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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1-17739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7-31 10:46
文号
鄂环办〔2017〕8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7 10:46 来源:省环保厅办公室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7 10:46 来源:省环保厅办公室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7〕89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

资金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环保工作实际和财政预算管理需要,做好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考核管理,根据《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规〔2017〕12号)相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核评分细则。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核评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核分配,依照《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评分遵照“公平公正、量化考核、信息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因素法分配考核评分细则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指标:考核各地方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重点工作情况, 满分为100分。

(一)考核内容:依据《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鄂环委〔2015〕1号)等文件的要求,对上一年度各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省的重要战略部署所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二)考核评分: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环保部门负责收集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考核有关资料并报送省环保厅。省环委会负责对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13个市(州)环委会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省环委会进行复核。

第四条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成果指标:考核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以及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创建成果,满分为100分。

(一)市(州、直管市和林区)级:截至上一年度末,本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得20分,通过本级人大审议得30分,通过省级验收的得60分(最高60分);在上一年度内,下辖乡镇(街道)获得国家级命名1个得24分,省级验收1个得4分(最高24分);下辖村(社区)省级验收1个得0.25分(最高16分)。以上乡镇、村均指全市范围。

(二)县(市、区)级:截至上一年度末,本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得20分,通过本级人大审议得30分,通过省级验收的得50分(最高50分);在上一年度内,下辖乡镇(街道)获得国家级命名1个得30分,省级验收1个得10分(最高30分);下辖村(社区)省级验收1个得5分(最高20分)。以上乡镇、村均指全县范围。

(三)考核评分:各地规划评审以及命名和验收情况由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环保部门收集上报,省环保厅自然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目标和数据复核情况,对各市县该指标进行评分。

第五条 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指标:考核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情况,满分为100分。

(一)评分标准:按年度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值×100计算得分;年度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低于60%(不含60%)的,得0分。

(二)数据采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监测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提供,由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审定。涉及县级数据,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并接入省控网的,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无自动监测数据的,采用市环境监测站认定并报送的考核数据。

(三)考核评分:省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监测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对各市县该指标进行评分。

第六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指标:考核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 满分为100分。

(一)评分标准:考核数据采用上一年度环保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采集系统给出的行政区域综合评定分数(百分制)。其中,对于考核对象中未单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而是共用市级水源的区(县、市),评分采用其所在市市本级评定分数。

(二)考核评分:各地环保部门按环保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采集系统要求填报基础数据,省环保厅水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核并进行评分。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指标:考核上两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及其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满分为100分。

(二)评分标准:本指标总得分=上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评分+上两年度项目资金支付情况评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各占50分。

其中,项目进展情况评分=(已完工项目个数×1+在建项目个数×0.5+未开工项目个数×0)/上两年度所有项目个数×50分;

资金支付情况评分=上两年度所有项目已支付资金数额/上两年度所有项目总投资×50分。

(三)数据采集:各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进度情况由省环保厅按月调度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上报,原则上以上一年度12月份调度的报表数据为准,其中12月份未按时提供的地区,则采用上一年度11月份报表数据,11月份也未提供的,按0分计算。

(四)考核评分:省环保厅资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金项目具体管理部门以考核年度组织的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结合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数据调度情况进行复核,对各市县该指标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汇总。

第八条 附加考核: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环境问题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的,酌情扣分。

(一)评分标准:扣分上限为10分。其中:

1.上一年度因环境信访事项处置不及时引发的群体性环境事件,每1起扣8分;因环境信访事项处置程序错误引起媒体负面炒作的,每1起扣5分;

2.上年度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扣8分,但若涉及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失职渎职,属于责任事故的,扣10分;

3.上年度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1起扣5分,但若涉及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失职渎职,属于责任事故的,每1起扣10分。

(二)考核评分:各地群体性或群访事件数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次数由省环保厅应急信访管理部门统计。其中,是否涉及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环保部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第九条 根据各考核指标评分和权重,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得分。

考核得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指标得分×20%+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成果指标得分×15%+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指标得分×2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指标得分×2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指标得分×15%-附加考核指标扣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环保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的考核评分工作,省环保厅各相关管理部门、单位按照厅“三定”方案和职责划分,负责相应指标的考核评分,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相关指标考核评分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通过省环保厅网站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要求安排资金下达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考核评分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篡改或伪造有关数据。发生数据或资料造假的,直接取消该地区当年奖励资格,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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