,做好监测技术业务的学习培训工作,组织监测技术技能比武。

二是丰富手段,污染源执法监测提能增效。探索大数据分析、无人机观测和红外遥测等新方法、新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便携、车载、无人机、无人船、遥感等不同精度技术手段的综合应用,推进污染源执法监测“天空地”一体化建设,更加高效服务监管。做好典型场景设计,用真、准、全、快、新的监测产品支撑“五个精准”,充分发挥监测灵敏、监测先行的环保先锋队作用,在污染执法和数据保真打假工作中做出成绩。

三是强化支撑,持续优化监测监管联动机制。建立环境执法和监测部门“事前沟通、事中配合、事后反馈”联动机制,简化联动程序,提高联动效率,提高监测数据运用的时效性。加强超标线索移交后的跟踪督办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得到有效运用,违法线索得到有效查处。

四是为管服务,提升监测成果转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为管服务,结合业务需求,加强工作联动,开展污染源现场监测,提升监测数据的关联分析和综合应用能力。在为管服务过程中,加强污染源工作总结,将经验做法形成典型案例,不断优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能力水平。

具体监测数据见附件:

附件1: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信息一览表.xls

附件2:长江入河排污口超标数据信息一览表.xlsx

附件3:重点尾矿库监测数据信息一览表.xlsx

附件4:重点尾矿库超标数据信息一览表.xlsx

附件5:涉重行业企业监测数据信息一览表.xls

附件6:涉重行业企业超标数据信息一览表.xlsx

附件7: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信息一览表.xls

附件8:污水处理厂超标数据信息一览表.xlsx

附件9:涉VOCs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信息一览表.xls

附件10:涉VOCs排污单位超标数据信息一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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