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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0-147025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7-01 13:20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2019年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考核结果公示

2019年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考核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9-07-01 13:2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考核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9-07-01 13:2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考核结果公示

2019年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考核结果公示

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规〔2014〕7号)相关规定,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考核评分细则》(鄂环办〔2017〕69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考核情况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考核指标及基础数据来源

竞争性分配考核主要内容是对各市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分别是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实际贡献情况、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减排现场监管情况以及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5项指标。其中,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满分12分;减排实际贡献情况主要考核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对全省污染减排的贡献情况,满分64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情况、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满分8分;减排现场监管情况主要考核在线监测设施建设运维情况和减排设施运行现场监管情况,满分8分;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大气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水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满分8分;对于考核期内由于减排工作不力被环评限批、挂牌督办、通报批评、预警、约谈的市县予以扣分。

二、考核结果公示

经按规定认真考核并研究,对各地区考核指标进行了评分,并按规定的比例取前58名作为奖励对象。现将考核得分排名前58名的地区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8日(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考核排序

地区

考核分数

1

武汉市

88.00

2

荆州市

77.00

3

黄冈市

72.00

4

宜昌市

71.00

5

大冶市

70.00

6

黄石市

67.00

7

襄阳市

66.50

8

钟祥市

65.00

9

十堰市

64.00

10

孝感市

64.00

11

咸宁市

63.90

12

鄂州市

62.00

13

黄梅县

59.80

14

荆门市

59.00

15

随州市

59.00

16

掇刀区

58.00

17

红安县

57.50

18

恩施州

57.40

19

汉川市

56.80

20

仙桃市

56.00

21

潜江市

55.50

22

松滋市

55.00

23

京山县

55.00

24

通城县

55.00

25

宜城市

54.00

26

天门市

52.50

27

丹江口市

51.50

28

宜都市

51.00

29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50.50

30

广水市

50.00

31

浠水县

49.50

32

沙洋县

49.00

33

团风县

49.00

34

武穴市

48.00

35

阳新县

46.00

36

枣阳市

46.00

37

南漳县

46.00

38

曾都区

46.00

39

江夏区

45.00

40

老河口市

45.00

41

枝江市

45.00

42

石首市

45.00

43

荆州区

45.00

44

麻城市

45.00

45

襄州区

44.50

46

随县

44.00

47

神农架

44.00

48

通山县

43.50

49

夷陵区

43.00

50

江陵县

43.00

51

安陆市

43.00

52

崇阳县

43.00

53

东宝区

41.00

54

应城市

41.00

55

蕲春县

41.00

56

黄州区

41.00

57

赤壁市

40.80

58

黄陂区

40.00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客观、真实、准确、具体地反映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可提交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可提交书面材料并署实名。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将按程序报审并予以奖励。

联系电话:027-8716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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