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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武汉华凯环境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19 10:0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武汉华凯环境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19 10:0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武汉华凯环境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鄂环法〔2023〕1号


武汉华凯环境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1977737J

住  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祥胜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我厅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案件线索对你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编制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金龙院区新建核医学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甲癌治疗病房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核算错误,核素治疗区中I-131每天治疗人数前后表述不一致,导致核算结果出现疑义;

2.未描述I-131核算治疗区产生放射性废气的活度、活度浓度、产生量等,不满足《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格式》(HJ10.1-2016)表9有关源项的活度浓度要求;

3.未估算项目运行产生的I-131气溶胶对辐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产生的附加内照射剂量,不满足《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格式》(HJ10.1-2016)表11环境影响分析的要求。

综上,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2日制作的关于你公司和编制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2. 2023年5月18日我厅在恩施州中心医院金龙院区核医学科的现场踏勘笔录;2023年6月6日我厅对恩施州中心医院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6月2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2023年6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3年6月2日调取的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2023年6月2日调取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金龙院区核医学科及甲癌病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复印件1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金龙院区新建核医学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复印件1份、《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金龙院区新建核医学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金龙院区新建核医学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

6.《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HJ10.1-2016)文件1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6月12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你公司签收了上述文书,表明放弃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理的依据、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失信记分5分。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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